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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榆林职工医保待遇政策出现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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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出现大调整!!!
按照《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政策的通知》(榆医保发[2021]38号)文件规定,榆林市职工医保部分支付政策调整如下:
●未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和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临时就医或自行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因个人特殊原因未办理转诊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2000元,报销比例不分医院等级为82%,退休人员提高2%。
●住院报销政策
市内: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支付比例按92%;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支付比例按9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支付标准96%。市外:定点医院建议转诊到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支付比例为90%;自主转诊或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平台备案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分医疗机构等级起付标准2000元,支付标准8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2%;异地安置人员比照辖区内标准执行。
●“药品目录”范围内甲类药品全部纳入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5%后纳入支付范围(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校对 | 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