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二)
上期解答了杭州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之基本信息问题
今天来解答的是“缴存业务”问题
二、缴存业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1、缴存方式为托收的单位,中心根据托收合同规定于每月的21日至25日,向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取当月应缴存资金;
2、缴存方式为送缴的单位,在办结当月各类缴存业务后,可通过电汇方式缴款(户名: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建行中山支行,账号:33001618235059888888)。
注:使用电汇方式缴款时,务必注明单位客户号、缴存月份及资金性质。
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企业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目前我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
当月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即:单位办理职工缴存登记时间在每月20日(含20日)前办妥的,自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每月20日后办妥的,自次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职工停缴登记,在每月20日(含20日)前办妥的,自当月起停缴住房公积金;在每月20日后办妥的,自次月起停缴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缴存登记。
1、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加盖公章)。
2、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公司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以后办理工商注册的单位,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其他组织单位:提供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方式为托收的单位,另需签订《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和《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需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可以缴纳。由单位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登记表》(缴存单位盖章),同时提供该职工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中心服务网点进行办理。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如遇批量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积金中心于每月21-25日,向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取本月应缴存资金。扣款成功的单位可通过以下渠道获知托收扣款情况:
1、向银行领取扣款凭证;
2、订阅中心免费短信通知;
3、登陆中心网站“单位用户”,进入中心对账系统查看结算是否成功。
1、在确定单位银行托收账户有足够缴存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拨打12329-1告知中心重新发起结算。
2、通过电汇方式缴款(户名: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建行中山支行,账号:33001618235059888888)。
注:使用电汇方式缴款时,务必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客户号、缴存月份及资金性质。
漏缴补缴是指单位与职工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未及时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而发生的全额补缴业务。
办理时,单位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漏缴补缴申报表》(加盖公章)至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少缴补缴是单位未执行规定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申报不实少缴公积金而发生的差额补缴业务。办理时,单位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少缴补缴申报表》(加盖公章)至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单位因未及时办理职工停缴登记或者缴存基数申报不实多缴住房公积金,向中心申请从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退回资金的业务。
办理时,单位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多缴退款申报表》(加盖公章),同时按退款原因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未及时办理职工停缴,需提供退休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
2、单位因职工缴存基数申报不实多缴的,提供职工实际发放工资的证明材料。
1、退回本单位银行账户;
2、作为预缴资金留存公积金中心,可抵扣次月汇缴资金。
单位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并重新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17、单位主体发生实质变化的,如何办理?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涉及单位主体实质变化的,不属于单位信息变更范围,需按新建立单位办理单位登记手续。详见第6条“新设立的单位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单位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同时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1、职工身份信息变更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
2、单位申报有误需更改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书面情况说明。
遇情况特殊的,按中心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需要办理。单位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并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年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7月1日-9月30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当年7月起执行。
一、已开通网上业务功能的单位,登陆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年度调整——单笔(批量)”功能办理网上申报。
二、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柜面申报。由单位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件领取纸质住房公积金调整表,或拷贝电子调整表(请自备U盘,其中已开通网上对账服务的,可通过“网上对账——单位用户——单位查询——年度调整导出”功能下载电子调整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办理,采用下载和拷贝方式的单位需按设定格式一并报送调整后的调整表电子文本。
三、单位在7月20日后办理年度调整的,另需办理补缴手续。其中,已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通过“批量少缴补缴”功能申报;未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少缴补缴申报表》(加盖公章)或《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报表》后,办理柜面申报。
四、单位办理年度调整时,发现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的,单位应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办理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况,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至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一、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二、提供注销批准文件或注销登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情况特殊的,根据中心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等关系证明)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开具缴存证明公证书原件。
注:对于异地公积金贷款需开具缴存证明的,请至中心信贷处办理(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325办公室),其他缴存证明可至中心各服务网点办理。
单位拟上市原因需开具缴存证明的,由单位代理人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本单位上月或当月的社保结算清单至中心归集处办理。
(注:归集处地址为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32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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