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
云南省水利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全面负责。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不列入总承包范围。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实施,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项目实行总承包由项目法人或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实施总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二章 总承包有关职责
第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
(二)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按合同约定按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场地及相关建设条件。
(三)通过公开招标或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四)负责与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
(六)组织工程验收、结算。
(七)按合同约定应由项目法人负责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设计、采购和施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保证体系,保证所需资金投入。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六)配合工程验收单位组织的各项工程验收。
(七)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八)按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将符合要求的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项目法人归档。
(九)按合同约定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除具备法定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组织招标外,项目法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可以是满足所有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具备单独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工程等级相适应的水利水电行业勘测设计、施工承包资质。
(二)具有与工程项目总承包相适应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项目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
(三)单独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应签订联合协议,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主体责任单位和其余各单位责任。
(四)总承包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招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等级较低投标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计分。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四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及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滞留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并积极筹措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总承包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合同应根据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件,明确项目在合同工期内建筑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和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投资变化的具体处理方式,工程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
工程项目总承包发包价应以批准的概(估)算总价或单价为控制原则,合同价应在发包价的基础上适当下浮。批准的概(估)算价未明确的总价或单价,可按照相应水利定额或合同约定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按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对投标人有融资要求的,应当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融资建设方案。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融资责任主体、项目筹资方案及融资额度、还款年限、融资财务费用及贷款利息处理方法。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报组建项目法人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项目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
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项目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检验和评定施工质量。受委托的质量监督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进行复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时组织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应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培育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市场。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云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5 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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