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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检察院审查起诉特大制毒案件15名“绝命毒师”

2018-02-08 福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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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毒品碰不得!

而对于制造毒品的“绝命毒师”

司法机关更是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近日,福州永泰县检察院对一起特大制毒案件中15名

涉嫌非法生产、制造“麻黄碱”的“绝命毒师”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28日,永泰县公安局的民警接到举报,在位于永泰县大洋镇明星村沟里山上有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人数约十多人,疑似在生产非法物品。根据举报人所说,这个加工厂房系被卫星拍摄到的违章搭盖建筑物,位于大洋镇一处异常偏僻的山上,上山的道路上有三道铁门,厂房非常简陋,厂房里堆放了大量的化学药品,味道极其刺鼻。山上的工人在看到有人上山后,神情慌张,一伙人丢掉手里的工具,急忙向山上逃窜。


▲道路上的铁门

▼违章搭盖建筑物


接到举报后,永泰县公安局随即组织了精干力量,经过前期研判和缜密侦查后组织警力,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2016年12月30日凌晨,在闽侯县上街镇抓获涉嫌参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犯罪嫌疑人14人(其中1人不在现场,后在上街镇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犯罪嫌疑人顾某某等人的带领下,永泰县公安局组织技术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到达案发现场沟里山上后,永泰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惊呆了,这里充满了各式各样的化学药品,堆满了整个厂房,难掩刺鼻气味。



经初步统计,公安机关在此次行动中查获的各类制毒原料多达70余吨,还查获了用于搅拌和提纯的离心机、反应釜等制毒工具。创下永泰县建国以来涉毒案件的最大记录。


麻黄碱也称为麻黄素,是制造镇咳、感冒药物的原料,同时又是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前体易制毒化学品近年来,多地出现利用盐酸等化学物质非法生产“麻黄碱”牟利的案例。


麻黄碱和冰毒什么关系?



麻黄碱能与冰毒搭上关系,全因二者化学分子结构的极近相似。冰毒化学名为甲基苯丙胺,分子式为C10H15N,只比麻黄碱少了一个氧原子,所以又称“去氧麻黄碱”




永泰检察院成立办案组,抽调精干力量审查本案


2017年3月24日,本案移送至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在收到本案后,永泰县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分管公诉部门的副检察长为组长的“12.30特大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专案组。抽调公诉部门业务骨干,全力组织对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派遣业务骨干,远赴龙岩长汀、

连城等地学习相关案件办理经验


办案过程中,由于本案涉及的人员众多,涉案物品化学成分复杂,专业性强。为确保审查起诉工作顺利、高效进行。永泰县检察院专门派遣承办检察官远赴龙岩长汀、连城等地学习涉“麻黄碱”类案件办理过程积累的先进经验,并利用所学经验结合具体案情针对性开展公诉工作。



自行补充侦查,准确对案件作出定性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案发现场扣押了数量不菲的毒品“甲卡西酮”。


“甲卡西酮”(俗称“长治筋”、“丧尸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一般为粉末状态或与水混合液体。已被我国《毒品名录》列为毒品。



在审查起诉之初,承办检察官曾怀疑犯罪嫌疑人詹某某等人是在生产毒品,但詹某某等人坚称他们是在生产“麻黄碱”。由于涉及该案究竟是涉嫌制造毒品还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如何为本案准确定性,令承办检察官头疼不已。龙岩学习回来后,承办检察官得知“甲卡西酮”系生产“麻黄碱”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中间产物,且可以通过毒品定量分析来确定“甲卡西酮”及“麻黄碱”的含量,用于佐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


承办检察官遂要求公安机关配合,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到达存放毒品原料仓库,提取相关检材进行毒品定量分析。后经鉴定,本案扣押到的物品中,“麻黄碱”含量高于“甲卡西酮”。结合犯罪嫌疑詹某某等人的供述,遂打消了心中疑虑。



2017年11月22日,永泰县检察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对被告人詹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




多媒体示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结合其他地区相关案例,

三位一体督促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


2017年12月28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詹某某等15人及8名辩护人参与了庭审。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及办案组的同事们利用多媒体示证技术对被告人詹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作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同时也针对被告人詹某某等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宣讲,告知詹某某等人真诚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



控辩双方还针对本案涉及招募制毒人员、购买制毒原料和设备、租赁制毒场所、加工配制制毒物品等诸多环节以及争议的事实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庭审历时两天结束。


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列举了其他地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造成多人死伤的案例,对被告人詹某某等人进行了法律宣传与教育,在大量的事实及证据面前,1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永泰县人民法院宣布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被告人詹某某等人为了谋取巨额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的麻黄碱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詹某某等人因自己的贪婪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待他们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 | 永泰检察院 林福斌、黄溧

编辑 | 福建《政务新媒体》采编中心 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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