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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你看懂了吗?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你看懂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字太多,难理解?
清检君带你看懂它。
壹
老公老婆共同签字=共同还债
贰
老婆事后追认承认=共同还债
叁
老公以个人名义借钱
为家里买日用品=共同还债
肆
老公以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若举证失败=老婆不用还
文案:邱美宁 编辑:李萍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
转自清流检察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