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AIF副院长李有星教授: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难点与重点
2019年1月3日,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上海司法智库学会、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办,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承办的“创新与探索:优化营商环境视阈下的互联网审判”研讨会在沪召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崔亚东,上海市长宁区委书记王为人,上海市长宁区委副书记、区长顾洪辉、长宁区法院院长米振荣等领导出席会议。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浙大AIF)副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有星受邀出席该论坛,被聘为长宁法院互联网审判专家顾问,并发表“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难点与重点”主题演讲。
浙大AIF副院长李有星教授提出,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等技术广泛应用,现代社会的司法纠纷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将现代科技作为审理解决纠纷的武器,促进审判理念、制度和司法工具的创新,进一步提高司法诉讼的效率和质量。现阶段,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的设立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但远远没有满足实践需求。设立互联网法庭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
李有星教授将当前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难点总结为七大问题。
第一,法院组织体制不适应。缺乏适应解决涉众性、互联网时代要求的法院组织体制。
第二,司法理念的不适应。首先,司法的独立性问题。互联网审理需要借助诉讼平台完成,互联网技术巨头是开发、运维的高手,如何保证司法的独立性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其次,互联网审判的工具论。互联网法院(法庭)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革命性重构。最后,技术成熟度问题。法院以公正为要义,要求平台能够担保在身份认证、电子数据、送达地址、邮箱地址、手机等技术方面实现100%正确。然而为1%可能性的错误,拒绝99%的效率,代价过高。
第三,制度规则的不清晰。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已经有章可循。然而,普通基层法院互联网法庭是否可以适用该文件尚未明确。
第四,管辖问题。传统属地主义管辖规则,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的虚拟空间特征。当事人经常提出管辖异议,使得线上审理成为困难。互联网的涉众性特征,进一步加剧了管辖问题的复杂性。
第五,数据接入问题。互联网审理需要强大的数据支撑,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然而,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宝贵的财富,如何实现“应当提供”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六,执行难问题。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纠纷,小散微案件数量可达数百万件,进一步加剧执行难的窘境。需要真正落实“立案在网上、审理在网上、执行在网上”,不能靠控制前端立案和审理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七,专业人才与管理考核。一方面,互联网法院(法庭)与金融法院均缺乏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互联网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等因借助互联网审理平台,与传统审判人员相比,效率明显提高,需要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考核机制。
在此基础上,李有星教授进一步提出了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七大重点。
第一,建立适应网上审判的法院组织。横向满足便民、公正、效率的原则,纵向实现一审、二审、再审的网络化,业务上实现网上立案、审理、执行一体化。突破现行的行政区划,采用全国范围的大区域制,设立互联网法院或互联网法庭,集中管辖区域内网上纠纷案件。并设立互联网中级法院,统一接受上诉审理。
第二,网上审理可以兼顾公正与效率。通过合法有序、兼容并包、自主可靠、安全可控等原则实施,由法院或中立第三方企业完成诉讼平台的搭建维护、数据流转、风险防控等事务,谨防个别互联网企业成为诉讼平台实际控制人,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切实维护平台公信力。实现起诉、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执行等全流程在线完成,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与执行。建立简繁案件分类机制等,使审判更有效率。
第三,借鉴互联网法院的经验并积极探索。互联网法院的审理规则有的已经成熟,可以借鉴运用:如身份认证、电子数据导入、在线举证质证、电子送达等。厦门市的思明区法院金融与互联网法庭,针对涉众性的P2P网络借贷纠纷建设专门诉讼平台,具有借鉴意义。
第四,互联网案件管辖问题的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等。
第五,充分利用上海数据优势建立强大的法院数据库。可以调动上海各种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区域优势获取数据,支持诉讼平台运行。与此同时,需要确保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突出网上执行核心,逐步营造执行环境。如率先建成的涉案财产网络查控的司法协同平台——鹰眼查控网,用“黑科技”来治理“老赖”。在鹰眼查控网的帮助下,被执行人西宁市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市值达9000余万元的巨额股票,深圳市中院的执行法官在电脑前,仅用8个小时完成了发现财产线索到成功控制的过程。
第七,引入专业人才,建立科学考核机制。上海具有独特区位优势,容易引入人才,需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和互联网审判基础设施投入。同时,建立起科学考核机制。运用互联网审判,使法院更权威、法官更幸福、百姓更便利。
(供稿:侯凌霄)
李有星 教授,AIF副院长
李有星,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专家委员会专家,曾荣膺“香港黄乾亨杰出教授”、“浙江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等荣誉。
李有星教授在经济法、商法领域有较深研究,尤其在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学领域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李有星教授主持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融资法律制度创新构建研究》、浙江省优势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民间金融市场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委托项目《数据资源权益保护法立法》以及《浙江省金融管理条例》等各类项目3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专著12余部,多项学术成果对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产生深远影响,其撰写的《加强企业民间融资的法治保障》一文,被中国法学会《要报》全文收录。李有星教授多次参加《证券法》等全国性法律以及地方性立法的起草、修改工作,是国内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文研究的负责人和起草者。
研究兴趣:证券法 公司法 金融法 金融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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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丨郑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