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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每个人!宁波这项新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宁波发布 2023-09-21


今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制定情况并答记者问。一起来看↓


现场发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肖子策介绍相关情况↓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自2002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信用宁波”建设要求以来,我市在信用制度建设、信用平台搭建、奖惩机制构建、主体权益保护、信用市场培育及信用环境营造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并于2021年成功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但是,在社会信用建设实践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制度依据不够充分、失信治理效果不够显著、主体权益保护有待完善、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推动解决。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2022年初,在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前期深入调研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将《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同年12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过宁波日报、宁波发布、甬派、宁波人大网、宁波人大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通过书面通知形式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共收到1445条意见建议。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问卷调查,回收调查问卷3600份;通过“浙里甬人大”基层单元发放调查问卷,回收2241份,共有近6.2万人次参与。同时,组织召开了10余次座谈会,听取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就重点条款和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协调,推动形成共识,保证立法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和客观实际需要,具有坚实的社会民意基础。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下面着重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社会信用的界定

社会信用的界定关系到立法的调整对象和法规的适用范围,是立法首先需要明确的基本概念。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信用建设实际需要,将社会信用界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同时,第二款规定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第三款分别对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作了界定,从而构建涵盖政务管理监督领域和市场经济活动领域的全面、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关于信用信息管理

信用信息管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环节。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失信行为的认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归集等。考虑到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内容已经作了规定,条例第二章着重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根据宁波实际,对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编制范围、程序和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失信行为的认定是信用信息管理的核心,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严重失信主体的范围限制、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程序。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轻微失信行为从宽认定的建议,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还创设了轻微失信行为豁免制度,规定“对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不能履行义务的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约行为,应当遵循宽容、审慎的原则认定、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政务信用信息即公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约等失信行为,也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


三、关于信用信息应用

信用信息应用是信用体系建设能否发挥效力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点内容。信用信息应用主要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部分内容,条例第三章对此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为了鼓励和引导信用主体守信履约,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对公共管理机构、市场主体针对公共信用和市场信用领域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作了规定。

为了避免惩戒措施泛化,保证惩戒措施合法合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本市对信用主体的失信惩戒适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对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编制的主体、依据、程序、限定范围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给予轻重适度的惩戒,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外增设惩戒措施、扩大惩戒对象范围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为了保障信用风险的准确识别,增强信用信息的实际应用效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还对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作了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评价不属于信用认定。


四、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也是构成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增强信用管理透明度,拓宽信用救济渠道,更好地维护信用主体权益,条例设专章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信用主体及时了解、掌握自身信用信息,条例第三十条对信用主体查询相关信息的途径作了规定。

为了保障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救济权,第三十二条对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以及异议处理的途径做了规定。

为了保障失信主体通过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途径重塑自身信用,第三十三条对信用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和修复决定的作出等作了规定。

为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第三十四条对相关单位在记录、归集、共享、应用等环节的保密职责作了规定。


五、关于信用建设促进与监管

信用服务行业的促进和信用环境建设中各方职责的依法履行,是信用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

为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征信和信用调查、评估、评级、咨询、担保、培训等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信用服务专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信用信息应用市场和服务范围拓展作了规定。

为了提高信用服务的实践效能和工作水平,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服务和监管职责,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信息平台、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协同共享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诚信建设考核评价和信用监测预警机制等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上位法已经对信用主体涉及信用信息管理、服务领域的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不作重复规定。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管理机构、信用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作了具体、明确的列举。

条例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实施监督力度,督促政府有关方面依法严格履行职责,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的及时制定和落实,保障条例的正确、有效实施和取得实际效果。




答记者问

一、市发改委作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下一步在《条例》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和打算?

鲍佩云答:《条例》规定了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下步将切实履行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的牵头职能,把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加快推动“信用宁波”建设高质量发展。具体抓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条例》学习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条例》进行全方位地宣传,营造全社会知法学法的氛围。组织《条例》的培训辅导、普法宣讲活动,帮助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群众更好领会信用立法的精髓要义,为下步《条例》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是加快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出台《条例》配套政策规定,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奖惩应用等相关规章制度,促进信用建设规范发展。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

三是全力推动平台能级提升。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市场信用信息收集机制,进一步推进信用数据规范化、标准化。创新开发评价、预警、指数等信用产品,全面提升平台感知、分析、决策能力。

四是系统构建信用监管体系。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拓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领域,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同时规范开展信用异议与修复,切实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是大力推进信用应用创新。持续推进“信易+”应用创新,让信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文明城市创建等领域持续赋能。积极推广“信易贷”模式,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信用惠民提质扩面,拓展守信激励措施,打造多元化信用应用场景。加强信用信息开放和应用,加大信用产品和服务供给。

六是深化社会诚信氛围营造。结合诚信宣传周等重要节点,组织“诚信建设万里行”系列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组织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和诚信典型培育,让各行各业、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建设“信用宁波”,共享信用建设成果。


二、失信记录是信用主体最为关心的内容,条例规定哪些失信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失信信息如果记入信用档案,会受到什么样的惩戒措施?又应该如何修复这些失信信息?

鲍佩云答:信用记录关系到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大家都比较关心有哪些失信信息会归集到信用平台,记入信用档案。根据《条例》规定,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发现相关信用主体存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违法违约等行为的,经认定后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这里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则由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构成。

其中,失信信息则包括: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违法犯罪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诸如酒后驾车、超限超载、制假售假、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经认定后都会记入信用档案。

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对信用主体的失信惩戒适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省、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其中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范围限定为:进行约谈告诫;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其享受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规定增加监管频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选优评先活动;以及宁波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此外,《条例》也对信用修复作出了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市信用工作机构提出修复申请。符合国家、省、市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信用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市信用工作机构将根据信用修复决定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停止公示。在此,也提醒大家关心、珍爱自己的信用记录,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问市司法局分管领导,为保证法规能够得到全面施行,市司法局将做好哪些工作?

毛利奇答《条例》施行后,市司法局将主要做好三大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普法工作。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发改委等部门做好法规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宣传与解读工作,提高法规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社会知晓率。一方面,将条例的宣传纳入市和区县(市)年度普法宣传工作范围,通过宁波普法网、甬派法治频道等网络、媒体集中宣传普法;另一方面,按照《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及“八五”普法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本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还应当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

二是做好协同工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发改委等部门共同做好法规配套文件的拟定和相关文件审查清理等工作,做好立法的后半篇工作,确保法规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可执行,好执行。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信⽤信息政务应用清单,《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办法等。同时,做好涉及社会信用管理的相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

三是做好监督工作。市司法局将积极履行法治督察、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对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法规的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督促市和区县(市)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上下联动,发挥合力,落实相关保障措施,保障法规有效施行。同时,我们还将把法规的贯彻实施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法规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共同推动法规各项规定能真正落实到位。


四、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跟踪和监督《条例》的施行工作情况,推动《条例》实施取得更好的成效?

张琼华答: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关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重点做好两项工作:

一是开展条例执行情况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定期听取条例主要实施单位关于施行情况及法规配套文件制定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掌握条例施行情况,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将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视察或执法检查,并充分发挥代表财经专业小组、财经咨询专家等作用,对政府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全面“体检”,督促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是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按照法规“动态维护”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在条例实施一定周期后,将创新形式对条例的实施绩效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总结条例实施中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实施单位、各方利益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能够有效转化运用的评估成果,为以后修改完善条例提供参考依据。


五、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制度,请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如何做好社会信用条例制定后的“后半篇文章”,做好法规的“动态维护”?

肖子策答: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保障法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的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刚才,财经工委张琼华副主任对监督条例贯彻执行的相关工作作了介绍,从法工委工作角度来说,还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法规“动态维护”工作。

一是做好法规的解读释义工作。要对法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对重点条款进行释义,明确法规的制定背景、依据和重点条款的具体含义,保障法规实施中的正确理解和运用,防止产生歧义、争议。法规施行过程中,还要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关于具体问题的询问,依法予以答复。我们正在编制《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全生命周期资料汇编及重点条款释义》宣传手册,包括了条例制定全过程的立法文件资料和市民、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情况,将通过人大信息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以便帮助大家对这部法规的立法情况有一个全面了解。

二是做好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规的实施需要一系列具体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将及时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公布工作,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工委将会同财经工委依法对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保配套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将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监督一并纳入法规实施监督范畴。

三是做好法规重点条款落实情况的调查监督。重点条款的实施,比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记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和救济、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决定了法规实施的实际成效。法工委将会同财经工委按照法规动态维护要求,开展法规重点条款实施情况调查,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开展专项审议、执法检查等,增强法规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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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编辑:卢泓瑜
审校:张依依、戴巧泽郑仲晔、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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