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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检察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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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很多人都觉得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是高墙内服刑人员躲避牢狱的“护身符”,一旦获准暂予监外执行,就乐不思蜀觉得从此告别了监狱生活。那么,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是否可能被重新收押?今日,请厦门同安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的检察官结合具体案件为您解惑。

先来看哪些人可能获准暂予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请注意,监外执行只是“暂予”哦,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不成立就会建议法院撤销暂予监外执行那么对不起,你就会被重新收监继续服刑吧

今日案例

罪犯基本情况

       黄某某,1990年6月出生,因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8月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5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罪犯黄某某患有AIDS合并肺炎为由,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罪犯黄某某到同安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至2026年11月。



检察机关定期来“体检”

       厦门市检察院和同安检察院两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罪犯黄某某在监外执行过程中,病情已经好转,可能不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情形。

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同安检察院着手立案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委托市级技术处进行法医学审查,结合鉴定,向同安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同安区司法局采纳该意见并制作收监执行建议书,提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黄某某决定收监。

持续跟踪监督收监

       立足监督职责,同安检察院继续跟踪罪犯黄某某的收监情况。获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实罪犯黄某某病情的材料不足,需进一步完善体检时,同安检察院立即督促同安区司法局带罪犯黄某某到相关医院体检。经过两级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密切配合、无缝对接,成功将罪犯黄某某收监。

检察官说法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定期复查病情。当保外就医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罪犯依然需要入监服刑,接受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文案丨张巧红 康真真  图片丨源于网络  编辑丨沈坤元


转自同安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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