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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疫,你不得不知道的那些法律事儿

临海工会 2023-02-09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何为乙类传染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下面阿布就大家可能触及到的相关刑事法律责任给大家普法:

1.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检疫、登记、隔离的,触犯《刑法》第277条构成“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2.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拒绝配合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330条,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3.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患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病毒的,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最高可判处死刑。


4.故意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相关工作人员故意泄漏已感染者、疑似患者、病毒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不要过于担心

只要依法依规,齐心协力,共同防疫

一定会打赢这场看不见硝烟的防“疫”战


来源:临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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