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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贵?乱收费?内蒙古对旅游市场价格乱象动刀了

2017-04-28 鄂尔多斯日报

   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召开旅游市场告诫会,向全区旅游景区解读国家、自治区有关旅游行业的价格政策,宣读《旅游市场价格警示告诫书》,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具体如何立规矩,请看起。

打好旅游价格“防疫针”

  天气渐暖,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确保消费者的合法价费权益不受侵害,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要求,全区各级价格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应对,向旅行社、景区、景点等经营单位做好政策宣讲,事前打“防疫针”

重点看这里:规矩严又多

  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发布了《旅游市场价格警示告诫书》,要求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观光车票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内容,杜绝捆绑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


  完善景区内娱乐、餐饮、住宿网点的商品及有偿服务明码标价工作。严禁在标注价格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包含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严禁使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来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景区内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并明码标价,景区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车辆看管收费标准;


  此外,对于餐饮行业来说,不得收取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价外费用;


  经营者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两套菜谱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活动;不得规定最低消费金额,不得设定霸王条款;

执法力度加大了 经营者红线越不得

  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张奕男表示:价格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掌握政策界限,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区分成本推动合理涨价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允许生产经营者合理消化成本,但必须是成本确实明显增加,提价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区分企业自主定价与串通涨价的界限。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尊重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定价,但不得相互串通,不得协调价格、集中涨价;


  区分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价格的界限。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加强价格自律。但不得通过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联手提价。

监督举报电话要牢记

  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要求,各级价格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要通过群众举报,积极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线索,迅速进行调查核实,有效查处举报案件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价格权益。

具体告诫有哪些?


  ●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观光车票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票价及相关优惠政策内容,杜绝捆绑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

  ●完善景区内娱乐、餐饮、住宿网点的商品及有偿服务明码标价工作。严禁在标注价格之外收取其它费用;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包含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严禁使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来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景区内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并明码标价,景区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车辆看管收费标准;

  ●餐饮行业不得收取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价外费用;


  ●经营者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两套菜谱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活动;不得规定最低消费金额;不得设定霸王条款;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严禁餐饮、旅游等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

  ●严禁强制服务、欺客宰客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警示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警示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法规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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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内蒙古日报

本期编辑:何苗 校对:李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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