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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第一罚:3年内禁止与中国移动及其下属公司合作!

2017-11-29 U学在线 U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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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不少通信企业手握资质和业绩报表,迎着行业的漫天大雪,朝着投标的方向一路狂奔。


他们马不停蹄的辗转于各个投标战场,希望在年末收获丰硕的一笔。


然而,在投标的路上,一些企业为了增加自己进入投标“门槛”的底气,便忍不住从怀中掏出纸笔,在向投标方递交的方案上,添了一些数字,本来平淡无奇的方案,突然金光闪闪,十分耀眼夺目。


小编曾经就听说过一位“神笔马良”。只要他“涂涂改改”,便是一份完美的业绩报表。然而,现如今,再想“涂涂改改”就能“成就大业”的日子已经不再。


今年11月8日,中国移动在城门外贴出一纸公告,在公告中赫然写着:因投标活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投标产品业绩发票。截至2020年11月7日,禁止福建省闽西天龙变压器有限公司变压器产品与中国移动及其下属公司合作。


公告原文


3年时间内公司的主营产品不能参与中国移动及其下属公司的招投标活动,这无疑给这家公司判了“死刑,缓期三年执行”。


作为中国移动的供应商,3年的时间少了“金主”供给的“粮食”,那么,还有几家企业能走出性感而迷人的业绩飙升曲线,又有多少家公司会遭逢“生”与“死”的存亡抉择?



▌这不是个案,而是有根有据


中国移动在2017年8月3日发布《中国移动一级集采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在这份《规则》中,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依次分为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 根据供应商发生负面行为情况不同,分别给予:


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三年

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

扣减后续采购综合评审得分或后评估得分

扣减分配份额等追究措施。


“铤而走险”的福建省闽西天龙变压器有限公司便属于中国移动《规则》中的“严重负面行为”第1条,处罚措施则为“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


可以说,该公司是中国移动发布《规则》以来,被罚的第一家企业。



▌不能用老眼光看新问题,不能“因小而失大”


过去,不少人的怀中总会装着一支充满墨水的笔,业绩修改、人员添加,包括已离职人员仍在册...只要大笔一挥,洋洋洒洒的改几个数字,添几句话,那么,一份史诗级的投标方案就算做好了。


然而,时过境迁,动动笔就能改变“世界”的日子已经过去。


在各行各业都在呈现公开透明的同时,招投标也少不了关于“透明化”的革新。


比如,原来可以通过省份的限制,业绩等报表不会详查。但是现在,只要投标方动动他的食指,敲敲键盘,就能揭开你的“老底”。


总结来说,如今的运营商已经有太多太多的“手段”知道你的“神笔”到底在何处造了假。


做过的事不会就这样轻易过去,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只要看一眼就能让肾上腺素迅速飙升的“造假”投标方案是时候该停一停了。


通信企业发展之路,路途艰难。但是不能因为“艰难”而成为突破守信底线的理由。


有些钱能赚,有些钱是不能赚的。


不要让赚钱成为信仰,不要让企业辛苦建立起来的城堡因违反规定而顷刻崩毁。


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既要抬头看天,也要低头看路,守法诚信,企业才走的远,走得稳。


附丨中国移动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全文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中国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中国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各类负面行为定义如下:


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


(一)一般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

1.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行为且被责任追究的;

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4.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5.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行为被责任追究的;

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

7.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二)严重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负面行为: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

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3.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

4.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5.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或《实施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件的;

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一般事故级别的;

7.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三)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1.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供应商向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检测单位等中国移动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中国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的;

3.其他经中国移动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措施


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 根据供应商发生负面行为情况不同,分别给予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三年、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扣减后续采购综合评审得分或后评估得分、扣减分配份额等追究措施。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相应特别严重负面行为或严重负面行为的,应取消本次采购的中选资格。

供应商因其负面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其基于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仍应继续承担。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供应商合同项下法律责任的追究。


三、其他


中国移动在确认供应商负面行为并进行责任追究后,将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对供应商负面行为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对于个人实施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中国移动将拒绝接受其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中国移动所有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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