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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看检察官如何戳破涉案千万元的谎言

2018-01-06 福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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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便将已经转包出去的工程分包给他人,骗取钱财来填补漏洞。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张某某被朋友称为“能人”,因为他总是能中标很多工程项目,所以也吸引了很多人找他合伙包揽工程。2013年8月,来自福建平潭的黄某经人介绍,与他认识。张某某承诺把自己承包到的某工程项目B段分包给黄某,黄某便将650万元工程转让费交给他。之后,张某某又以“分包B段工程已经投入大量资金,需要周转金,以后再从工程转让费用中抵扣”等理由,多次向黄某索要款项共计500万元。

当年11月,黄某的施工队进入工程B段项目,发现已有另一施工队在施工。“有人给我施加压力,只好把工程给别人做了,你转过来的钱,我已经投资到另外一个工程里,等工程结算后就把钱给你。”面对黄某的追问,张某某闪烁其词。多次催讨欠款无果后,黄某发觉自己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个工程属于我、曾某、刘某三个人合股,我占大部分投资,属于绝对控股。”张某某向警方供述。在询问曾某和刘某时,二人也称该工程属三人所有。


基于已有证据,警方认为张某某和黄某之间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不予立案。




2015年5月,黄某以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新罗区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围绕张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动机,客观上是否具有分包工程的处置权及资金去向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称,张某某所说的B段工程客观存在,他将收到的黄某工程款转到自己经营的建筑公司账户,并不存在个人使用行为,遂不予刑事立案。





这时,检察官从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发现,张某某涉及20多起经济纠纷,近几年被法院判决确认的欠债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收取黄某的钱,非法占有动机非常明显。

检察官继续追查,找到了一份关键证据:张某某牵扯到一件民事纠纷调解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张某某的妻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内部转让协议》,证明在2013年6月25日张某某就已将B段工程全部分包给曾某和刘某。应当退还承包人曾某和刘某的保证金被他占有且拒不归还,才有了这个民事纠纷调解。

而曾某和刘某之所以在公安调查时谎称工程是三人合股承包的,原因是张某某同他们有串通,两人担心如果不配合,他们承包工程时的保证金就更收不回来。





至此,事情真相大白。张某某隐瞒已将工程分包给曾某和刘某的事实,又再次将工程分包给黄某,骗取黄某承包款1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2015年11月,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9月新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底,法院以诈骗罪作出前述判决。



什么是立案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所以,检察院立案监督就是:


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


2、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3、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监督

                                                                                           文:林宇田  汤南春      

转自新罗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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