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住建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9年5月河北省住建厅发布《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
招标信息网上全面公开,公开下载。
规范资格预审,不得以抽签、摇珠等随机方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形式提交。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推行电子保函。
资格审查中,凡能通过网络查询方式确认真实性的证件,不得要求提交相关原件。
招标文件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
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该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逐步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的全过程电子化,预防、遏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招标流程,规范招投标活动
(一)全面公开招标信息,推行网上公开下载
1.依法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网上公开下载。对公告发布5日内,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下载量不足3次的,应依法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等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2.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的上传和下载。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并对其有效性负责。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答复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不足法定时限的,开标时间应当顺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等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人不及时答复投标人在网上提出异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备案的澄清或修改,不得作为评标、定标或者签订合同的依据。
3.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从公共服务平台自主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匿名提出。潜在投标人未从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二)加强资格审查管理,规范资格预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实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资格后审:
1.基坑深度超过15米的超深基坑建筑,或者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且基坑深度超过10米的深基坑建筑。
2.40层以上或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
3.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4.单跨跨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市政桥梁工程。
5.10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工程。
6.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城市道路、地下城市综合防灾工程等地下公共设施。
7.工程总承包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
8.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技术、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较高的项目。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应当保密,对于招标人向他人透露相关情况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2条的规定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一般采用合格制,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当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也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参与投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与投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少于规定数量的,不再进行评分排名,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和择优选择申请人的方法,不得以抽签、摇珠等随机方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三)完善运行机制,调整相关配套制度
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公开下载”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调整现行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1.招标人不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并对踏勘现场的结果负责,招标人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形式提交。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应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转出或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件于开标时提交。采用投标保证保险的,投标人应当提交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推行电子保函。
(四)简化资格审查要求,减轻企业负担
在资格审查中,凡涉及使用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通过网络查询方式可以确认真实性的证件,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相关原件。投标人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所提交的证件复印件的清晰度、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上述原因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推行标准文本,规范招标行为
1.招标人应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或者推荐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招标文件应当内容全面、条件合理、标准明确,应当明示招标范围及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2.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
(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确保评标质量
1.严格评标纪律,对不能客观公正评标的专家,应当加大监管力度。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对因个人原因迟到、影响评标结果有效性或者导致评标出现重大失误的,应及时报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公示。
2.评标专家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在量化评审中,扣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内容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适时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以保证评审和评标结论的客观真实,不得以直接评分代替必要的分析、比较和评审。
3.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招标人计划的评标时间不合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并要求招标人延长,不得以时间紧迫等原因压缩招标人计划的评标时间,或者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得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特定投标人的暗示和引导;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七)细化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确保评审科学合理
招标人应按照修订后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见附件),结合工程建设内容、工程类别等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选择对应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评标办法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
二、推行总承包招标方式,规范总承包发包行为
国有资金投资大中型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招标人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该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分包总承包的合同中涵盖的专业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三、加强信息化监管水平,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流程设置,逐步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的全过程电子化,有效预防和遏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2月2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5〕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一、总则
(一)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评标监督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一)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并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
2.以投票方式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3.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资格审查(如有,详见“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5.初步评审。
(1)由清标系统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进行清标,清标的主要内容为:是否与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一致(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规费、税金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等。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表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②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③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④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⑤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⑥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⑦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⑧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⑩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⑪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初步评审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后续评审。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①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清单是否存在错漏项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②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b.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c.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③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6.技术部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7.商务部分评审(详见“四、评标办法”)。
8.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9.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10.评标结束。
(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的情况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以暂停评标活动。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胜任评标工作、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违反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并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过程中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倾向性或引导性的言论,如关于对投标人的考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应充分发挥个人技术能力、水平,依据招标文件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否决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评标报告。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评标办法
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大类共四种办法,其中综合评估法有三种。
评标办法(一)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选用此办法的项目必须同时使用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
评标办法(二)(三)(四)为综合评估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信用评价分值权重1000万元以下项目为1%-3%,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项目为4%-6%,5000万元以上项目为7%-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信用评价分值权重为1%-3%。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及适用条件,确定一种评标办法,也可以在开标时从评标办法中随机抽取一种评标办法。选择随机抽取评标办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确定可能被抽取的评标办法中的分值、权重、系数等内容。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从最低投标价起评)
1.评分方法和评分原则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技术部分评审
技术部分评审为通过式评审,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技术标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
3.商务部分评审
(1)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报价依据予以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澄清、说明,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
(2)评审程序。
①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
②对投标人的经校核的投标报价汇总比较,并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③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④评标委员会审核投标人总报价,否决投标总报价被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文件;
⑤投标总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投标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次低排序投标人的报价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评审。以此类推。
4.确定中标人
由评标委员会在对商务部分评审后,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的合理最低投标总报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二)合理次低价为评分基准价的方法(综合评估法)
1.评分方法和评分原则
(1)评分方法。
①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招标人可以择优选择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 分(80~90分)的投标人参与评审。如果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企业多于15家(含)时,则低于该分值的投标人不再参与评审。否则,本项设置无效,所有有效投标人均参与评审。
②技术标、商务标评分标准按百分制。
③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后,按下式计算总分:
p=k1p1+k2p2+k3p3;
p为总得分;
p1为技术标得分,p2为商务标得分,p3为信用评价得分(p3在投标截止当日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询);
k1、k2、k3为对应的权数取值,k1+ k2+ k3=1,20%≤k1≤30%,60%≤k2≤79%,1%≤k3≤10%。
(2)评分原则。
①评标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
②对投标人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对企业资质或项目经理资格进行评分;
③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④评分计算出现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⑤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权:
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最低分的;计分明显不合理的;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其他违反本评标办法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
2.技术部分评审
(1)技术部分的得分权重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3)通过审阅,根据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各子项进行评审,记入评分计分表的相应栏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就以上各项评分的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4)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得分 | 理由 | |
1 | 施工部署及 现场平面布置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2 | 施工方法及 主要技术措施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3 | 工程质量 保证措施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4 | 安全生产及 文明施工措施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5 | 施工进度计划 及保证措施 | 10 | 科学合理 | 10 | ||
较科学合理 | 8-9.99 | |||||
一般 | 6-7.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6 | 项目班子组成、 资历情况 | 15 | 配备齐全、素质资历高 | 15 | ||
配备较齐全、素质资历较高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满足要求或缺项 | 0 | |||||
7 | 主要施工机具、 劳动力使用计划 | 10 | 科学合理 | 10 | ||
较科学合理 | 8-9.99 | |||||
一般 | 6-7.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8 | 投标人具有一项 及以上类似项目 | 2.5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5 | ||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0 | |||||
9 | 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经理具有一项及以上类似项目 | 2.5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5 | ||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0 |
注:a.每项内容只允许打一次分,保留两位小数,超出时打分无效;不合理或缺项得零分。评委应对每项评审内容写明评分或扣分理由。未按本规则打分无效。
b.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调整评审内容及各子项标准分,除不合理、不满足要求或缺项、业绩分值以外,最低档次最低分值不得少于子项标准分的60%。
c.类似项目应从项目规模、类型、技术难度等方面明确范围。需要查验投标人业绩的以合同或竣工报告为准。
3.商务部分评审
(1)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
(2)对通过初步评审及完成技术部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其商务部分评审。
商务部分评审主要是评审总报价,此外还应审查: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
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依据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澄清、说明,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
(3)评审程序。
①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
②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③确定总报价的评分基准价;
④计算各有效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
(4)评分标准。
从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报价合理的投标人中,确定投标总价次低的报价为评分基准价,得标准分。
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每高出评分基准价1%,减该项标准分 分(0.5-2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减完为止;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减该项标准分 分(0.5-2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减完为止。
4.投标人信用得分
信用评价分值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
5.评审的有关规定
(1)对于明确要求单独列明的规费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评标委员评审时应核查是否列项并符合规定标准或额度。
对于降低税金、规费以及前款费用额度或标准的报价,按总报价低于成本对待。
(2)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或不正当竞争,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不可竞争或不可降低标准、价格的规定进行竞标的;
②当投标人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投标人不能提供企业测算分析资料,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等证明材料的;
③措施项目费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组成和计取标准,计入投标价格的;
④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弄虚作假的。
6.汇总评分结果
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信用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7.评标委员会应遵照以下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按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信用部分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在排序中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排序优先;如果投标价格相同,则技术部分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相同,则信用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能够阐明原因说明投标形成了有效竞争,而不否决全部投标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8.确定中标人
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随机平均价为评分基准价的方法(综合评估法)
1.评分方法和评分原则
(1)评分方法。
①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招标人可以择优选择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 分(80~90分)的投标人参与评审。如果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企业多于15家(含)时,则低于该分值的投标人不再参与评审。否则,本项设置无效,所有有效投标人均参与评审。
②技术标、商务标评分标准按百分制。
③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后,按下式计算总分:
p=k1p1+k2p2+k3p3;
p为总得分;
p1为技术标得分,p2为商务标得分,p3为信用评价得分(p3在投标截止当日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询);
k1、k2、k3为对应的权数取值,k1+ k2+ k3=1,20%≤k1≤30%,60%≤k2≤79%,1%≤k3≤10%。
(2)评分原则。
①评标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采用本办法时,应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当场通过搅拌式摇号机随机抽取商务部分评分基准价的系数C,C从95%~99%中抽取任一整数值。
②对投标人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对企业资质或项目经理资格进行评分;
③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④评分计算出现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⑤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权:
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最低分的;计分明显不合理的;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其他违反本评标办法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
2.技术部分评审
(1)技术部分的得分权重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3)通过审阅,根据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各子项进行评审,记入评分计分表的相应栏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就以上各项评分的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4)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得分 | 理由 | |
1 | 施工部署及 现场平面布置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2 | 施工方法及 主要技术措施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3 | 工程质量 保证措施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4 | 安全生产及 文明施工措施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5 | 施工进度计划 及保证措施 | 10 | 科学合理 | 10 | ||
较科学合理 | 8-9.99 | |||||
一般 | 6-7.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6 | 项目班子组成、 资历情况 | 15 | 配备齐全、素质资历高 | 15 | ||
配备较齐全、素质资历较高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满足要求或缺项 | 0 | |||||
7 | 主要施工机具、 劳动力使用计划 | 10 | 科学合理 | 10 | ||
较科学合理 | 8-9.99 | |||||
一般 | 6-7.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8 | 投标人具有一项及以上类似项目 | 2.5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5 | ||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0 | |||||
9 | 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经理具有一项及以上类似项目 | 2.5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5 | ||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0 |
注:a.每项内容只允许打一次分,保留两位小数,超出时打分无效;不合理或缺项得零分。评委应对每项评审内容写明评分或扣分理由。未按本规则打分无效。
b.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调整评审内容及各子项标准分,除不合理、不满足要求或缺项、业绩分值以外,最低档次最低分值不得少于子项标准分的60%。
c.类似项目应从项目规模、类型、技术难度等方面明确范围。需要查验投标人业绩的以合同或竣工报告为准。
3.商务部分评审
(1)商务标部分的分值权重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
(2)对通过初步评审及完成技术部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其商务部分评审。
商务部分评审主要是评审总报价,此外还应审查: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
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依据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澄清、说明,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
(3)评审程序。
①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
②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③确定总报价的评分基准价;
④计算各有效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
(4)评分标准。
①确定评分基准价。
评分基准价=A×C。
A:部分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有效投标家数<20家时,全部参与算数平均值A的计算;有效投标家数≥20家时,去掉20%最高报价和20%最低报价(取整,不四舍五入),计算算术平均值A。
C:开标现场抽取的系数。
②当总报价等于评分基准价时得标准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每高出评分基准价1%,减 分(0.5-2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减完为止;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减 分(0.5-2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减完为止。
4.投标人信用得分
信用评价分值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
5.评审的有关规定
(1)对于明确要求单独列明的规费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评标委员评审时应核查是否列项并符合规定标准或额度。
对于降低税金、规费以及前款费用额度或标准的报价,按总报价低于成本对待。
(2)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或不正当竞争,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不可竞争或不可降低标准、价格的规定进行竞标的;
②当投标人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投标人不能提供企业测算分析资料,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等证明材料的;
③措施项目费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组成和计取标准,计入投标价格的;
④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弄虚作假的。
6.汇总评分结果
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信用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7.评标委员会应遵照以下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按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信用部分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在排序中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排序优先;如果投标价格相同,则技术部分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相同,则信用评价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能够阐明原因说明投标形成了有效竞争,而不否决全部投标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8.确定中标人
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四)合理平均价为评分基准价的方法(综合评估法)
1.评分方法和评分原则
(1)评分方法。
①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招标人可以择优选择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 分(80~90分)的投标人参与评审。如果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企业多于15家(含)时,则低于该分值的投标人不再参与评审。否则,本项设置无效,所有有效投标人均参与评审。
②技术标、商务标评分标准按百分制。
③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后,按下式计算总分:
p=k1p1+k2p2+k3p3;
p为总得分;
p1为技术标得分,p2为商务标得分,p3为信用评价得分(p3在投标截止当日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询);
k1、k2、k3为对应的权数取值,k1+ k2+ k3=1,20%≤k1≤30%,60%≤k2≤79%,1%≤k3≤10%。
(2)评分原则。
①评标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采用本办法时,应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当场通过搅拌式摇号机随机抽取商务部分评分基准价的系数C1和C2。
C1从95%~99%中抽取任一整数值,C2从相应工程系数范围中抽取任一整数值(建筑工程为90%~98%;装饰、安装工程为88%~96%;市政工程为87%~95%;园林绿化工程为85%~93%;其他工程为88%~96%。);
②对投标人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对企业资质或项目经理资格进行评分;
③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④评分计算出现中间值,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⑤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无效分,该单项评分视为弃权:
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最低分的;计分明显不合理的;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其他违反本评标办法未按规定要求计分的。
2.技术部分评审
(1)技术部分的得分权重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3)通过审阅,根据具体的评审内容对各子项进行评审,记入评分计分表的相应栏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就以上各项评分的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
(4)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得分 | 理由 | |
1 | 施工部署及 现场平面布置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2 | 施工方法及 主要技术措施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3 | 工程质量 保证措施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4 | 安全生产及 文明施工措施 | 15 | 科学合理 | 15 | ||
较科学合理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5 | 施工进度计划 及保证措施 | 10 | 科学合理 | 10 | ||
较科学合理 | 8-9.99 | |||||
一般 | 6-7.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6 | 项目班子组成、 资历情况 | 15 | 配备齐全、素质资历高 | 15 | ||
配备较齐全、素质资历较高 | 12-14.99 | |||||
一般 | 9-11.99 | |||||
不满足要求或缺项 | 0 | |||||
7 | 主要施工机具、 劳动力使用计划 | 10 | 科学合理 | 10 | ||
较科学合理 | 8-9.99 | |||||
一般 | 6-7.99 | |||||
不合理或缺项 | 0 | |||||
8 | 投标人具有一项及以上类似项目 | 2.5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5 | ||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0 | |||||
9 | 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经理具有一项及以上类似项目 | 2.5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2.5 | ||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0 |
注:a.每项内容只允许打一次分,保留两位小数,超出时打分无效;不合理或缺项得零分。评委应对每项评审内容写明评分或扣分理由。未按本规则打分无效。
b.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调整评审内容及各子项标准分,除不合理、不满足
要求或缺项、业绩分值以外,最低档次最低分值不得少于子项标准分的60%。
c.类似项目应从项目规模、类型、技术难度等方面明确范围。需要查验投标人
业绩的以合同或竣工报告为准。
3.商务部分评审
(1)商务标部分的分值权重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
(2)对通过初步评审及技术部分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其商务部分评审。
商务部分评审主要是评审总报价,此外还应审查: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
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依据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澄清、说明,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
(3)评审程序。
①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
②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③确定总报价的评分基准价;
④计算各有效投标人商务部分得分。
(4)评分标准。
①确定评分基准价。
评分基准价=A×C1×Q1+B×C2×Q2。
A:部分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有效投标家数<20家时,全部参与算数平均值A的计算;有效投标家数≥20家时,去掉20%最高报价和20%最低报价(取整,不四舍五入),计算算术平均值A。
B:最高限价。
C1,C2:开标现场抽取的系数。
Q:权重比例Q1+Q2=100%;Q1、Q2取值均应≥30%,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②当总报价等于评分基准价时得标准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每高出评分基准价1%,减 分(0.5-2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减完为止;每低于评分基准价1%,减 分(0.5-2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减完为止。
4.投标人信用得分
信用评价分值占总得分的权重为 。
5.评审的有关规定
(1)对于明确要求单独列明的规费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评标委员评审时应核查是否列项并符合规定标准或额度。
对于降低税金、规费以及前款费用额度或标准的报价,按总报价低于成本对待。
(2)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或不正当竞争,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不可竞争或不可降低标准、价格的规定进行竞标的;
②当投标人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投标人不能提供企业测算分析资料,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等证明材料的;
③措施项目费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组成和计取标准,计入投标价格的;
④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弄虚作假的。
6.汇总评分结果
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信用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7.评标委员会应遵照以下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按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信用部分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在排序中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价格较低的投标人排序优先;如果投标价格相同,则技术部分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相同,则信用评价得分较高者排序优先。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能够阐明原因说明投标形成了有效竞争,而不否决全部投标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8.确定中标人
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的通知》(冀建市〔2016〕24号)同时废止。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备 注 | 是否合格及 相关情况 |
1 | 营业执照 | 有 效 | 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
2 | 资质证书 | 资质 级及以上 | ||
3 | 项目经理的建造师 注册证书 | 专业 级 | ||
4 |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 有 效 | ||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 效 | 原 件 | |
6 | 投标保证金 | 有效,符合本文件要求 | 原 件 | |
7 | 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 有效,符合本文件要求 | 原 件 | |
结 论 | 是否通过 |
备注: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与参加资格后审时提供的证
明材料必须一致,否则不能通过资格后审。
附:评标专家承诺书
评标专家承诺书
本人参加 (招标人) 的 (项目名称) 的评标活动,承诺如下:
一、身体状态良好,能够承担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
二、熟知国家及本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客观、公正、独立的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回避的情形。
特此承诺。
评标专家: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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