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7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 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 围绕解决城乡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托底性保障。
• 通过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统筹区为单位逐步统一医疗救助政策。按照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籍地统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医疗救助。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当月资助参保,次月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待遇生效。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根据国家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及时调整慢性病用药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选用目录内甲类药品,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
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区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已达到70%的不得提高。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已达到80%的不得提高,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发生的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同比例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万元。
明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
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明确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签约服务费部分按规定实施救助。
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惠民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支持,资助标准由各地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政策确定。
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由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致贫返贫监测标准,建立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监测范围。
全面实现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稳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确保每个县域内至少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探索将医疗救助对象自费费用最高占比纳入协议管理范围;持续推进DRGs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诱导住院、虚假医疗、挂床住院等行为打击力度。
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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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余婧婧
一审:余婧婧 二审:张志龙
三审:郑仲晔 终审: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