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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标准再次提高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城乡统筹等因素,本年度再次提高了社会救助标准。
各项标准提高如下: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60元,达到900元/月,增幅7%;农村牧区低保标准提高600元,达到7800元/年,增幅8%。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100元,达到1700元/月,增幅6%;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780元,达到11700元/年,增幅7%。
特困人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提高200元,达到1300元/月,增幅18%;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提高40元,达到500元/月,增幅9%。
新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旗区将在6月10日前将上半年资金全部补发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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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编辑:高正彦
校对:吴君琰
校审:杨桂丽 吴檳廷
终审:马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