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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
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待验收合格后,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将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批复指出,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1.21平方公里。同意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
批复要求,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定综合保税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
批复指出,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
批复指出,验收合格后,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本期编辑:李丹妮 白倩 校对: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