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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案辩护权,该何去何从?

2018-01-13 青鸟嘤鸣 青鸟嘤鸣

2018年1月12日,杭州中院发布通报莫焕晶接受了杭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这样就意味着党琳山律师和何兵律师无法继续行使此案的辩护权,无法继续为莫焕晶辩护了。


很多律师得知此事后,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张启龙律师认为: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是有初衷的。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可见,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空白,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只有在莫焕晶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指定辩护。法院不应以任何形式介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选择。


段万金律师认为:杭州中院的说明,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一个犯罪嫌疑人,中国著名的法学教授、律师愿意给他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但是她却匪夷所思的拒绝,并愿意接受由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我觉得这个犯罪嫌疑人精神有问题,这个可以作为对她进行精神司法鉴定的重要理由之一。我还想知道这一段时间都有哪些人提审会见那这个犯罪嫌疑人。


胡贵云律师认为:【杭州中院越俎代庖的确认行为于法无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新浪官方微博@杭法观微 就杭州保姆纵火案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发布通报称:莫焕晶愿意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        从杭州中院发的三篇通报可以看出,法院并没有保持中立的态度,而是积极的介入到利用暗箱操作的手法给莫焕晶安排法律援助律师的行动中:首先,既然2017年12月21日“庭审情况”里明确表明给莫焕晶15天的时间请律师,那就应该给足被告人及其家属时间,毕竟莫焕晶被羁押,要另行请律师完全依赖于她的家人;其次,何兵律师1月5日去法院提交手续时,法院并没有告知说莫焕晶已有法律援助律师,而杭州中院关于莫焕晶已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通报是1月8号发布的,这中间间隔的两三天,发生了什么?这必须由何兵律师去会见才能得知;第三,莫焕晶最后是否请何兵律师应由何律师会见她本人后确认,法院不能越俎代庖去行使这个确认行为。


......


莫焕晶此前发布声明,表示愿意继续委托党琳山律师,之后又委托了何兵律师,手续合法有效,可莫焕晶为什么又愿意接受杭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呢?在党琳山律师和何兵律师没有收到莫焕晶的解除委托手续之前,这样的指派有效吗?


根据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可见,被告人有辩护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此前,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得知莫焕晶亲属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之后,决定终止了法律援助,可现在,莫焕晶依然有委托的辩护人,为什么党琳山律师和何兵律师就不能辩护了呢?为什么现在就要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了呢?法律岂能是儿戏?



本来是一件简简单单的事,被告人委托了党琳山律师和何兵律师,就让两位律师继续依法辩护就行了,可现在,一方面持有合法手续的两位律师不能行使辩护权,一方面在被告人已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又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这让人匪夷所思。


做律师不容易,做刑辩律师就更难,刑事辩护因为其风险性,很多律师都不愿意做,坚持做刑辩律师,是多么不容易,是多么难能可贵,现在国家强调,刑事辩护全覆盖,可刑辩律师却不多,在此,就更要好好保护刑辩律师的辩护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肆意破坏辩护权,只会寒了刑辩律师的心,阻碍国家法治的进步。


杭州中院的做法,于法无据,希望杭州中院还两位律师辩护权,维护律师的辩护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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