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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第一大律师蒙难记”---李奎生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帮助伪造证据、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等罪一案

2015-06-23 马阳杨 编 刑事备忘录

马阳杨按:

李奎生一案,可谓跌宕起伏、历经波折。1998年12月3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以涉嫌受贿罪将李奎生刑事拘留,发现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之后,于同年12月5日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其予以逮捕。 2000年12月31日,案件指定管辖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奎生无罪。2001年2月份,郑州市公检两家联合成立了专案组,对李奎生一案进行复查。此时,距李奎生2001年1月4日被宣告无罪,时间仅一个月,针对他的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再次启动。2001年10月23日,李奎生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2002年年底,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奎生犯有诈骗、敲诈勒索和帮助伪造证据罪。 2003年11月30日,李奎生案件一审宣判,荥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奎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李奎生不服,提起了上诉,张思之律师做了他二审辩护人。2004年5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28日,李奎生在《刑事裁定书》上写道:“我坚决申诉到底”。



本文系撮合多篇文章而成,原作者有吴波(李奎生案一审辩护人)、杜福海等


作为河南省首个被判刑的律师,李奎生称自己是“在凭空加罪面前,抛头洒血,寻求司法公正的律师”;而检察官则说是与“假律师的真较量”。李奎生案作为司法个案,意义或许不是普遍的,但无疑是典型的,从中可以窥见中国律师生存的点滴状况。所以,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之后的今天,回顾李奎生案件不无裨益。

中原第一大律


李奎生,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自称也被一些媒体称为“中原第一大律师”、“法坛怪杰”,此人的确很怪---今年43岁的李奎生自幼习武,师从少林,至今还担任嵩山少林拳法研究会研究员、少林寺正宗武功研究学院名誉院长等职务。不仅如此,李奎生1982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后,198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之后又连续攻读了刑法学和民商法学两个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1986年,李奎生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实习,偶遇进京上访的农家女李中香,她在山东一个煤矿党委书记家当保姆时惨遭蹂躏,却告状无门。初出茅庐的李奎生第一次拍案而起,最终将那个流氓送上了刑场,此案曾轰动一时。从此,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便成了李奎生律师生涯中一项重要内容。他曾经将一个因正当防卫却被判死刑、即将被绑赴刑场的死刑犯救了下来。

  在李奎生亲历的那些传奇案件中,最具新闻效应的当属“海灯法师案”。《四川日报》记者敬永祥的一篇“内参”,引来了一起著名的新闻官司。一审败诉的敬永祥四处挑选高手———位具备新闻、法律、武术、佛学等专业知识的大律师。李奎生免费接过敬永祥的案子后,跋山涉水,足迹踏遍了海灯法师生前去过的寺庙山川,广泛收集材料,不仅二审大获全胜,而且导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关于“内参”不得作为被诉对象的司法解释。声名远扬的李奎生还出任多家媒体的法律热线主持人,不少求助热线内容涉及党政司法机关违法乱纪问题,别人敢怒不敢言或敢言不敢做,他则“一点也不给面子”,敢说敢查。

  李奎生由此被最高法院一位领导称为“中原第一大律师”。


身陷囹圄


让李奎生想不到的是,家门口的荥阳市(郑州市管辖的县级市)变成了他的落难地---

  1998年4月,荥阳市财政局局长薛五辰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同年5月,李奎生接受薛五辰之妻史小改的委托,在案件侦查阶段为薛提供法律服务。当李奎生持合法手续前往荥阳市检察院,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薛五辰时,却遭到该院反贪局长王某的极力阻挠,致使李奎生迟迟无法履行律师职责。

检察机关为什么在李奎生委托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让他介入案件呢?在李奎生的案卷中,有薛五辰给亲属写的便条一张:“我意不要再请其他了,相信荥阳检察院领导。”该便条上的落款时间1998年是由1999年改写而来。原来薛五辰妻子以前给他聘请了两个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检察机关以薛五辰不愿意更换律师为由拒绝接受李奎生的委托手续。曾经担任李奎生原审辩护人的朱妙春律师指出,薛五辰此举,缺乏合理的动机,不合常理,而检察院不让薛五辰当面拒绝李奎生更显得此事出人意料地蹊跷,写错年份只能让人产生这不是薛五辰本意的结论。但是,荥阳市一位人大副主任和荥阳检察院办案人员都出具证明称薛五辰不同意变更辩护律师为李奎生。由此,检察机关就理直气壮地拒绝李奎生履行职责。李奎生无奈又推荐郑州市新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天中作为律师介入,薛五辰亲属又交了12.8万元。然而,落花有意,流水无情,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在亲属委托与当事人意愿不同的时候,律师应当面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所以李奎生尽管拿着合法的手续,就是无法见到当事人。
李奎生在接受委托时曾经告诉薛五辰妻子,只要检察院搜出的款项都有合法来源,薛五辰就没有罪。薛五辰的妻子说,都有合法的来源并且提供了证人。李奎生对部分证人进行了调查,证人都表示“绝对无虚假”,敢到法庭上做证。那边薛五辰在看守所里也翻了供,将检察机关查获的300多万赃款出处说的有根有据,贪污铁案变成了司法冤案。荥阳检察院马上组织侦查人员进行核实,但是,证人纷纷躲了起来,求助荥阳公安局以后,19个证人中的15人相继被警方控制起来并承认了自己做伪证的事实,并且讲是李奎生暗示他们做伪证,于是李奎生由此进入检察机关的视线。同年12月2日,荥阳检察院通知李奎生到检察院来,他以为可以去会见日思夜想的薛五辰了,连忙开车从郑州赶往荥阳。但是,迎接他的是一张《传唤通知书》,李奎生在《传唤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从98年12月2日上午9时开始。”从此,李奎生的律师生涯结束了,那么,李奎生到底干了什么违法的事情呢?

时间回到1998年8月底,荥阳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王某对前来交涉的李奎生说,已经查封了薛五辰300多万元,你给史小改做做工作,让她把存折交出来,保证不对她采取措施。

李奎生将王的意思转告史小改。史认为没有那么多,其中有借款、汇款、与别人合伙办厂等收入。李奎生说:“借款得有借据,合伙办厂要有营业执照和合同,汇款要有邮局的证明,这些都要有合法的证据,还要拿到法庭上去质证。”

  这段话后来成了检察院指控李奎生“暗示、引诱”史小改作伪证的主要证据。

  1998年10月3日,由史小改提供的两个证人来到擎天律师事务所,李奎生在明确告知他们证人不得作伪证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后,由新来的大学生张建伟负责提取了笔录。这份尚未进一步核实的笔录,暂存于卷宗里,始终未向任何人、任何部门提供。12月2日,李奎生接到王某的电话,要他到检察院“办理案件”。据李奎生当庭陈述,他到检察院后毫不隐瞒地回答了此案收费和变更委托人等情况。王某说:“你把钱一退啥事都没有,现在就可以走人。”李奎生不吃这一套。王某一把扯掉了李奎生的领带,照着他的下巴打了一拳。在场的河南省检察院的一位领导不仅未加制止,反而说:“把大衣脱了,立正站好!”同时用脚踢李奎生,揪他的耳朵。李奎生怒不可遏:“明天到省检察院王尚宇检察长那里控告你们!”王某打电话叫来荥阳市公安局的徐某和张某,用一张连公章都没有的空白拘留证将李奎生刑事拘留,之后,就在检察院的办公室内“联合办案”,对李进行审讯。

  次日凌晨4时,李奎生被以“涉嫌受贿罪”投进看守所。5日,他被荥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批准逮捕。

  李奎生曾编写过多部法律专著,其中一部《世界酷刑大典》(被河南省列为“五个一工程”项目(社科类))即将成书时,他自己却经历书中描写的酷刑---据李奎生当庭陈述,他被抓后经历过连续14天的车轮战审讯,审讯者自己打累了,就雇打手施暴:他们让李奎生一只手从脖颈处向后压,另一只手从后腰部提上来,两只手在脊梁处汇合,然后铐住两个大拇指---这就是一些刑讯逼供者常用的“背铐”。

  他们还扒光李奎生的衣服,给他戴上重刑犯才戴的脚镣手铐,拉着他在零下十几度的雪地上奔跑;审讯人员把李奎生铐住双手,将他的身体当成练飞脚的“沙袋”。他们边打边叫:“你不是中原第一大律师吗?你不是很狂吗?”

 “感觉生不如死。”李奎生说。

2000年3月13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薛五辰在羁押期间死亡,“死因不明”。根据我国刑法学中刑罚消灭的理论,国家将不再对薛五辰行使刑事追诉权。如果薛五辰不能被证明有罪,则李奎生帮助当事人(薛五辰)伪造证据的指控亦不能成立。

  但有关司法机关仍然没有放过李奎生。1998年12月9日,荥阳市公安局、检察院搜查了擎天律师事务所,扣押了大量办公物品。连李奎生的毕业证书、律师资格证和《世界酷刑大典》书稿也被抄走。两家执法机关查扣如此多的物品,既未依法制作一式两份的暂扣清单,亦未随卷移交。这种带报复性的查扣令擎天律师事务所瘫痪至今。

  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内,此案辗转三地,最后由郑州市中院指定中牟县法院审理。其间,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示,先后调卷审查,均认定李奎生不构成犯罪。更令人不解的是,史小改等4人已先后获准取保候审,惟有超期羁押的李奎生不准取保候审。

  2000年5月9日,中牟县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本案。中牟县检察院指控擎天律师事务所涉嫌“单位偷税罪”、李奎生与史小改等5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朱妙春等为李奎生作了无罪辩护。法庭上,公诉机关在举证时被逮了个正着---一份盖着荥阳市检察院公章、落款为1998年8月7日的“证明”,竟然写在1999年5月印刷的稿纸上;而公诉人出示的由荥阳市检察院提供的另一份据称是薛五辰于1998年6月3日所写的“不同意聘请李奎生为辩护人”的复印材料,其中的“98”明显是“99”改的。朱律师说:“故意制造假证,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

  2000年6月29日,中牟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据法庭调查,史小改等人伪造合作办厂的假协议的时间是1998年4月,一个月后,史小改才找到李奎生,并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李奎生在浑然不觉的情况下,又对史小改提供的两个证人做了笔录,但并未向任何部门提交,仍在律师的案卷中;史小改等人当庭证实,李奎生没有指使、暗示或引诱他们作伪证。

  据透露,中牟县法院在开庭后的当天晚上立即召开审判委员会,一致认定李奎生不构成犯罪。但郑州中院不同意无罪判决,并随后调走了案卷。

  在姚秀荣等十几名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下,经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中牟县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犯“单位偷税罪”、被告人李奎生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事实不成立,宣告两被告无罪。


再入火海

2001年10月23日,李奎生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逮捕。2002年年底,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指控李奎生犯有诈骗、敲诈勒索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此时,距离他前一个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时间尚不足一年,李奎生才出监狱又入牢笼,我(郑波律师)担任了他的一审辩护人。

早在1998年,荥阳检察院曾经以涉嫌受贿罪对李奎生立案,发现他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案由又改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2000年12月31日,案件指定管辖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奎生无罪。
2001年2月开始,李奎生的出生地和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先后被调查,专案组在彻底复查中发现,李奎生及其妻子的律师资格证经司法技术鉴定都是伪造的文书,他们都是假律师。同时,侦查人员又获取了李奎生涉嫌诈骗的重大犯罪事实,认定“李奎生冤案”纯属子虚乌有。2001年7、8月间,《河南商报》和《法制日报》分别刊登了对李奎生夫妻的“通缉令”。
李奎生案件从侦查到起诉一直是以专案组的形式在办案,荥阳检察院在全院范围内公开竞聘了公诉人,集中全院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办案需求。专案组成员们夜以继日地进行案件审查工作,尽管他们的家距离检察院才500米,孩子都很幼小,加上天寒地冻,大雪纷飞,但是,他们仍然坚持吃住在办公室。就这样,据媒体报道,专案组成员还谦虚地说:“其实,检察长最辛苦。他有时半夜到现场指挥,协调案件到凌晨三四点钟,领导是我们的榜样。再说,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更义不容辞!”
那么李奎生为什么会被司法反复追究,他为什么从“中原第一大律师”变为荥阳市看守所一待决囚犯呢?

专案组认定李奎生自吹“法坛怪杰”、“中原第一大律师”,在办理王全贵案和薛五辰案时以包揽无罪的形式诈骗当事人50万元,在薛五辰案件中又敲诈勒索当事人12.8万元,李奎生的行为构成了诈骗、敲诈勒索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专案组还对他的历史进行了全面调查,认定李奎生和妻子通过行贿5000元钱给司法厅某工作人员,偷换了考试卷,骗取了律师资格;通过对李奎生学历的穷追猛打,将他自称的硕士学历降格为中专文化;专案组还挖掘出李奎生在办理一个刑事案件时,曾经向法院呼吁枪下留人,导致该死刑犯的执行被停止,经过查证后,发现他反映的情况不实,复又执行。还有,一女子投诉李奎生以给她办律师证为诱饵将其强奸,当时司法局查到最后亦不了了之。总而言之,专案组经过辛勤工作,将“中原第一大律师”变成了街头小混混。

李奎生强烈反对,他很健谈,称他的案件已引起国家领导人和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已经上升到了政治的高度。他展示手中的一沓子材料,上面已经编到3000余号,都是他写给政法系统的主要领导、媒体和自述的无罪材料;同时,他又拿出一捆空原珠笔芯,证明他在不屈不挠的书写申辩材料。李奎生控诉办案机关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并且从怀里掏出一个卫生纸团,打开后里面有一小堆黑紫色的块状物,他迎着杨波律师探究的目光解释说,这是伤疤结的痂。李奎生在看守所里写的材料充满着激昂的斗志,他就象堂吉诃德一样在向自己无法克服的力量挑战;但是,他的思想过于拥挤,千言万语抢着要从他的嘴里冲出,于是,就显得重复罗嗦、逻辑混乱,或许他的“中原第一大律师”桂冠真戴得有点勉强。但是,人品、能力与犯罪是两回儿事,李奎生到底有罪还是无罪呢?司法机关为何牢牢抓住他不放呢?


庭审激荡

2003年2月26日和4月9日,李奎生案件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戒备森严,在经过两道检查岗后,辩护人才能进入法庭履行职责。随着审判长一声:传被告人李奎生到庭,所有人的目光都向法庭的门口看去,只见李奎生外面穿着一件绿色的棉大衣,里面穿着一身深兰色的西服,在几个法警的押送下,戴着手铐挺胸昂头走进法庭。他的出场使我想起了革命样板戏“红灯记”中李玉和的形象,虽然身陷囹圄,但是气宇轩昂,用大无畏的眼光注视着法庭,绝对没有犯罪分子受审时的畏惧表情。

片段一

4月9日早上9点整,“李”案继续开庭审理,检察官以播放录像拉开公诉的序幕。

画面中人像模糊,瘦高的身材、起立时微微有些驼背,似乎是2月26日当庭推翻证言的河南省司法厅干部马黎明。录像记录了马黎明签字画押的全过程,然后,他拿着几页纸在读着。播放以非正常的速度进行,难以听清全部内容。

“你的供述是不是事实?”画面外有人在问。

马黎明连续不停的回答:“是,是……”

“有没有人刑询逼供?”

“没有。”

历时5分钟的录像播放完毕,李奎生的辩护律师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波,当即向检察官索要录像的笔录。

“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可以做为证据。”在确定检察官没有为录像制作笔录后,杨波律师宣读:“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218条第2款规定: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以上述要求衡量马黎明的视听资料”“该视听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检察官接下来申请传唤的苏顺六、刘绍、王炳全、陈佑民、卢延祥五位证人均未到庭,这一组12份证明“李”偷换考卷的证据,“除了授予李奎生、职麦英律师资格以外。”李奎生说:“都是假的。”

“都是假的吗?”检察官机警的反驳:“李奎生的律师资格考试成绩也是假的了。”在检察官出示的第9份证据---河南省1990年律师资格考试成绩表中,赫然写着李奎生四份试卷成绩分别为:72.5、79.5、82、82。

“检察官在偷换概念。”杨波律师澄清这一问题:“授予律师资格,自然就是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4月9日晚上7点,10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结束,检察院申请法庭传唤史小改、胡天中、黄留群、黄蕾、鹿永亮、马顺德、马书卿等近六十人次的证人,无一人到庭接受质证,被告人李奎生和李奎生的辩护律师杨波、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广瑞,只能就检察院出示的这些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

“李”案关键证人的证言象烙烧饼一样,翻来翻去。在2000年12月31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奎生无罪案的庭审中,史小改、鹿永亮等都当庭证明李奎生无罪。“证人庭上庭下给出数份证言相互矛盾,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时,应当督促证人到庭,令其当庭选择。”高广瑞律师说:“否则,法庭依据什么帮他们作出选择。”

杨波律师为李奎生做了无罪的辩护,他指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根据“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荥阳市公安局对发生在郑州市的变造国家证件行为没有管辖权;同时,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取得都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的规定,没有排除非法的证据。

关于李奎生诈骗罪的指控,杨波律师指出,李奎生通过舞弊获得律师资格的证据不足,李奎生指出他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证人也推翻了以前的陈述,河南省司法厅是在对李奎生违纪举报“查无实据”后颁发了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他在办理王全贵和薛五辰的案件中没有自诩双硕士和法坛怪杰,证人也没有证明他在接受案件时以双硕士和法坛怪杰头衔来抬高自己。李奎生是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者辩护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并且律师除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外,办理其他案件实行的是有偿服务,李奎生向当事人收取多少代理费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涉及犯罪问题。他接受委托后确实开展了工作,为亲属分析案情,为会见犯罪嫌疑人四处奔走游说,会见嫌疑人的目的没有达到不等于李奎生没有履行职责,故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李奎生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杨波律师指出,起诉书指控李奎生以所谓的王全贵案件少交钱被判刑为例相要挟,迫使薛五辰妻子不得已交出12.8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因为薛五辰妻子交钱在先,王全贵被判刑在后,李奎生不可能以不存在的事实相要挟;薛五辰妻子出于救夫心切交钱完全是自愿的,律师收费是否规范的问题不是敲诈勒索行为,所以,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也不能成立。
关于李奎生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指控,杨波律师指出,起诉书对李奎生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指控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本案不具备重新起诉的条件,原中牟法院的无罪判决应当维持。
最后,杨波律师向法官呼吁,刑事审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是达到这一目的唯一途径,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理论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李奎生不应对自己没有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1款3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李奎生案件审理期间,媒体关注李奎生案件的视角非常有意思。省内媒体的报道角度,是侧重于揭发李奎生的犯罪事实;而省外媒体的报道视角更关注于李奎生是否是被冤枉了的律师。荥阳检察院在兢兢业业办案的同时,没有忘记团结新闻媒体。在李奎生案第二次开庭审理的中午,在场记者都被请去赴宴。《南风窗》杂志的记者石破先生对此这样描述:荥阳市检察院宣教处一名干部邀请所有到场记者吃饭,并在饭桌上提醒记者“不要被李奎生在法庭上的表演所迷惑”。饭后,该干部向记者散发一份检察院的新闻稿:《铁案锁定李奎生》。不过从后来的报道看,外地媒体的记者们仍然不卖面子地对李奎生案件说短论长。
法庭的审理过程虽然是枯燥的;但是,法庭和法警传唤证人程序式的表演却给激烈的庭审带来了些许快乐。只要审判长一说传证人某某某,大家心里就喊:报告,证人没有到庭。等到法警从法庭外面进来真的向审判长这样报告时,全场就爆发出会心的笑声。

律师荣誉至高无上
2003年11月30日,李奎生案件一审宣判。荥阳法院(2003)荥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评判,起诉书关于李奎生偷换律师资格考试试卷和诈骗薛五辰妻子30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奎生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李奎生诈骗王平贵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奎生敲诈勒索薛五辰妻子1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不当,应予纠正;李奎生及其辩护人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指控被告人李奎生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奎生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荥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奎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非法所得32.8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李奎生不服,提起了上诉,张思之律师做了他二审辩护人,张思之先生曾经在《河南李奎生案中的证据问题》一文中指出,杨波律师关于控方资料不能作为证据的观点“完全正确”。当时,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代理主任索书江律师邀请杨波律师与张先生一起作李奎生的二审辩护人,由于杨波律师当时确实无法脱身,所以失去了向张先生学习的宝贵机会。2004年5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28日,李奎生在《刑事裁定书》上写道:“我坚决申诉到底”。 经过漫长的诉讼,李奎生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勿庸讳言,李奎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确有夸大其词的地方,在业内外也没有良好的口碑;但是,他没有能够履行律师职务不是他的过错,必须依靠执法机关配合律师才能执业的状况,使律师在很多时候确实无可奈何。由李奎生案件我进一步想到了律师的职业荣誉,在艰难的法治进程中,社会对律师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不仅是业务的精良,同时还要有高尚的人品,所以,只有那些真正把律师作为事业追求的人们才能成为法律之师、社会表率。律师职业不仅是我们的谋生工具,更是我们一生应当坚守的高尚职业,这是我们纪念律师制度恢复37周年应当珍惜的职业荣誉,诚信、守法、理性应当成为我们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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