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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正当防卫,不批准逮捕!仙游检察院还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挑事者监督立案

仙游检察 福建检察 2021-04-24


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民之所欲,法之所从”,日前,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案也是自2020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仙游检察院第一起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案件。

案情简介

案件发生在仙游县大济镇的一家餐馆,餐馆由韩某、李某夫妇共同经营,老板韩某负责看管厨房,老板娘李某负责收银兼跑堂传菜,老板娘的弟弟李某诚也在餐馆工作。2021年2月1日晚上10点,徐某、林某勇和林某玉三人来到店里吃宵夜。老板娘李某跟往常一样上去安排点单,三人点了两个菜,又要了几瓶白酒,李某记下后便安排厨房开始制作。


过了大概十分钟,徐某开始催促上菜,并与老板娘李某发生口角,徐某拿起酒瓶砸向李某但没有砸到。韩某上前劝阻,徐某、林某勇二人却开始推搡并用手勒、掐韩某脖颈,李某诚见状上前劝架,冲突暂时平息。

但林某勇因争执过程中一盘菜打翻在自己身上一事仍感不忿,在餐馆大厅的啤酒箱里拿了两个啤酒瓶去打韩某。李某诚见状立即把林某勇往一旁推开,二人一起摔倒在地,此时一旁的徐某从背后用拳头击打摔倒在地的李某诚头部。李某诚被攻击后,当即抢过林某勇手中的一个啤酒瓶向后挥去,啤酒瓶砸在徐某面部并碎裂,造成徐某头部受伤,后经鉴定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之后双方被拉开,冲突平息。

综合全案证据,仙游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从一开始徐某向老板娘李某扔掷酒瓶,到徐某、林某勇共同勒掐老板韩某脖子,再到林某勇手持酒瓶去打老板韩某,最后徐某从背后用拳头击打李某诚头部,四次挑衅、步步升级,徐某等人具有明显的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故意。案发时林某勇手持啤酒瓶要殴打他人,徐某从背后用拳头殴打李某诚头部,存在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李某诚受到攻击后马上抢走林某勇手中的啤酒瓶反击,其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也未事先准备工具,同时该过程十分短促,从其案发时所处的情境来看,其作出的反击行为是合乎情理的判断。因此,仙游检察院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对李某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外,徐某、林某勇二人在本案中系挑起事端的一方,主观上具有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故意,客观上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此,仙游检察院就本案中徐某、林某勇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在此案中的依法适用,有力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反映了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尊重了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弘扬了社会正气,也有利于纠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同时针对徐某、林某勇二人主动挑起事端、无事生非、逞凶斗狠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立案,是对无端发泄社会戾气的有力回应,有助于增强公民守法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的依法办理,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有力体现,也以“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成效充分检验了仙游检察机关在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阶段的学习成果。


案件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采取必要的行动,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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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卫过当的判断,《指导意见》明确了“不苛求防卫人”的指导精神,“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不能苛求当时仍处于紧张状态下的防卫人能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



文稿:陈尾妹、蔡龙兵


转自:仙游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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