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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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00期▼
5月29日,省高院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江山法院受理的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柴某、周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柴某、周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滥伐林木 罚当其罪 法护生态
|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柴某伙同周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雇佣人员对集体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并由周某负责运输销售,得款17163.2元。经鉴定,滥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53.5176立方米。柴某还另外单独砍伐其他山场立木蓄积13.6944立方米。二被告人砍伐林木数量巨大,案发后二被告人商定由柴某一人担罪,周某分担罚金。法院立案受理后审查出有共同犯罪行为人未到案,由检察院予以追诉。
| 裁判结果
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柴某、周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附带民事被告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柴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损害评估费用合计人民币45651.67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对前述款项中的36959.6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江山市是钱江源头之一,该地区的森林资源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江山市内木门产业发达,木材需求量大。在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致使山体裸露、水土流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仔细阅卷并依法询问被告人柴某后,发现柴某存在隐瞒周某共同犯罪的嫌疑,遂让其明确告知周某主动投案与被动追诉的法律后果,促使周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本案的审理,严格落实刑事审判不枉不纵的办案要求,体现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的刑事原则,有力纠正了群众非法盗伐、滥伐林木的侥幸心理,对共同盗伐、滥伐林木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法护生态”的担当作为,对保护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推动受损生态修复,具有教育大众与积极修复生态的多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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