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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人撑腰 陕西人在省外见义勇为可享省内奖励

       


25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提出本省公民在省外见义勇为也可向户籍所在地举荐申报,进一步提升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完善了关于见义勇为人员保密的具体规定,并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事迹和名誉荣誉保护作出了规定。


本省公民省外见义勇为也可举荐申报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本省公民在省外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举荐申报条件。其中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及时、主动举荐见义勇为行为。


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且未受过表彰的,举荐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举荐、申报。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接到举荐、申报或者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调查、核实举荐、申报是否征得本人同意。另外,属于本人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大幅度提升


草案还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见义勇为实际特别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20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30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25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50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



严格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名誉荣誉


见义勇为精神是社会宝贵的精神财富,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和荣誉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草案明确,禁止歪曲、丑化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见义勇为人员的名誉、荣誉。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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