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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理和制度层面保障电竞执裁的公平公正?//刘福元

刘福元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2024-09-04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 


论文导读



     随着电子竞技系列赛事的稳步增长和逐渐成熟,公平竞争原则的适用性与重要性已充分显现,特别是其中的执裁公正问题及争议判罚事件对电子竞技的公信力和整体形象产生较大影响。为塑造并保障优良的赛事环境,电竞执裁公正的校正机制应从赛事规则、裁判员制度和申诉制度入手,覆盖“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时间节点,依托“规则—主体—程序”三重法理支撑,形成严整且立体的三维制度体系。①赛事规则的周延化。在规则细化层面,应充分确保规则自身的公正性,并尽可能详细/周延,纳入更多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形;在遵从先例层面,当目前的赛事规则尚未纳入已经出现的特殊情形时,应按遵从先例的原则进行处理,以符合“相同对待”的公正性要求;在裁量基准层面,当规则和先例皆未纳入已经出现的特殊情形时,裁判员可依托裁量权做出决断,但应通过裁量基准等工具加以限制,防止任意而为或与一般公正理念相违背。②裁判员制度的类型化。在执裁能力层面,裁判员选拔工作应重视专业水平要求,培训工作应着重新规则和新技术,并加速推进裁判员职业化;在道德素养层面,应将相关考察明确纳入裁判员认证过程,在裁判员义务中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设立并实施裁判员回避制度;同时,裁判员的监督和惩戒规范亦应提升实效性和可操作性。③申诉制度的实效化。在回应程序层面,其应成为电竞场域中的强制性程序,展开争议判罚的实质性审查并及时公布结果,同时注重全面性和公开性,贯彻平等对话、互动交流等过程性要素;在申诉程序层面,申诉机构应是独立于游戏厂商/联盟和赛事主办方的第三方机构,有必要被纳入《体育法》及体育仲裁的框架,通过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扩大体育仲裁委员的仲裁范围,并限缩或转换其司法衔接路径。


作者简介



    刘福元,男,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电子竞技政策法规。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基金项目1项、省级项目10项,独立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5部。在《中国法学》《中国行政管理》《上海体育学院学报》《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当代法学》《法学论坛》等期刊上共发表论文74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含集刊)25篇,扩展版或北大核心期刊18篇,7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1篇被《法学文摘》摘编,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2017年获评第一届“大连市优秀青年法学法律专家”;所撰写的论文获辽宁省第5届社会科学学术活动月优秀成果一等奖、辽宁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三等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奖(第八届)三等奖、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15年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16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本文引用格式

刘福元.电子竞技执裁公正的法理界说与制度建构[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3, 47(5):25-38

电子竞技执裁公正的法理界说与

制度建构

     电子竞技(以下简称“电竞”)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高速发展不仅使得各个竞技项目的系列赛事愈发丰富和多样,而且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电竞观众持续关注。国家体育总局于2003和2011年分别批准电竞为第99、第78个正式体育竞赛项目,雅加达亚运会和杭州亚运会于2018和2022年分别将电竞纳入表演项目和正式项目,国际奥委会将于2023年举办的第一届奥林匹克电子竞技周(Olympic Esports Week,OEW)亦被认为是电竞入奥的重要桥梁之一。加之目前多数电竞项目的赛事体系都是借鉴或参照职业体育设置的,从而使得电竞和传统体育的契合度呈逐渐上升趋势,二者之间的鸿沟已然不再“难以逾越”。在此基础上,作为传统体育首要原则的“公平竞争原则”在电竞场域中也具有同样的适用性与重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拟定的竞技运动宣言指出:“缺乏公平竞争的运动不是真正的竞技运动。”《体育法》(2022)第五十一条规定:“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相应地,《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2015)第十八条规定:“电子竞技赛事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为公平竞争原则要素之一的“执裁公正”问题也一直困扰着电竞场域,并随着间歇性发生的重大争议判罚事件冲击着电竞的公信力和整体形象。本文旨在厘清电竞场域中执裁公正的本质属性,通过典型案例析出其与传统体育的相似及特殊之处,并借助赛事规则、裁判员制度和申诉制度的基本法理与制度构设校正并改善相关问题。

1

电竞执裁公正的范畴、特性及典型案例

1.1  电竞场域中的公平竞争原则及执裁公正问题

     电竞与传统体育/竞技项目最为核心的相似之处即竞争性和对抗性,争取获胜是选手个人及所在团队参赛的主要目的之一。高水平职业选手的能力差距往往只在毫厘之间,因此能否确保公平公正的竞技环境就显得至关重要。整体而言,电竞场域中的“公平竞争”亦包含规则公正、起点公正、程序公正、结果公正等要素。具体而言:①参赛各方的初始条件和各项规则是对等的。如:选手使用的主体设备皆由主办方按照统一标准配备,键盘、鼠标等外设则可由选手自带并由主办方审查;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Multiplayer Online Battle Arena,MOBA)类项目中能够彰显平衡性和双方博弈的BP(ban-pick,禁用-选择)环节是对等的;各方的获胜条件、获胜途径是对等的,而在非对称性及带有随机性的项目中,胜负的概率亦基本相同。②参赛各方无法通过消费能力的差距主导胜负结果。选手无法通过购买不同价格的虚拟物品提升角色的属性和技能,以获取超越乃至凌驾对方的竞争优势——以选手能力为基准的电竞不会转化为经济实力的比拼。③电竞赛事是公开的,即“向所有观赛者公开而不加隐蔽”,场上表现、胜负归属以及判罚结果等都“以开诚布公的方式接受用户对竞技运动的监督”。

     尽管电竞在“公平竞争”的题域下尚存一些争议,如游戏版本的频繁更迭会对不同选手带来不对等的影响,硬件和网络条件的差异会使不同赛区选手的训练环境不够对等,但执裁公正无疑是其中最为关键且影响最为深远的问题。一般而言,“执裁(officiating and decision-making)是裁判员根据比赛情况,从待决案例经过事实认定和规则适用,推导出唯一正确的执裁结果的过程”。本文采用更为广义的界定,即执裁是指裁判员及赛事主办方针对赛事过程中的实体或程序性事项所做出的决断,执裁公正则意味着决断中的事实判断具有充分的客观性、价值判断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而使得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且“可接受的”。执裁的核心限定条件是:主体必须是拥有裁判权的“裁判员/主办方”,对象必须发生于赛事过程中,载体必须表现为评分、判罚或决定等,因此其属于更为宏观的“公平竞争原则”的组成部分,而不涉及针对竞技双方对等性的其他规则;或者说,事关“公平竞争”的参赛资格、举办地点、评分标准,以及涉及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的兴奋剂、假赛、赌博等都不在研究范围内。

     在传统体育/竞技项目中,裁判员的执裁行为大体可以划分为2种:一是对运动员的赛场表现进行评价(以下简称“评分”);二是对运动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以下简称“判罚”)。前者通常可以直接决定胜负归属,后者则可以间接影响比赛结果。相较而言,电竞场域的特殊性表现为:①电竞裁判员一般不能像体操、跳水、花样滑冰乃至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那样进行评分,尽管部分电竞项目中存在选手及团队的分数/数据,但都是由竞技游戏的内置程序自动计算得出的,无须裁判员人工操作。②电竞裁判员虽然能够从事判罚工作,但其所针对的违规行为大多是“程序性的”,且大多不会决定胜负归属。从2022年“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eague of Legends Pro League,LPL)夏季赛前期(6月10日—7月16日)官方发布的裁判报告中的判罚事项(表1)可以看出,在12起判罚事项中,4起属于设备问题,3起属于提前退出游戏,2起属于迟到问题,1起属于违规暂停,1起属于服装问题,而对应的处罚基本都是警告和罚款——这类程序性违规多发生于比赛之前或比赛之后,对胜负归属皆无直接影响;而唯一1起违规使用符文组合的事项虽会影响参赛双方的“起点公正”,但“比赛重新开始”的判罚结果直接消弭了这种影响。就此而言,尽管电竞裁判员能够对选手或俱乐部的声誉、财产等切身利益进行剥夺或限制,但对胜负归属和比赛结果的主导作用明显低于传统体育/竞技项目。

1.2  电竞场域中的争议判罚事件及“权重”比较

     执裁公正问题在比赛过程中的直接映射即争议判罚事件。一般而言,争议判罚是指“在竞技比赛中,裁判员对运动员的赛场行为做出未能使得竞赛各方或某方认可而引发争论的判决”。需要说明的是:①此处的“争议判罚”是“执裁公正”问题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者之间类似于“原则”与“实例”、“条文”与“案例”的关系,“争议判罚”并无独立/区别于“执裁公正”的范围和对象。②尽管执裁的载体包括评分、判罚和决定等,“争议判罚”一词的表层含义仅限于“判罚”,但由于该词更为常见和通用,且电竞场域中绝大多数执裁的载体都是“判罚”,本文仍然沿用“争议判罚”一词用以指代各类载体中产生争议的情形。

     基于前述诸种特殊性,电竞场域中的争议判罚数量通常少于传统体育/竞技项目。原因在于:①电竞比赛中“人工确认/决断”的事项较少,或者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主观因素对胜负归属的影响——如果“英雄联盟”赛事中双方的经济值、补刀数、伤害值等都由裁判员进行“评分”,技能释放、团战开启、高地防守等是否违规都由裁判员进行“判罚”,那么争议事件数量必然呈指数级上升。②在评分方面,存在人工操作之处必然存在主观因素,也必然存在争议事项。在传统体育/竞技项目中:竞技体操的D分是对动作难度系数的认定,相对客观且争议较少;E分则是对动作完成质量的评分,虽然有着完整且复杂的评分规则,但仍然是主观性较强且争议较多的部分,乃至于同一赛事中同一运动员质量相仿的动作在不同裁判区可能得到相差悬殊的评分。在电竞场域,评分仅限于客观数值的计算,不涉及主观因素,皆由系统/程序自行计算得出,或者说评分的主体是作为赛事载体的竞技游戏内部的子程序,裁判员及其他任何主体都无权干涉或改变评分结果。③在判罚方面,对于违规行为的人工判定其实难以与竞技规则实现绝对严整的对应关系。在传统体育/竞技项目中,短道速滑虽然有着繁复的竞技规则,但对于“变线/从外侧向内侧/引起接触”和“变线/从内侧向外侧/引起接触”的判罚仍然持续在大型国际赛事中引发争议(表2的04号案例),其法理原因在于有限的规则难以完全容纳赛场上近乎无限的具体情形,从而赋予了裁判员不同程度的裁量空间。在电竞场域,“比赛之中”的竞技规则皆已固化在游戏程序中,除少数漏洞外,参赛双方在物理上不可能突破程序限制实施违规行为,如违规提升己方属性、违规阻挡对方进攻等;“程序性的”违规行为(如迟到、鼠标电量未达标、提前退出游戏等)(表1)不仅很难引发争议,即使人工判定存在过错也不会决定胜负归属。

     尽管如此,重大的争议判罚事件在电竞场域仍然时有发生,由于在相对客观的电竞赛事中,主观公正问题一旦出现就容易被集中、凸显和放大,加之电竞观众基数较大且较为年轻,其所引发的舆论风波不仅可能针对主办方和主办国家,甚至可能冲击“电子竞技”本身——2022年MSI重赛事件(表2的10号案例)发生后,即有观众致信亚组委“建议取消‘英雄联盟’项目入驻亚运会的资格”,这显然会对电竞行业的整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笔者选取传统体育和电竞中较具影响力的争议判罚事件,列举了相应的争议内容、执裁形式、后续处理等事项(表2),并在后文展开分析。

     需要强调的是,执裁公正在电竞中的“权重”往往超过传统体育,或者说执裁公正对于电竞的存续和发展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原因在于:①相较于传统体育,目前电竞的政治色彩明显偏弱,其运营机制独立于“举国体制”之外,大多主流赛事的参与都不属于国家行为;掌控核心赛事的是商业属性的游戏厂商,而非行政属性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因此,各个电竞项目首先要面对的其实是“生存”问题——举重、射击和体操等1896年即已成为奥运会比赛项目,距今已有120余年历史;而“英雄联盟”S赛和“DOTA2”TI赛皆创办于2011年,距今只有10余年历史。并且,2001年首届WCG中的全部竞技项目(包括“虚幻竞技场”“FIFA2001”“帝国时代Ⅱ”等)早已退出电竞舞台。②在这一背景下,竞技游戏为了维系生存,“用户至上”就成了基本准则,或者说电竞对于观众的依赖度要高于多数传统体育/竞技项目——击剑、手球、水球、冰球、曲棍球等尽管参与人数和观赛人数都相对“小众”,但仍能维持国内、国际赛事的举办并持续成为奥运项目;而电竞项目如果失去了观众,必然会走向消亡。③执裁不公往往会带来非常糟糕的观赛体验,因此如果某一电竞项目争议频出或者纵容/放任各种违规行为,观众完全可以转投其他项目,而用户的流失对于游戏厂商而言是致命的,也是必须全力避免的。可以说,正是观众在电竞场域的“高权重”及“优先顺位”,才使得晚近争议判罚发生后,官方的后续处理(表2的08~10号案例)要相对优于传统体育(表2的03~05号案例)。

2

电竞执裁公正的校正机制之一:赛事规则的周延化

     在电竞执裁公正的校正机制中,赛事规则处于最基础的位置,其不仅是电竞赛事的起点、裁判员/主办方的执行对象,而且是后续裁判员制度和申诉制度的设立依据之一。按照一般法理的逻辑进路,电竞赛事规则亦应按照“规则细化—遵从先例—裁量基准”这一优先顺位加以周延化:①对电竞赛事中的各项规则加以细化,以应对比赛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形;②当目前的赛事规则尚未纳入已经出现的特殊情形时,应按照遵从先例的原则进行处理;③当规则和先例皆未纳入已经出现的特殊情形时,裁判员/主办方可以依托自由裁量权做出决断,但该项权力应受到限制,不得任意而为或与一般公正理念相违背。

2.1  “规则细化”的法理与应对

     一般而言,赛事规则不仅包含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比赛方式以及违规处理等内容,而且是“所有参加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电竞执裁公正,“规则细化”应至少符合如下2项要求。

     (1)电竞赛事规则应充分确保自身的公正性。尤伊克(Patricia Ewick)等认为,“正规的法律程序能够提供正义和公正”,是人们“忠诚并接受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与之相似,“规则完全是以正义承载者和实现者的身份走进体育竞赛这一特定的社会领域的”。裁判员的执裁行为实质上是对赛事规则的执行,如果赛事规则自身存在不公正因素或未能对公正问题给予必要的回应,那么执裁结果即有可能出现公正性偏差。进言之,如果赛事规则中存在公正性“漏洞”,具有偏私意图的裁判员即可利用相关漏洞实现个人目的,或者说为意图偏私的裁判员提供了合法性依托——规则本身的公正性争议大概率会引发执裁争议。以表2的01号案例为代表的奥运会拳击赛事之所以争议频发,原因之一在于评分规则并不能切实反映场上运动员的实际表现及双方的优劣状况,或者说,既有的规则可能使占据显著优势的一方运动员评分低于需要借助医疗设备才能离场的另一方运动员——在对抗性极强的拳击项目中,这样的结果意味着规则本身的公正性存在欠缺,或评分规则与所在项目存在适配性冲突。表2的07号案例中不仅游戏程序客观上存在漏洞,而且一方战队主观上利用这一漏洞赢得了比赛,裁判员/主办方的处理结果却意味着这类情形是规则允许的——在电竞场域中,允许“恶意利用漏洞”无异于鼓励参赛方寻找程序漏洞来获取优势并摆脱“公平竞争”的束缚,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电竞赛事的公正性基础。鉴于此,后续多数电竞项目都在赛事规则中严厉禁止“利用漏洞”并对违规者从重处罚。

     (2)电竞赛事规则应尽可能详细/周延,并纳入更多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形。莱恩(Jan-Erik Lane)将“公正、中立、可预见性”视为规则公共性的主要特征;卢埃林(Karl N. Llewellyn)则更为鲜明地指出,“如果规则很明智而且也很清楚明白,那么其指导作用确实会十分有力,以至于实际上几乎等同于控制或者命令”。与之相似,电竞赛事规则应逐渐覆盖比赛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形,从而不仅为参赛方的行为划定方向和界限,而且让执裁依据更为清晰,并降低因规则漏洞产生争议判罚的可能性。在表2的06号案例发生之时,赛事规则并未规定线下比赛出现意外断开(即“掉线”)时的处理方法,因此裁判组做出的决定虽然显失公正,却是“合法”的,即主办方网络出现严重问题的后果由主办国家的对战方来承担,这并未违反当时的赛事规则。鉴于此,后续多数电竞项目都在赛事规则中规定了意外断开的相关情形(如《2022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6月版本)》10.1.1等)。在表2的10号案例中,尽管线上赛事已经实际运行近2年,但《2022季中冠军赛规则》仍未纳入详细的线上赛规则,其仅在7.7“远程比赛专属规则”中通过2个条文进行粗略规定,属于规则层面的重大缺失;而RNG又是以线上形式参加此次比赛,等于进入了规则的真空地带,也由此引发了关于耳机、监控、网络延迟和重赛等一系列争议判罚。鉴于此,后续颁布的《2022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6月版本)》通过“11.线上赛规则”,《王者荣耀职业联赛(KPL)2022夏季赛赛事规则(7月版本)》通过《王者荣耀职业联赛(KPL)线上赛规则(暂行)》,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

2.2  “遵从先例”的法理与应对

     与判例法国家不同,成文法国家普遍为法律条款设置了高于既往判例的优先级,但在某一特殊情形并未被法律条款覆盖却存在既往判例的情况下,遵从先例的公正性显然高于任意性裁判。罗尔斯(John Rawls)将“按照同样情况同样处理”视为“常识性的正义概念中最少争议的成分”;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认为,“正义要求对相同情形或极为相似的情形予以平等对待”。这也构成了遵从先例原则的来源和基础。即如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因此“坚持先例必须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例外”。与之相似,竞技项目的规则如果能够覆盖比赛中发生的情形,那么依据同一规则进行执裁即是对不同参赛者的公平对待;而当规则之外的情形发生时,按照既往的先例进行执裁亦符合“相同对待”的公正性要求。

     关于表2的10号案例的重赛决定,《2022季中冠军赛规则》虽然在“8.5重赛程序”中通过3个条款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包含网络延迟的情形,只是在8.5.1中规定“只有遭受到显著不利才能获得重赛的机会”,而何为“显著不利”,相差20ms左右的网络延迟能否构成显著不利,则属于赛事规则未能覆盖的特殊情形。按照前述的逻辑顺位,此时应适用的是“遵从先例”,但在2021年S11的数场比赛中,EDG选手Meiko频繁且持续出现电脑黑屏的情况,裁判组并未做出重赛决定;而以毫秒计的网络延迟给参赛者造成的不利显著低于持续黑屏,要求RNG重赛3场的判罚也显然违背了遵从先例的公正性要求。简言之,当裁判员/主办方拟做出某一判罚时,应优先考虑该判罚在既往案例中的适用情况,并与当前情形进行对照和权衡,而非无视先例径行做出“创造性”判罚。

2.3  “裁量基准”的法理与应对

     当比赛中出现的特殊情形既未被规则亦未被先例覆盖时,评分和判罚只能由裁判员依据自由裁量权做出;为了降低执裁不公的风险,自由裁量权应由裁量基准等加以限制。崔卓兰等指出,由于现实情景的复杂多变,以及立法领域有意或无意的预留空间,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必然性且无法彻底消除。对此,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认为应将“裁量性规则限于恰当范围之内”,否则个案公正就会存在风险,即如戴维斯(Kenneth Culp Davis)所言,“最有必要且最有希望改善个案公正的领域,是那些必须更多地依靠裁量而非规则和原则做出决定的领域”。作为限制裁量权的主要工具,裁量基准是指对自由裁量权按照一定标准进行量化、区分出不同格次,使其更为明晰并更具可操作性的一种控权方式。

     在电竞这一新兴领域,裁量权过大及裁量基准缺失的情况同样明显。例如,《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5.4规定:“任何参与或者试图参与构成不正当游戏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此类行为导致的处罚的性质及程度将由赛事官方全权裁定。”何为“不正当游戏”、违规者应受到何种处罚均未明确,皆由主办方“全权裁定”,这相当于授予其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即主办方有权直接认定参赛方的任何非常规甚至常规行为属于“不正当游戏”,且施以取消参赛资格、判定比赛弃权、禁赛(《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5.5)等处罚。再如,对表2的10号案例做出重赛判罚依据的是《2022季中冠军赛规则》8.7:“根据MSI官方的自由裁决权,如果MSI官方认为有必要……重新开始比赛来保证联赛的最大利益,那么MSI官方有权在任何时间……重新开始任何一场比赛。”这同样是一项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在该案中,锁定网络延迟的技术已在2020年举办的MSC赛事中验证为可行,而MSI主办方的判罚等于是将自身未能有效控制延迟的技术失误交由RNG及其对战方来承担,如此行使裁量权已有滥用职权之嫌。可见,通过裁量基准等工具限制裁判员/主办方的自由裁量权,为其裁量权设定触发的具体情景、判罚的种类和幅度等是维护电竞执裁公正必不可少的一环。

3

电竞执裁公正的校正机制之二:裁判员制度的类型化

     在电竞执裁公正的校正机制中,裁判员制度具有最为显著的主体性功用——执裁公正的各项理论和目标都由裁判员个人或组织将之转化为现实,而裁判员制度即通过提升“执裁者”的自身素质、降低或消解其负面因素来实现“执裁公正”的最大化。从发生机理上看,争议判罚产生的原因可以划分为裁判员的“过失”和“故意”2种类别,“过失”对应的是执裁能力问题,“故意”对应的则是道德素养问题。裁判员制度的“类型化”即指相关规则应有意识地区分这2类问题,并以之为核心构筑合理且有效的应对措施,包括围绕前者展开的选拔—培训—职业化规则,围绕后者展开的考察—回避规则,以及同时作用于两者的监督—惩戒规则等。笔者梳理了传统体育和电竞中有关裁判员管理的主要制度文本,并将直接涉及上述问题的条款列举如下(表3)。

3.1  裁判员“执裁能力”的法理与应对

     部分体育和电竞项目有着颇为繁复的赛事规则,要求裁判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执裁经验,因此当争议判罚出现后,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裁判员的“过失”,即因执裁能力不足而引发的错误或不当的决断。若裁判员对于既有规则的掌控不足以识别场上行为是否为规则所涵括,或者即便涵括也不足以识别其是否与规则相抵触,则对应判罚的准确性必然会受到影响。质言之,裁判员的执裁能力至少包括:对所属项目的深刻理解、对赛事规则的全面掌握、对场上情形的精准判断、对裁判尺度的统一把控,以及能够胜任执裁工作的生理和心理素质等。在电竞场域,裁判员还必须具备PC/移动设备的软硬件专业知识——尽管《2022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6月版本)》9.4.1规定的6项裁判员职责中仅有“检查并监督选手的设备和比赛区域”和“指挥比赛中的暂停/继续”2项直接与之相关,但电竞裁判员的大部分执裁行为,如硬件设备调试、网络和软件调试、选手自带外设的鉴别、游戏界面异常的识别、局部或全局漏洞的认定等都必须依托软硬件专业知识。正如论者所言,电竞裁判员“不仅对赛事本身需要更深入的了解,对科技的原理也需要有一定的研究,需要……进行更加专业和权威的鉴别”。

     由此,电竞场域中因执裁能力不足引发的争议判罚通常多于传统体育场域。例如,对于表2的08号案例中选手报告的异常情况,赛事规则已有明确规定(《2020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10.3.2.2.3、10.3.1.9、10.3.1.4):①裁判员组虽然按照10.3.1.9的规定进行了回溯,但选取的时间点对一方选手造成了实质不利并改变了比赛局势,或者说未能准确回溯到规则要求的“死球”状态(“Dead-Ball” State),这意味着裁判组对于场上形势存在误判,并且对于赛事规则和游戏机制的理解不够充分;②裁判组的判罚遗漏了10.3.1.4的规定,即出现异常的英雄并未在当场及后续比赛中被禁用,使得再次发生异常的风险未被排除或降低,这意味着裁判组对于规则全面性的掌握存在欠缺;③裁判组做出判罚的过程耗时1h之久,尽管其原因是“本着慎重的态度……对该操作进行多次反复测试”,但仍被认为因“大量消耗观众的时间”而构成了“极大的程序不正义”,裁判组选择的测试方式虽未违反赛事规则,但显然未将“观众体验”考虑进去。上述3个方面并不是在“规则层面”存在问题,而是在“规则的运用和执行层面”出现了错误或不当,皆可归结为执裁能力不足所致,其所导致的后果无论让一方参赛者承担还是让观众承担都有违执裁公正的基本理念。再如,表2的09号案例中“计算总分”的工作本应由系统自动完成,但由于该场比赛引入了特殊机制,个别选手的分数归属只能由人工操作,但裁判员并未考虑特殊机制也未能执行这一操作,从而使分数归属发生了错误,这仍可归结为执裁能力不足所致。为了系统性提升电竞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以下3个方面。

     (1)裁判员选拔工作应重视专业水平要求。首先,在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方面,表3中3部传统体育文件都将竞赛规则、临场执裁等直接关涉执裁能力的事项纳入考核内容,并通过具体条款分述了各级裁判员的不同标准;但在游戏厂商的文件中未见相关规定,或者说,目前主流电竞项目尚未正式开展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甚至裁判员的“准入”规则都处于缺位状态。尽管KPL已经建立了内部的认证流程,重点考核电竞理论和实践操作等内容,并按考核结果确定裁判员的执裁范围,但相关流程应进一步制度化并形成统一规定。其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与赛事选派相关联。表3中只有国家体育总局文件规定了全国性体育竞赛对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要求,其他文件都只进行了授权性规定而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如果不同层级的赛事中裁判员的选派不能与其技术等级形成对应关系,那么技术等级认证即有可能流于形式,或者说,如果任何等级的裁判员都能参与高层级赛事,那么为获取更高等级而提升专业水平就可能失去动力。在电竞场域中,建立“裁判员技术等级—执裁赛事层级”的对应关系亦是提升裁判员执裁能力的重要驱力。

     (2)裁判员培训工作应着重新规则和新技术。表3中除游戏厂商外,全部文件皆纳入了裁判员参加培训及主动学习竞赛规则的要求,篮协文件则进一步细化了裁判员培训班的类型、课程和周期等要素。相较而言,电竞项目版本变动快、新技术应用周期短,裁判员的专业知识一旦更新不及时即难以胜任执裁工作,因此对其培训不仅应形成固定期限内的强制性要求,而且应重点培训新规则和新技术,同时将之纳入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并如表3《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严格考核,以确保电竞裁判员的执裁能力与时俱进。

     (3)应加速推进裁判员职业化。尽管表3中并无任何文件对裁判员职业化做出规定,但相应的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进展,如中国足协于2019年聘任了首批职业裁判员等。在电竞场域,对于职业裁判员的需求更为迫切——由于部分电竞项目赛事频繁而密集,如“英雄联盟”常规赛和季后赛期间几乎每天都有比赛,且1天之内的对局最多可达9场,如果相应层级的裁判员仅为兼职,可能难以承担繁重的执裁任务。同时,电竞裁判员职业化也从另一个层面为其提供了身份保障,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和意愿学习规则、强化技能,从而持续提升自身的执裁能力。

3.2  裁判员“道德素养”的法理与应对

     与“过失”相比,裁判员的“故意”不属于“执裁能力”范畴,而属于“道德素养”范畴,其所引发的争议判罚会对执裁公正带来更严重的损害。布雷耶(Stephen G. Breyer)指出,“法官审查规制决定时,所依据的……还有与是非曲直有更为直接关联的‘良好理性’(good reason)观念”;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进一步认为,“如果法官头脑中有个人偏见,这种或那种情感就会支配他或者就会妨碍他公正地判断争议中的是非曲直”。与法官相似,裁判员亦应秉持中立的立场,依据场上情形和赛事规则做出客观决断,而非“特殊对待”某一方。表2中几乎所有传统体育的案例都存在裁判员偏私的成分:一方面,02、03、04号案例是偏私于赛事举办国选手,05号案例是偏私于裁判员所在国选手;另一方面,01、03、04号案例中场上形势和违规行为过于明显,以至于不可能超出普通裁判员的执裁能力。相较而言,表2的电竞案例中只有06号可以明确认定为偏私于举办国选手,而07和10号案例在形式上是技术性问题,或者说是以执裁能力不足为主因,但判罚结果对某一方过于不利,并且判罚过程也存在“暗箱操作”“出尔反尔”等因素,因此被多数观众认为是偏私所致。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升电竞裁判员的道德素养,降低个案中的公正性质疑,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将有关道德素养的考察明确纳入裁判员的认证过程。尽管表3中3个传统体育文件都将职业道德纳入了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考核,但在分列各级认证标准的条文中没有相关要求,或者说,职业道德与晋升技术等级之间并未建立直接关联。笔者认为,应将职业道德特别是既往的执裁工作有无偏私等作为等级认证的主要“考察”事项,一经查实则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晋升等级,以此提升裁判员对道德素养的重视程度。

     (2)在裁判员义务中进一步细化有关道德素养的要求。表3中全部文件都将廉洁自律、公正执裁等纳入了裁判员义务,特别是腾讯的文件对禁止偏私进行了详细阐述。笔者认为,这一要求可以进一步细化,如纳入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乃至不当接触、收受贿赂等禁止性规定,或将《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2006)第二条“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等规定纳入进来,形成道德素养的体系化条款,以起到更为鲜明的警示作用。

     (3)设立并实施裁判员回避制度。尽管表3中全部文件皆未涉及回避制度,但其应是避免裁判员偏私的有效措施之一,并且已有部分传统体育/竞技项目在高层级赛事中采用了这一制度。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法律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法律偏见:利害关系与个人偏见。只要有一种偏见存在,受偏见影响的裁判官就必须回避。如他自己不回避,他所做出的或他参与做出的裁决无效”。笔者认为,电竞场域可以借鉴其中较为成熟的回避规则,如《公务员法》(2018)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执行公务回避,除“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可以包括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乡关系、朋友关系、敌意关系等多种实质性影响,而回避程序的启动也可以借鉴第七十七条中“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的逻辑顺位。尽管回避制度有着一定的程序成本,并且在足协、篮协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波折,但其能够通过物理途径隔绝道德素养不足时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或者说能够从根源处切断个人偏见和利害关系对执裁公正的影响,对进一步降低电竞场域的争议判罚有着较高的制度价值。

3.3  裁判员“监督和惩戒”的法理与应对

     监督和惩戒主要考量的是裁判员错误或不当执裁后所要付出的代价,若裁判员基于“过失”或“故意”引发争议判罚后,自身利益不会受到显著影响,那么其提升执裁能力和道德素养的动力就会有所欠缺。苏力认为,必须“有一套机制来防止法官利用其权力谋求自己的利益”。与之相似,“裁判员权力监管的缺失”亦是争议判罚出现的核心原因,而“裁判责任实现是职业赛事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和重要内容”。《竞技体育“十三五”规划》(2016)第四条(十)项要求“加大对……执裁不公……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2018)第五条(十八)项要求“完善裁判员公正执法……的约束机制”。

     在实践中,真正对执裁不公施加惩戒的情形并不多见,表2中只有01和08号案例做出了处罚,原因在于:①在违规认定的标准上,无论是传统体育还是电竞都鲜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则来认定执裁是否错误或不当、主观上是否有过失或故意,即便存在也很难获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②在违规认定的主体上,裁判员作为赛场上的法官,通常具有不容置疑的评分或判罚的权力,而很少会有“法官的法官”对其进行直接评判。尽管个别传统体育/竞技项目进行了执行裁判和监督裁判的划分,后者能够当场否决前者的判罚,但在电竞场域尚未出现类似的设置。③在违规认定的意图上,各个比赛项目都有维护裁判员乃至主办方权威的需要,除非存在翔实的证据,各级协会或联盟都不愿对所属裁判员施加惩戒。基于上述原因,往往只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执裁行为才会遭受惩罚,采取的亦是较重的禁赛(01号案例)和开除(08号案例)措施。

     为了强化电竞裁判员惩戒制度的实效性,提升违规执裁的成本,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制定并公开电竞裁判员的惩戒规则,细化有关违规执裁的各项事宜。通过表3可以看出,目前游戏厂商对于裁判员的规定还较少,并且至今没有任何公开发布的惩戒规则。笔者认为,电竞场域可以借鉴传统体育通过单行文件对裁判员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包括违规认定、惩戒措施、实施主体、处理程序、救济途径等,从而将执裁行为完整地纳入制度框架。

     (2)将惩戒措施和裁判员的违规行为相对应。表3中:国家体育总局文件和足协文件都只规定了惩戒措施的种类,而没有与之对应的违规行为;中国篮协的文件以惩戒措施为线索对应违规行为,即在每种惩戒措施之后详细列举所应适用的违规行为;《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则采用了混合式的规定方法,即第二十八条以违规行为为线索、第二十九条以惩戒措施为线索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立法条件下,中国篮协的规定更具合理性,其可以在惩戒措施和违规行为2个方面进行穷尽式列举,以最大限度地提升规则的覆盖面,而混合式列举不仅覆盖面有限,惩戒措施和违规行为的对应关系也容易产生文意性争议。

     (3)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和道德素养应对应不同的惩戒措施。笔者主张裁判员制度应围绕这2种因素加以类型化,因此惩戒措施亦应围绕其进行区分。表3中篮协文件进行了融合规定:前4项所规定的错判、漏判等针对执裁能力问题;有关赛区纪律、酗酒滋事等虽属道德范畴但非争议判罚的成因;而(五)(六)项有关收送钱物、黑哨等严重的道德问题对应的亦是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笔者认为,由于道德素养具备主观恶意且在性质上有别于执裁能力,因此通过单独的条款集中规定能够更加清晰且减少适用争议,也更能对应《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违反体育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没收违法所得”的专项规定。

4

电竞执裁公正的校正机制之三:申诉制度的实效化

     在电竞执裁公正的校正机制中,申诉制度起到程序性保障作用:在赛事主办方的角度,申诉制度能够对已经做出的争议判罚进行纠正;在参赛方的角度,申诉制度能够对已经遭受的争议判罚提供救济。仅就公正性而言,申诉制度一方面能够校正错误或不当的裁判,另一方面则能避免相同或类似的裁判再次出现,或者能够树立足以否定或推翻这种裁判的先例。但其更重要的意义往往是:若无具备实效的申诉制度,参赛方遭受的不公正对待将会“无处伸张”,不公正状态也会永久持续。笔者将申诉制度进一步划分为“回应程序”和“申诉程序”,其中,回应程序的主体是裁判员/主办方,申诉程序的主体则是处理相关事宜的专门机构;回应程序是申诉程序非必经的前置程序,且具有相对独立性。

4.1  “回应程序”的法理与应对

     程序正义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之一,其既能守护实体正义的产出过程,又能确保其真实性。如诺内特(P. Nonet)等所言,程序是“公正使用规则的显而易见的主要保障”,“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最显著、最别具一格的产品就是程序公平”。与之相似,在现代体育中,合理且完备的赛事程序也是确保公平竞争不可或缺的要素,而程序正义在事后节点上最为核心的表现是回应程序和申诉程序。

     回应程序是指在争议判罚发生后,由参赛方或其他人员发起请求,而由裁判员或主办方对所做裁判的事实依据和规则依据做出解释说明,或者对执裁结果进行修正的过程。季卫东指出,“程序合理性可以从决定过程的制度条件、目的、角色作用、功能等的整合与效率以及讨论的理由充分性等方面来把握”。就此而言,设置回应程序的法理不仅在于公平,而且在于效率。在公平层面,回应程序不仅给予参赛方即时表达异议的通道,而且给予裁判员/主办方重新审视所做裁判的平台,从而提升了回归公正的可能性。在效率层面,无论是任喜荣所说的“沟通”,还是诺内特等所说的“调整而非裁判”,相较正式的申诉程序而言都能为争议双方节省程序成本,最终节省执裁公正的校正成本——回应程序是申诉程序的前置程序,如果裁判员/主办方给出的回应是可接受的,那就意味着参赛方所持有的异议得以伸张,所遭受的不公正对待不再持续,救济程序即可宣告终结。

     表2的02号案例中国际滑联确实对争议判罚做出了回应,即公布了现场照片和判罚依据,但只解释了中国队和加拿大队的判罚理由,并未解释违规更为严重的韩国队不予判罚的理由,或者说,国际滑联做出的是“选择性回应”,对于更为核心的“判罚一致性”问题则拒绝回应。尽管选择性回应总好于完全不回应,但未做回应的部分往往会被视为默认自身的错误或不当,争议的内容也会在舆论中逐渐转化为“黑幕”,这同样会对裁判员/主办方的公信力造成损害。表2的10号案例中主办方同样对争议判罚做出了回应,但前期存在严重的程序性问题,即没有对判罚依据进行公开声明,而是暗自对规则性质的“公告”进行了修改,这实质上是在“判罚后”将“判罚时”还不存在的依据加入了“判罚前”制定的规则。尽管主办方迫于舆论压力在后期又进行了一系列公开回应并道歉,但前期的行为仍会对其公信力造成损害。

     为了推动电竞申诉制度中回应程序的实效化进程,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建立健全回应程序的相关立法,使之成为电竞场域内的强制性程序。前文已经述及,电竞对观众有着更强的依赖性,并且观众对执裁公正有着更强的诉求,为维护游戏厂商的公信力,当参赛方提出请求时应即刻启动回应程序,或将回应程序设定为强制性程序而非裁判员/主办方的可选择程序。

     (2)在回应程序中展开对于争议判罚的实质性审查,并及时公布审查结果。尽管回应程序不是申诉程序的必经程序,参赛方可以不经回应直接提起申诉,但实质性审查不应仅限于申诉程序——回应阶段距离争议发生的时间较近,调查取证更为便利,融入实质审查不仅有助于提升审查结果的准确性,而且有助于高效、快速地解决争议,同时也能避免“敷衍塞责”的形式化风险。

     (3)回应程序应注重全面性和公开性。“对于‘争议判罚’的解释应该全面性地对待所有质疑,对质疑进行正面的回应与解释”,而选择性回应、回避核心争议、暗自修改规则等都不能发挥回应程序所应具备的功能。

     (4)回应程序应贯彻平等对话、互动交流等过程性要素。克拉玛德雷(Piero Calamandrei)将“对话和交流”“建议与回答”“主张与反驳”等视为司法过程与体育竞赛的共同特征;而在回应程序中,应将主办方和参赛方乃至社会公众置于平等地位,“强调双向对等的对话”,接收并汇总来自各方的问题和建议,通过官方公告和社会化媒体开展细致的释疑工作。

4.2  “申诉程序”的法理与应对

     作为自然公正原则的组成部分,为遭受不利者提供申辩机会是程序正义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正如吉尔霍恩(Ernest Gellhorn)等所言,“正当的程序意味着,不能在对有关当事人……接受最终裁决前没有给他提供一个反驳机构裁决的机会的情况下,剥夺其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与之相似,“当某一体育机构行使对某一具体体育项目或具体赛事的控制权,被指控者是一名该体育项目或赛事的参赛者,或潜在的参赛者时,被指控者在原则上应当有权利获得……一项宣告性判决,来强制履行公平对待的义务”。在体育赛事中,申诉程序是指参赛方认为裁判员或主办方做出的裁决错误或不当,而请求相关机构予以纠正的过程。作为参赛方的一项救济机制,申诉程序是校正执裁公正的最终程序,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与回应程序相比,申诉程序更为正式而复杂,其主体应为独立于主办方和参赛方的“居中裁断者”,并“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按照申诉机构是否与裁判员/主办方处于同一组织体系进行划分,外部申诉程序显然优于内部申诉程序。

     然而,当前以内部为主的申诉程序无论在传统体育还是电竞中的适用情况都不乐观。表2中只有09号案例通过申诉更正了比赛结果,而其余案例或申诉未被受理或未能实现诉求。在电竞场域,《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4.3规定:“如果一名裁判做出了不正确的裁决,那么此裁决在比赛过程中无法被撤销,因为裁判的决定不可更改。但赛事官方可在赛后自行对裁决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采取了能够做出公平裁决的正当程序。如果没有采取正当的程序,赛事官方保留撤销裁判裁决的权力。”这就意味着,主办方可以自行纠正所做裁决,但参赛方并无申诉的途径。《2022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6月版本)》9.4.3则在此基础上规定,“如果队伍对裁决有异议,应当在赛后通过官方渠道向LPL官方进行申诉”,并在13.4.1中规定:“可以以电邮形式向LPL官方申诉,申诉将由LPL官方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王者荣耀职业联赛(KPL)2022夏季赛赛事规则》9.1进一步规定:“KPL联盟在判罚公布3个工作日内接受申诉,申诉将由KPL仲裁委员会终裁,最终裁定以终裁结果为准不再更改。”尽管这2个电竞项目在联盟的范围内赋予了参赛方申诉权,并明确了申诉的形式和期限,但未见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特别是有关“官方仲裁委员会”的具体所指和详细规则,笔者未能找到公开发布的制度文本和相关案例。

     在电竞场域,申诉程序实效化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能够居中裁断的申诉机构。尽管有论者认为,应“在竞赛中建立责任部门,专门负责处理竞赛过程中的判罚质疑,规范申诉流程,使申诉过程及结果不受人为因素或现场其他事件的影响”,但“责任部门”如何设立一直是传统体育和电竞领域的疑难问题。在传统体育中,无论是贝洛夫(Michael J. Beloff)等所说的“体育行会”,还是周爱光所说的“体育社会团体”,实质上都属于争议判罚的“当事方”,即与裁决做出者乃至规则制定者同为一方主体;而当“申诉处理者”和“被申诉者”发生身份重合时,其所受到的更多是自我约束而非外部约束,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受到质疑。与之相似,目前主流电竞赛事的主办方来自游戏厂商的授权,而裁判员则由主办方聘请,无论是游戏厂商还是赛事主办方都不是与争议判罚无涉的中立机构,即便设立申诉程序也属于内部性质。

     电竞场域应建立外部申诉程序,申诉机构应是独立于游戏厂商/联盟和赛事主办方的第三方机构,同时,该机构应具备充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以胜任申诉案件的处理工作。问题在于,各个电竞项目都存在版权归属,掌控版权的游戏厂商并不受制于诸如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乃至瑞士联邦法院等外部机构。这不仅因为国际奥委会等传统体育组织尚未正式接纳电竞,而且游戏厂商也未必愿意受其管理。游戏厂商在由其制作、发行、运营的竞技游戏及其衍生赛事中的权力是“至上”的,从中获取的收益也由其享有并在产业链中加以分配;接受管理则意味着规则制定权、赛事举办权、收益分配权等相当一部分实质利益被转移出去,如果这种“屈从他人”乃至“出让利益”的行为只能换取电竞在名义或概念上的正统性,游戏厂商显然得不偿失。简言之,由于版权因素,任何一个传统体育组织都无法对游戏厂商进行直接管理,或者说无权干涉游戏厂商的“内部事务”,因此,客观上也难以设立一个中立于甚至上位于游戏厂商的申诉机构。笔者认为,剩余的方案主要有2种:①游戏厂商主动让渡部分权力,将申诉处理工作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了竞技游戏的持续发展,让渡申诉处理权是符合游戏厂商利益的——在强化申诉处理的公正性、提升赛事公信力的同时,游戏厂商其实无须支付过多成本,也无须让渡赛事运营所产生的收益。②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辖各个电竞项目的申诉案件,其优点是具有显著的中立性和权威性,缺点是无法处理国际赛事的申诉案件。

     电竞的相关制度特别是争议解决和申诉救济制度应纳入《体育法》及体育仲裁的框架。根据该法第九十一至一百条的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并且仲裁员、仲裁庭、仲裁程序等相关规定已经较为全面,可以适用于运动员遭受违规处罚时产生的纠纷,电竞场域亦可参照适用。但该法并没有明确将争议判罚纳入仲裁范围,其所设定的“体育仲裁—民事诉讼”途径也不适合缺乏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的执裁公正问题。鉴于《体育法》短期内难以再次启动修正程序,若要让其所规定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处理包括传统体育在内的执裁公正问题,并正式成为电竞申诉机构,可以通过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延伸其仲裁范围并限缩或转换其司法衔接路径。例如:在《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2022)第三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中明确纳入争议判罚事项或将之囊括在“(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中,并将该事项的司法衔接限制在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在《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征求意见稿)》(2022)第五条所规定的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明确纳入电竞从业人员代表或将之囊括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等等。

5

政策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地校正电竞场域的执裁公正问题,减少争议判罚事件,塑造并保障优良的赛事环境,应构建周延且合理的制度体系。在系统梳理相关案例和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整体而言,电竞执裁公正的校正机制应分别从赛事规则、裁判员制度和申诉制度入手,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3个时间节点,形成严整且立体的三维结构。其中:赛事规则作用于争议判罚发生之前,通过扩大规则的应对情景和应对方式来降低问题发生的概率;裁判员制度作用于争议判罚发生之时,通过裁判员能力的培养和品德的监督来确保所做裁决的公正性;申诉制度则作用于争议判罚发生之后,通过积极回应争议、畅通救济途径来改变不公正的执裁结果并维护参赛方的权利。

     (2)具体而言,赛事规则的周延化通过细化执裁依据来应对比赛中出现的更多特殊情形,而遵从先例、裁量基准等传统法理的应用能够在赛事规则尚未完善之时缩减执裁的任意性,并使之更加贴近普通的公正理念。裁判员制度的类型化通过裁判员的选拔、培训、考察、回避、惩戒等诸项规则来应对执裁能力和道德素养2种类型的问题,并分别设定方案,从而使电竞执裁中的主体因素得到更为精准的引导。申诉制度的实效化则是在裁判员/主办方主动回应争议的基础上,为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参赛方设置公开透明的救济机制,这一机制需要游戏厂商让渡申诉处理权或并入国家统一的体育仲裁制度,以确保申诉机构的中立性和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3)三维制度结构之间应是并行关系而非或此或彼,如对于裁判员因故意引发的执裁不公:在预防层面,应通过赛事规则中的遵从先例、裁量基准限缩容许性范围,同时通过裁判员制度中的考察和回避阻止品德存疑或有利害关系者从事相应执裁工作;在救济层面,应通过申诉制度中的回应程序乃至后续的申诉程序进行实质审查,给予解释说明或做出申诉裁决,同时对违规执裁的裁判员施加惩戒;等等。上述制度结构并举,不仅在“规则—主体—程序”三重维度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而且能与传统体育的既有规则相互对照和借鉴,从而借助全方位的制度规范实现电竞赛场中执裁公正乃至公平竞争的理想状态。

本文刊于《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为方便阅读,此处删去原文注释,如果其他媒体或机构转载,请标明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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