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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隐匿关键证据致使被告人冤获死缓---张振风强奸、抢劫无罪判决一案

2015-06-26 马阳杨 汇编 刑事备忘录

马阳杨按:

本案就四个字,刑讯逼供。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2日,柘城县公安局接到洪恩乡某村一名女村民的报案,称4月21日23时许,4个蒙面人将其家中院墙扒开一口子、手持钢管、砍刀闯入屋中,其中3人将其轮奸,而后抢走83元现金。抢劫得手后,4人骑着大架摩托车消失在茫茫夜色中。

此案引起了柘城县公安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局长刘勇、政委张政勇、副局长李明和等带领侦技人员先后到达案发现场,成立专案组,组织警力对此案进行全力侦查。

从4月26日至5月28日,在柘城县境内的洪恩、陈青集、大仵、起台相邻的4个乡镇连续发生轮奸、抢劫系列大案12起。这给柘城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柘城警方分析后决定,对这12起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商丘日报》2007年7月7日的报道称,通过多日的秘密走访,大案中队长王杰、五中队长孙宏志向专案组汇报,鹿邑县杨湖口乡田庄村的张振风平日里游手好闲,无正当收入,但赌博、吃喝却出手阔绰,近期曾一次拿出近两万元现金偿还赌债,并且还经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员厮混,昼伏夜出,行踪诡秘。

警方发现,张振风的居住地与柘城县洪恩乡仅一河之隔,语言相近,其对洪恩、陈青集、大仵等乡镇的地形较为熟悉,而其家中有一辆大架摩托车与此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相符。专案组分析,张振风有重大作案嫌疑。

张振风的姐姐向记者回忆,2007年6月3日,张振风正在家收麦子,当地派出所以有事为由将张振风带走。

《商丘日报》的报道称,“通过连夜突审,张振风交代了他伙同郭新魁、郭辉、刘超等10余人,一个月内在柘城境内抢劫、强奸作案10多起的犯罪事实。6月4日夜,柘城警方成功将该团伙主要成员郭新魁、郭辉、刘超抓获。”

“据张振风等4人交代,该团伙从今年4月下旬起,10多人分别驾驶大架摩托车,持匕首、钢管等凶器入室抢劫、强奸,10多人交叉在柘城境内作案12起,其中强奸3起,抢劫现金3万余元,手机10余部,戒指、项链、手镯等物。同时又交代团伙先后在周口、商丘、安徽省亳州等地作案20余次。”

一年后,本案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振风承认强奸、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辉承认强奸、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郭新魁拒绝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超、刘传军否认强奸但承认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本可避免的冤案,但就是避免不了

事实上,这是一起本可避免的冤案。刘传军的辩护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继超在其辩护词中说,本案5名被告中,郭新魁始终没有承认犯罪,其余4名被告认罪后又推翻了原来的供述。

9月7日中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郭新魁的家中见到了他。当时,他刚刚和前来祝贺他获得新生的朋友吃完饭。

郭新魁对记者说:“我没做过的事,打死也不会承认!”

记者问:“你有没有被刑讯逼供?”

郭新魁答:“你比我聪明,这个事还问我?”

在辩护词中,吕继超仔细分析了当事人被定罪中存在的问题。如,本案5个被告人涉及案件14起,许多案件的主要事实方面是模糊不清的,特别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不清,抢劫案参与的人数不清。尽管公诉机关曾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及证据上看,仍有许多事实无法查清。

吕继超特别指出了本案的荒诞之处:没有被告人去辨认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怎么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呢?受害人王某竟然能辨认出蒙着脸部的人,难道有特异功能不成?并且,他在前面的笔录中说没有看清被告人,而后面却又说看清了并辨认了出来,这明显是不真实的。但该结论被余鹏飞隐匿

另,张振风等5人因涉嫌强奸、抢劫犯罪归案后,柘城县公安局曾对5人抽血,与受害人体内残留的精液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已排除了5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但该结论被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隐匿。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因是“隐匿重要鉴定结论”。

2008年11月,张振风等5人一审被定罪判刑后,5人分别提出上诉。

2009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并建议公安部门补充DNA鉴定。

随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对强奸、抢劫案重新评查中,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正在服刑的王银光是真正的犯罪分子,随后确定“张振风等5人涉嫌抢劫、轮奸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

反思,反思,再反思


这是极度令人震惊的案件,内情甚至比赵作海案、王子发案都更加恶劣,让我们的司法作为再次踏入了“死人复活”“真凶落网”才能证明冤屈者清白的河流。而从“张振风冤案”,更能让我们清晰看到一些地方底层司法恶劣的生态。


赵作海案、王子发案无疑都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成分,但毕竟他们在当时办案的过程中,是被警方完全怀疑为犯罪嫌疑人的,这里面存在着警方一定的主观判断失误的可能性。但“张振风冤案”,却完全是当地警方主观故意造成——验血鉴定已经证明张振风等5人绝非强奸犯罪嫌疑人,但这份证明确被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隐匿,使张振风等5人失去了洗刷嫌疑的机会。当下我们无法得知余鹏飞的用意究竟何在,是因为私人恩怨对张振风等5人进行打击报复,还是因为立功心切一时头脑发昏糊涂为之,还是在破案指标和限令的逼仄之下无奈为之。但不管怎么说,他已经失去了作为一个执法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执法素养,并且实质上刻意造成了冤案,已经属于刑事犯罪。


略懂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份DNA鉴定报告,对一起强奸案的证据意义能有多大。不过更令人遗憾的是,在这起涉嫌抢劫和强奸的案件一审的时候,很明显是缺失DNA鉴定报告的。但就在证据和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地方法院却顺利开庭并做出了一审判决,将张振风等5人判处重罪。新闻没有还原当初一审的庭上情景,但这个糊涂审判势必会影响公众社会对这五个人的道德判断和名誉损害,也必然将他们投入大牢之中遭受罪罚。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案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官的职业素养,实在值得人怀疑。结合余鹏飞隐匿证据的妄为和大胆,以及地方法院的糊涂审判,让我们清晰辨见到该地司法体系的恶劣生态——权力过于膨胀,敢于藐视规则,敢于践踏法律,敢于违背职业道德。正是这些主观故意,造成了“张振风冤案”。不敢想假如真凶没有落网,张振风等5人如何才能洗脱罪名?含冤的他们上诉之后,固然案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但这个重审的过程实在太过漫长,整整一年多依旧停留在破碎而虚构的证据链上。当地司法体系的工作作风可见有多么拖沓和懒惰,生态又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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