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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开展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专项行动的执法公告


为切实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新吴辖区市容环境优美、整洁、有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大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约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时间安排:专项行动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主体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一)街巷、住宅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公路、铁路、机场、地铁、轻轨、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执法范围)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三)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 法律依据

1.《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统一的重大整治行动、专项行动时实施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可按照自由裁量“严重”等次予以处罚。

● 违法后果:自本公告发布7日后,新吴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未履行上述责任事项的将按照自由裁量“严重”等次予以处罚,对公民处以二百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罚款。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按照《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信用中国(江苏无锡)”网站推送并予以公示。


关于开展停车秩序专项行动的执法公告


为深化美丽宜居城市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持续加大新吴区公共场所停车秩序整治力度,优化改善停车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开展停车秩序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时间安排:专项行动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 责任主体:违反停车秩序的单位或个人

● 法律依据

1.《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纠正损坏绿化及设施等行为;(四)依照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违反城市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配合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纠正损坏道路及市政设施等行为;(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5.《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6.《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机动车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7.《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统一的重大整治行动、专项行动时实施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可按照自由裁量“严重”等次予以处罚。


● 违法后果:自本公告发布7日后,新吴区范围内违反停车秩序的行为将按照自由裁量“严重”等次予以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按照《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信用中国(江苏无锡)”网站推送并予以公示。


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装修垃圾)

专项行动的执法公告


为确保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秩序,强化垃圾分类源头管理,进一步从严管控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清运及处置,杜绝无序处置现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大对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处置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 时间安排:专项行动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 责任主体:违反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处置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 法律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5.《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密闭运输的,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行驶,沿途丢弃、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统一的重大整治行动、专项行动时实施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可按照自由裁量“严重”等次予以处罚。

● 违法后果:自本公告发布7日后,新吴区范围内违反违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处置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自由裁量“严重”等次予以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按照《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信用中国(江苏无锡)”网站推送并予以公示。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编辑 | 杨亦哲
来源 | 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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