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基于《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的多维反思与中国策略//姜欣,等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8期
论文导读
现代体育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交往和国际交往方式,近年来受到国际政治、经济以及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等因素的影响,运动员的表达自由业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运动员在大型体育赛事中的表达自由是否存在规则边界,这些规则边界是什么,是否存在值得反思的争议,以及我国在大型体育赛事中就该问题的应对策略又应是什么?以上问题是本文试图予以梳理并回答的。本文以《奥林匹克宪章》及其相关规则条款为研究对象,考察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提出:基于体育自治的维护,需要对现代体育中运动员的表达自由加以限制,其基本原则可概括为“政治中立”原则、“非歧视”原则、“非商业化”原则。进而,从核心理念、实践操作、执行效果三个维度,对“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限制”进行反思。认为:从核心理念上看,现代体育“去政治化”的核心理念无法真正实现;从实践操作上看,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实践操作反对声不断;从执行效果上看,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执行效果不佳。为此,需进一步完善未来《奥林匹克宪章》的修订方向,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国际奥委会应继续恪守“政治中立”原则、不断完善“非歧视”原则,以实现其为建设一个和平和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的目标。最后,本文从促进我国运动员的合理表达、约束他国运动员的不当表达、科学制定与表达自由相关的体育政策3个层面提出了应对相关问题的中国策略。
第一作者简介
姜欣,武汉体育学院新闻传播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文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新闻传播、广播电视新闻业务。在各类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论文4篇。参与国家级课题2项,主编、参编教材4部。
通信作者简介
王相飞,博士,编审,博士生导师。现任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兼科研处副处长。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10项;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作为主持与参与者获得省部级学术成果奖12项;入选湖北省“七个一百(哲学社会科学类)”人才培养计划。
本文引用格式
姜欣,王相飞,张钢花.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基于《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的多维反思与中国策略[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3, 47(8):78-86
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基于《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的多维反思与中国策略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一直以来都是新闻传播业界与学界探讨、争论的热门话题。同时,作为一个跨学科的概念,表达自由也是法学界、社会学界等其他学科领域广泛关注、探讨的话题。在新媒体和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下,表达自由的实现受到群体与群体、文化与文化、国家与国家之间复杂关系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中美两国政治、经贸关系的趋紧,中西方在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变得日益尖锐。同时,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的大流行也极大地加剧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内部的社会矛盾。体育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交往和国际交往方式不可避免地受到上述环境的影响。
2020年,由150多位知名运动员、体育界人士以及学者共同发起了一项名为“全球运动员”的运动,认为对运动员声音的忽视和压制已经太久,旨在增加包括表达自由在内的运动员的各项权利 。2021年8月1日,在东京奥运会女子铅球比赛颁奖仪式上,银牌得主美国运动员桑德斯因双手交叉摆出“X”姿势以表达“被压迫的人要团结”,在赛后遭到国际奥委会(IOC)的质询。无独有偶,8月2日,获得场地自行车女子团体竞速赛金牌的我国组合钟天使、鲍珊菊因在颁奖仪式上佩戴了毛主席像章,也在赛后遭到国际奥委会的质询。
可见,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已成为业界和学界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话题。本文依据《奥林匹克宪章》等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的相关条款,梳理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基本原则、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理念、实践、效果维度的反思,并提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相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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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体育与运动员的表达自由
在现代体育组织框架下,运动员的表达自由一方面受到各国自身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以及国家体育管理机构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与国际体育交往层面,赛事参与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官员)的表达自由更多地取决于国际奥委会以及其他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各种规范与规则。毫无疑问,在国际奥委会的各种规范与规则中,《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运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同时也为其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各国的国家奥委会(NOCs)、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委员会以及各类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体育外事交往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事实上,国际奥委会在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中对运动员表达自由的限制由来已久。早在1968年墨西哥城夏季奥运会上,美国黑人运动员汤米•史密斯(TommieSmith)和约翰•卡洛斯(John Carlos)在200 m跑颁奖仪式上举起拳头以表达对国内黑人民权运动的支持,最终,两人因这一行为被国际奥委会处以终身禁赛。那么,国际奥委会为什么要在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中对运动员的表达自由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呢?这就不得不提到现代体育的自治。体育自治是现代体育的一项重要原则,包括国际奥委会在内的诸多国际体育组织的现行法规都明确提到了保护体育自治的必要性。例如,《奥林匹克宪章》在阐述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的第5条就明确提出:“认识到体育发生在社会框架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体育组织应实行政治中立。他们有自治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自由建立和控制体育规则,决定其组织的结构和管理,享有不受任何外部影响的选举权,并有责任确保良好治理的原则得到实施。”体育自治通常被认为是现代体育组织治理的重要工具,体育固有的价值观通过体育自治得以免受政治、法律和现代商业的影响。一般而言,这些法规表明,体育自治可被理解为一系列体育治理的能力,包括体育机构不受到不适当外部影响,自主制定、修订和解释体育规则的能力,以及选择体育领袖和治理方式、确保和使用公共资金而不承担过度义务的能力。
基于此,在运动员的表达自由方面,体育组织历来对这一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符合国际奥委会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政治中立”的承诺。国际奥委会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将政治中立原则视为其“普遍的基本道德原则”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禁止运动员在体育领域表达政治观点的目的是保护体育组织的道德力量,并通过拒绝卷入政治问题和避免运动员的意见可能“干扰或冲击”体育的治理能力来保证体育的自主性,“使原本被称为敌人的人能成为朋友”。因此,包括国际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内的绝大多数国际体育组织在对待运动员的表达自由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对以运动员为主体的体育赛事参与者的表达自由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的原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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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表达自由的基本原则
在明确以国际奥委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组织需要对运动员的表达自由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而限制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法律文件《奥林匹克宪章》及其相关文件之后,进一步梳理《奥林匹克宪章》制定的相关规则,分析以国际奥委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组织如何在“限制运动员的言论以寻求体育自治”和“尊重运动员的公民表达自由以实现民主”之间艰难地寻求平衡,进一步明确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这些运动员表达自由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政治中立”原则、“非歧视”原则、“非商业化”原则。
2.1 “政治中立”原则
“政治中立”原则是整个现代体育组织规则框架内的核心原则。《奥林匹克宪章》中奥林匹克主义的原则第5条即开宗明义地提出了“政治中立”原则。《奥林匹克宪章》第1章“奥林匹克运动”的第2条“国际奥委会的使命和作用”第5款同样强调:“采取行动,加强奥林匹克运动的团结,保护其独立性,保持和促进其政治中立性,并维护体育的自主性。”这一原则在《国际奥委会道德准则》中也有所体现,其基本原则第一条的第2款、第3款规定:“尊重奥林匹克运动的普遍性和政治中立性原则。与国家当局保持和谐关系,同时尊重《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自治原则。”在绝大多数国际体育组织、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纲领性文件中往往也有类似的表达,如《国际足联章程》第4条“不歧视、平等和中立”第2款规定:“国际足联在政治和宗教问题上保持中立。在受国际足联法定目标影响的事项上可以有例外情况。”
在具体操作层面,《奥林匹克宪章》第5章“奥运会”中的第50条第2款对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表达自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任何奥林匹克场地、场馆或其他区域,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或种族宣传。”
近年来,伴随着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在西方国家的大流行,西方各国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运动员要求在国际赛场上扩大表达自由的呼声日渐高涨,围绕着《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的争议也逐渐增多。国际奥委会显然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2020年1月,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发布了针对东京奥运会的《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的解释性文件《第50条规则指南东京2020》(Rule-50-Guidelines-Tokyo-2020);随后在2021年7月,发布了《第50条规则第2款指南东京奥运会2020最终版》(Rule-50.2-Guidelines-Olympic-Games-Tokyo-2020-Final);2021年10月,又发布了针对北京冬奥会的《第50条规则第2款指南北京冬奥会2022》(Rule-50.2-Guidelines-Olympic-Winter-Games-Beijing-2022)。
这3份指南文件的密集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的表达边界,其强调国际奥委会委员和国际奥委会完全支持表达自由,同时都进一步解释了第50条规则为何存在:“奥运会的重点必须保持在运动员的表现、体育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会所寻求的国际团结与和谐上……只有每个人都尊重这种多样性,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在比赛和正式仪式期间,赛场上的重点必须是庆祝运动员的表现;而奥运村应提供尊重的条件,让所有运动员共同生活……该规则还旨在保护运动员,使其不至于因被置于可能被迫对某一国内或国际问题采取公开立场而不顾自己的信仰而产生潜在的后果。”
从指南文件表述的内容看,在比赛开始前的赛场、混合采访区、赛场或主媒体中心的新闻发布会、国际广播电视中心(IBC)、主媒体中心(MC)、社交媒体等渠道都允许运动员自由表达观点。但指南文件也强调了表达方式的重要性,认为表达方式应符合奥林匹克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或间接针对人、国家、组织和/或其尊严,不具有破坏性,没有被相关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OC)的规则和/或相关国际联合会(IF)的竞赛条例所禁止或限制。同时,指南文件明确规定,在官方仪式(包括奥运会奖牌仪式、开幕式和闭幕式)上、在比赛期间、在奥运村内不允许发表言论,并就不遵守上述规定将面临的处罚以及评估处罚将考虑的相关因素做了进一步说明。针对《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的指南文件的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国际奥委会此前政策的模糊性,进一步明确了奥运会上各国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
2.2 “非歧视”原则
美国体育学者阿伦•古特曼归纳了现代体育的7个显著特征,其中“平等”是现代体育的第2个显著特征,其认为:现代体育的平等意味着每个人在理论上都有比赛的机会;同时,对竞赛者来说,比赛条件是同等的。
要实现体育竞赛中的平等必须反对体育竞赛中任何形式的歧视。这一点在《奥林匹克宪章》中奥林匹克主义的原则第6条中得以体现:“应确保享有本《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如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同时,《国际奥委会道德准则》基本原则第1条第5款规定:“尊重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只要它们适用于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活动,特别是确保尊重人的尊严。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其原因是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拒绝一切形式的骚扰和虐待,无论是身体上的、职业上的还是性方面的,以及任何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国际足联制定的《国际足联章程》第4条“不歧视、平等和中立”第1款同样提出:“严禁因种族、肤色、民族、国家或社会出身、性别、残疾、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任何其他观点、财富、出生或任何其他身份、性取向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对国家、私人或群体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违者可处以停职或开除。”目前,各大体育组织对运动员在赛场上的歧视性表达普遍施以严惩。例如,2021年6月1日,在世界女排联赛塞尔维亚队对泰国队的比赛中,塞尔维亚女排运动员桑贾•朱尔德耶维奇(Sanja Djurdjevic)在比赛中做出“咪咪眼”的歧视性动作。最终,国际排球联合会(FIVB)于瑞士当地时间6月8日对桑贾•朱尔德耶维奇处以禁赛2场,并对塞尔维亚排球协会处以2万瑞士法郎罚金的处罚。
由此可见,“非歧视”原则在各大国际体育组织中同样是一项普遍性原则,其并非由某个国际体育组织所独创,而是脱胎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等国际法。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14条“禁止歧视”规定:“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享有应当得到保障,不应因任何理由比如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与某一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情况等而受到歧视。”正是因为有了以上完备的国际法各项条款作为保障,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并未针对“非歧视”原则对运动员的表达自由加以具体的条款限制。但显然“非歧视”原则应包含以下2个层面的涵义:体育组织制定的各项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应该是非歧视性的,即规则针对全体参赛的运动员及其体育代表团;运动员及其体育代表团的表达自由不得造成对其他运动员及其体育代表团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当然也应看到,国际体育组织对于歧视的界定整体上偏西方化语境,而这有可能导致国际体育组织的系统性歧视,如放宽变性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限制被认为是尊重人权的,而不是对真正女性运动员的歧视。
2.3 “非商业化”原则
除了“政治中立”原则、“非歧视”原则外,“非商业化”原则也是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一项基本原则。《奥林匹克宪章》第5章“奥运会”中的第50条第1款明确规定:“除非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在特殊情况下批准,否则在被视为奥运场地一部分的体育场馆和其他比赛区域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其他宣传。不允许在体育场馆或其他运动场地有商业设施和广告标志。”随后的第50条附则第1款进一步就参赛者的身体、运动服、参赛配件、技术装备等出现任何形式的商业或其他宣传予以明确的限定:“所有参赛者、团队官员、其他团队人员和所有其他参赛者所穿戴或使用的身体、运动服、配件或更广泛的任何衣物或设备上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商业或其他宣传,这种标志不得为广告目的而明显地标出。”该附则还强调:“任何违反本附则第1条和据此通过的准则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有关个人或代表团被取消资格,或撤销对有关个人或代表团的认可,但不影响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或会议可能宣布的进一步措施和制裁。”
“非商业化”原则基于对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商业价值、其他体育赛事商业价值和体育赛事各层级赞助商的商业利益的保护,这已成为国际体育界的共识。在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中偶有违反“非商业化”原则的争议案例出现。例如,在2021年8月7日东京奥运会男子足球的颁奖仪式上,巴西男子足球队因拒穿巴西奥委会的赞助领奖服,使得耐克商标和匹克商标同时出现在颁奖仪式上,这一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的附则第8款,每件物品出现商标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但目前,因违反“非商业化”原则而遭受国际体育组织严厉处罚的案例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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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多维反思
虽然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宪章》及其相关文件中对各国参赛运动员的表达自由予以明确约束,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围绕《奥林匹克宪章》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争议几乎从未停止。对此,可以从核心理念、实践操作、执行效果等维度进行反思。
3.1 现代体育“去政治化”的核心理念无法真正实现
尽管“政治中立”原则已得到包括国际奥委会在内的国际体育组织的普遍认可,但现代体育的“去政治化”理念在实际运作中并不现实。一方面,政治权力很难摆脱干预现代体育的诱惑;另一方面,体育本身也无法真正做到超然于政治之外。因此,部分学者认为体育的“政治中立”原则是一则真正的“神话”。
挪威克里斯蒂娜大学(Kristiania University College)的汉斯•埃里克•奈斯(Hans Erik Næss)借用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论自由》中“不作为”的概念来阐述这一观点:“一个人不仅可以通过他的行动,也可以通过他的不行动对他人造成伤害。”奈斯认为:“体育的政治中立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就是这样一种逃避责任的不作为。对于国际体育组织而言,当他们被批评为对体育赛事主办方过于恭顺而违反了国际体育协会的道德准则或与体育相关的积极价值观时,这一原则就会被激活。”20世纪70年代,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国际汽联在内的20多个国际体育组织,由于南非实行的“种族隔离制度”,无限期地将该国驱逐出了国际体育界。2020年6月,由于“乔治•弗洛伊德案”引起了数名德甲足球运动员在比赛中进行示威抗议,国际足联主席詹尼•因凡蒂诺(Gianni Infantino)为此表态:“为免生疑问,在国际足联的比赛中,最近德甲比赛中球员的示威应该得到掌声,而不是惩罚。我们都必须对种族主义和任何形式的歧视说不,我们都必须对任何形式的暴力说不。”以上这些国际体育组织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脱离“政治中立”原则。据此,奈斯认为,人权公约对体育和政治之间关系的伦理影响表明,对伤害、因果关系和责任的讨论应该成为国际体育组织政策依据的一部分。因此,“去政治化”理念对于国际体育组织而言只能是一则无法企及的“神话”。
3.2 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实践操作反对声不断
从美国黑人运动员史密斯、卡洛斯被国际奥委会判处终身禁赛的案例看,这种严惩实际上使绝大多数运动员在面对国际体育组织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他们不得不在“沉默的比赛”和“坚持自身的价值观”之间做出艰难选择,而沉默导致了压迫、虐待与体育歧视。从历史角度看,对于推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实现尊重人类尊严的使命而言,如史密斯、卡洛斯的政治抗议实际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国际奥委会显然也意识到上述问题,近年来针对此类问题的表态、声明往往是模糊的,甚至前后矛盾的。例如,2013年俄罗斯政府在索契冬奥会召开前夕推出了一项旨在“反对同性恋宣传”的法律,招致部分运动员的不满。面对关于俄罗斯“反对同性恋宣传”法律的激烈辩论以及在冬奥会期间抗议该法律的潜在可能,国际奥委会主席托马斯•巴赫(Thomas Bach)重申:“非常清楚的是,奥运会不能被用作政治示威的舞台,无论其目的多么美好。”但他随后又宣称:“另一方面也很清楚,运动员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所以如果他们想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表政治声明,他们完全可以这么做。”
2020年6月,“全球运动员”运动在其官方网站上提出:“国际奥委会(IOC)和国际残奥委会(IPC)最近发表声明称,支持反种族主义运动的运动员将面临禁赛,这显然违反了人权。世界各地的运动员对这一声明感到敬畏,并要求改变。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残奥委会不能继续走惩罚或清除那些为自己的信仰而大声疾呼的运动员的道路,特别是当这些信仰体现了奥林匹克的目标时。”2021年5月,受美国“乔治•弗洛伊德案”的影响,美国奥委会和残奥委会的“运动员咨询委员会”发布了第2版《与运动员表达和宣传有关的建议》,明确推荐国际奥委会修改《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支持运动员应享有和平示威、反抗种族歧视和社会不公、弘扬人类尊严的权利,为了支持这个推荐,美国奥委会将不会制裁美国运动员得体的示威。
3.3 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执行效果不佳
近年来,从各大国际体育赛事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实际执行效果看,只能用“差强人意、聊胜于无”来形容。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媒体环境的变化弱化了国际奥委会针对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约束。自2012年伦敦奥运会以来,社交媒体被引入奥运会的新闻服务。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在接受社交媒体信息审核的前提下,运动员可以自由地使用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这极大地拓展了运动员在赛场内外自由表达的空间。国际奥委会发布的《关于社交媒体的审核准则指南》强调:“国际奥委会有严格的价值观,它希望运动员在其社交媒体空间中维护这些价值观,其中包括不说脏话、不诽谤个人、所有条目都必须围绕‘奥运精神’的主题。”在具体操作层面,《关于社交媒体的审核准则指南》包含诽谤、骚扰、藐视法庭、种族歧视、宗教信仰……破坏信任、用户资料图片等31项,但未涉及“政治中立”原则。因此,运动员在社交媒体上进行政治示威或发表政治声明在理论上是完全被允许的。此外,《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对参赛运动员表达自由的限制仅局限于奥林匹克场地、场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奥运会赛场之外、奥运会之前或之后,“政治中立”原则将大打折扣甚至不复存在?考虑到精英运动员作为典范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聚光灯效应,在赛场内外进行政治表达实质上并无太大区别。
(2)现有政策存在明显的“模糊”地带,降低了《奥林匹克宪章》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中存在明显的“模糊”地带,近年来,对“模糊”地带的理解与处理主要依靠国际奥委会在奥运会举办前夕发布的解释性条款,这大大降低了《奥林匹克宪章》自身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无论是《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奥委会道德准则》,抑或是奥运会赛前密集出台的解释性条款,还是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的相关文件,对于违反“政治中立”“非歧视”“非商业化”原则的参赛运动员、体育代表团施以何种程度的相应处罚,以及其中的判罚标准、量刑尺度仍不明确。其处罚裁量权主要集中在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的手中。处罚力度从最轻度的接受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质询、警告,到取消个人或代表团参赛资格、剥夺奖牌,再到最严重的有可能面临长达数年甚至终身的禁赛处罚,这其中具有相当大的弹性运作空间。
由此,近年来《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对运动员违规表达的实际约束效果并不理想。在各大国际体育赛场上存在大量运动员在颁奖仪式上进行违规表达的案例,但事后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并未予以严惩,而是采用了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
3.4 未来对《奥林匹克宪章》修订的方向
2019年,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在其官网上面向运动员和运动员代表开启了针对《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的修订征询程序,期望在尊重奥林匹克精神的同时,探索支持运动员在奥运会期间表达心声的全新方式。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权力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强。若国际奥委会如其在《奥林匹克宪章》中所言,“奥林匹克主义的目标是让体育为人类的和谐发展服务,以期促进一个关注维护人类尊严的和平社会。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是通过按照奥林匹克主义及其价值观开展的体育活动教育青年,为建设一个和平和更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则继续恪守“政治中立”原则、不断完善“非歧视”原则仍是当下以国际奥委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组织的必要之举。
(2)当国际格局动荡、大国间政治分歧加剧时,对运动员表达自由的限制将变得更加困难,而《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仅是关于如何限制运动员表达自由的技术性条款。因此,本着正本清源的目的,如果不在《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奥委会道德准则》等纲领性文件中对“政治中立”原则进行全面、系统、清晰的论述,而仅依靠对《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进行有限的技术性修补,未来关于运动员表达自由的争议还将继续下去。
(3)人权公约对体育和政治之间关系的伦理影响表明,对伤害、因果关系和责任的讨论应该成为国际体育组织政策依据的一部分。国际奥委会也应在《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奥委会道德准则》等纲领性文件中明确界定,在何种前提条件下国际体育组织有权放弃“政治中立”原则以维护人权。
(4)为了维护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团结与和谐,对于运动员不同程度的表达越界行为,国际奥委会应在《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奥委会道德准则》等纲领性文件中进一步明确相应的纪律处罚措施,避免当前模糊不清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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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表达自由的中国策略
梳理、总结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对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借鉴作用,笔者认为主要可从以下3个维度进行分析。
4.1 促进我国运动员的合理表达
在当代全球化浪潮席卷下,大型国际体育赛事越来越多地被各国作为展示国家软实力的恰当载体。因此,让我国运动员将全部精力专注于比赛本身,对赛场外发生的一切保持沉默,虽然是一个足够安全的策略,却并非明智之举。西方媒体往往将不善言谈、不苟言笑的中国运动员塑造成只懂得夺取赛事锦标的“体育机器”。因此,在熟悉、遵守现有规则的前提下,自信、合规地表达自身观点才是最为智慧、合理的策略。
(1)入选我国奥运会代表团的参赛运动员、代表团官员、各运动项目的领队与教练员应根据实际赛程,在赛前分期、分批地进行《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奥委会道德准则》《运动员权利和责任宣言》等相关规则文件的学习。尤其应高度重视国际奥委会在奥运会赛前发布的针对《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的解释性条款文件。入选其他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的参赛运动员、代表团官员、各运动项目的领队与教练员应根据所举办赛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规则条款。例如,根据针对东京奥运会的《奥林匹克宪章》第 50 条的解释性文件,钟天使、鲍珊菊完全可以在赛后的混合采访区、新闻发布会以及主媒体中心、国际广播中心佩戴毛主席像章出席活动、接受采访。
(2)在奥运会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上,应鼓励我国参赛运动员在遵守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进行积极、正面的表达。体育故事的叙事话语经由传播场域可以进一步转化为权力话语,从而达到提升国家软实力、增强国际话语权的叙事目的。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等相关机构可以设立相应奖项,奖励在奥运赛场上展示优秀中国体育形象、讲好新时代中国体育故事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体育官员。
(3)在奥运会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上,应在我国体育代表团内设置专职负责与国际奥委会就相关规则进行沟通、解释、协调的官员,避免出现对相关政策的错误解读。对于可能出现的针对我国运动员言论表达的不公正处罚,应由熟悉国际奥委会相关规则的专员负责进行沟通、解释、协调乃至申诉,以维护我国运动员和体育代表团正当表达的合法权益。
(4)与当前逐渐弱化的“政治中立”原则不同,“非歧视”原则在当代国际体坛几乎成为一种政治正确的普遍原则。应高度重视东西方文化差异,如针对2020年东京奥运会上我国个别举重、羽毛球项目运动员的非理性表达应加以约束限制,避免被他国运动员或媒体误读为歧视性表达,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4.2 约束他国运动员的不当表达
(1)在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制定的各项规则框架下,针对他国运动员、代表团的不当表达,应积极合理地投诉至国际体育组织,并通过国际体育组织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禁赛、剥夺参赛资格、剥夺奖牌荣誉等)约束、震慑他国运动员、代表团的不当乃至违法表达。
(2)近年来,国际体育组织对运动员言论表达的约束能力逐渐弱化,仅依靠以国际奥委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相关章程、规则来约束他国运动员和体育代表团的不当表达,其约束力显然是不充分的。应高度重视赛事举办国相关法律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作用。对于确系造谣、诽谤、煽动骚乱等严重违规、违法的言论,且对我国运动员、体育代表团乃至国家形象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应依照赛事举办国的相关法律条款,坚决将其诉至赛事举办国国内法庭,同时还可考虑将违法表达的他国运动员或体育代表团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3)应高度重视我国新闻媒体以及负责任的国际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对于他国运动员、体育代表团的不当乃至违法言论,应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揭露、谴责和坚决抵制,通过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约束他国运动员的不当乃至违法表达。
(4)应发挥我国奥委会的沟通、协调作用。在奥运会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开赛前,我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应就运动员言论表达等相关议题,积极、广泛地与各国奥委会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营造各国运动员在国际赛场上保持相对克制的言论表达、避免相互攻击的友好竞赛氛围。
4.3 科学制定与表达自由相关的体育政策
(1)应高度重视瑞士国内法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制定的《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对我国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与表达自由相关的体育政策的潜在影响。一方面,国际奥委会(IOC)、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GAISF)、国际足联(FIFA)、国际篮联(FIBA)、国际排联(FIVB)、国际田联(IAAF)、国际泳联(FINA)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际体育组织,以及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等,其总部都设在欧洲尤其是瑞士。因此,瑞士国内法适用于上述国际体育组织;同时,瑞士是《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的缔约国,欧洲人权法院对上述体育组织同样具有司法管辖权。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体育行政管理实行的是双轨制管理体制,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运动项目协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因此,作为国家体育行政机构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制定各项体育政策时,仅需遵照我国国内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即可。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国内各单项体育协会作为民间体育机构,实行会员制,需要接受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领导,其所制定的各项体育政策除了必须遵照我国各项国内法,在理论上还需遵守瑞士国内法或欧洲人权法院制定的以《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为代表的各项国际法。
(2)应在我国奥委会设立类似美国奥委会和残奥委会的“运动员咨询委员会”,为我国运动员在国际赛场上的言论表达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与建议。虽然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曾于2019年让各国奥委会鼓励本国运动员、教练员针对《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的修订进行充分讨论并汇总意见,且目前该项工作业已完成,但遗憾的是,我国进行相关工作的力度不够,这与我国体育行政机构缺乏相应的运动员咨询机构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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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奥林匹克宪章》告诉我们:“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必须有可能在没有任何歧视的情况下,遵循奥林匹克精神从事体育活动,这就需要基于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相互理解。”联合国《人权宣言》则告诉我们:“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更好地行使前一项人权是否意味着不得不对后一项人权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挖掘、持续探讨的话题。笔者仅基于《奥林匹克宪章》制定的各项规则,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规律对现代体育中运动员表达自由的规则边界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谨以此文抛砖引玉,以期促进相关问题的学术争鸣,为新时代中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本文刊于《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8期。为方便阅读,此处删去原文注释,如果其他媒体或机构转载,请标明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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