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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 洛克:政府建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2018-01-17 青鸟嘤鸣

对国家和政府的功利主义、工具主义的解释就是自由主义的立场,自由主义的关切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体。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认为,政府如果不能有效地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那么就是一个失职的政府;如果它侵犯公民的权利,那么就是一个非法的政府了,人民就有权罢黜、免去其所委托的权力,另行组织新的政府。法律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也是如此。不是法律赋予公民各项权利,而是公民的天赋权利才产生了宪法和法律;不是统治者造就了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了统治者;统治者只能遵循法律而不能左右法律;只有公民守法,政府官员更加守法,这才是法治。总之,法律的基本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权和防范政府的特权。

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国家或者政府,其实就是个集体抱团取暖的机制。如同一座大厦,是人们为了抵御风雨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它服务于人民的生存和发展。Marxism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政府是阶级管理机构。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国家就意味着对社会的撕裂,将社会撕裂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那么,如果不幸而为被统治者,这个国家和政府对其的意义又在哪里?

如果抛开Marxism的阶级国家的理解,我认同自由主义的契约国家理论。在契约论者看来,国家或者所是政府,基于人合作的需求而产生,服务于公众的利益,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因为,再强大的强者,也有年老力衰、变成“弱者”的时候!契约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哲学家洛克。

在洛克看来,“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是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他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天赋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自由权——人人自由地处置自己人身、财产和不做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下,人生而自由平等,拥有财产权和反抗权。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自然权利的核心所在,为了生存,人们必须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资料。抵抗权——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抗此种侵害。

由于自然状态下的“不便利”,人因其天赋的差别导致的不平等以及频繁的私力救济导致的对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威胁,人们缔结契约,成立政府,建立国家,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

由此可见,同意是契约的的提。政府的成立必须基于社会成员同意,不为人民信任的政府必须辞职。如果政治权威享有为所欲为的权力,能够任意剥夺人们的自然权利,甚至是生杀予夺,像是霍布斯笔下所描述的那样,那么这样的政治社会状态比之自然状态,只能是糟糕无比。人们又何必脱离自然状态而选择它呢?洛克指出:国家不是公民权利的创造者,国家倒是公民权利派生的,国家只是业已存在的不可让渡的公民权利的捍卫者。不能捍卫或侵犯了公民权利的政府,就违背了人们建立政府的初衷,就没有合法性,人民有权要求更换其统治者或推翻之。洛克以个人的同意作为政府权威的基础。

因此,政府本身并非权力和权威的来源,它们只是受委托而行事的;政府权力是种委托权(trust),政府相当于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政府与人民之间形成了一种信托的关系。这就是“权力信托”理论。洛克说:“政府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力,由社会交给他自己设置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

自然地,由于这种信托关系,政府权力就不可能超出人民所授予的范围,即:政府权力在两个方面受到个人权利的限制:其一,政府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个人财产权。“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允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

其二,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基于人们的同意,未经个人或其代表同意而对财产征税是非法的。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古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在《论义务》中指出,建立立宪国家和自治政府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

 “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税赋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洛克小传

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约翰·洛克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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