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春节,能发节日慰问品吗?权威回应: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办国办表示:
要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
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按照全总相关规定
基层工会元旦、春节
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一起来了解
哪些职工福利是符合规定的!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在临海
基层工会如何按规定逢年过节
给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临海市总工会于2018年2月2日转发了《浙江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
以2018年度临海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为例,拨缴经费收入为在编人员1200元/人.年,那么全年用于节日慰问的不得超过1200元×60%=720元/人.年。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 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 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 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部分来源:工人日报、甬工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