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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 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

与你一路同行的 平安江阳 2020-11-17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对于很多人来说

它早就成了家庭中重要的一员

你家的狗狗在你眼中是这样的

▼▼▼


但别忘了

它也长着尖尖的犬牙

如果不对他们加以约束和管理

就会带来许多问题:

不拴狗绳、随地便溺、噪音扰民

……


▼▼▼


         为切实抓好犬只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狂犬病防制工作意见和市城乡环境整治和创建环境优美示范要求,加强江阳区限养区犬只管理。3月29日下午江阳区政府组织召开了江阳区犬只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



那么,会上说了哪些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呢?

别着急,小编这就告诉你

↓↓↓


犬只限养区范围?


我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限养区实行有什么制度规定呢?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办理准养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

1、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

2、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3、自行携带犬只2张2寸彩色照片(其中一张犬只正面照,一张侧面照,且犬只照片呈站立姿势)。

4、办理犬只准养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该到哪里办理准养证?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到犬主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限养区犬只管理还有哪些具体规定?


1、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2、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3、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4、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5、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6、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7、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8、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养犬违法行为将如何处理?


1、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3、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驱使动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又如何处理呢?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养犬行为,严格自律养犬

共建文明和谐美好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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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治安大队

编辑:徐姣姣

审核: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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