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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言要杀情敌,却被公安作为定罪证据,蒙冤入狱---赵乃文故意杀人无罪判决一案

2015-07-01 马阳杨 刑事备忘录

杨云忠故意杀人案

杨云忠,黑龙江肇东市皮毛厂工人,

故意杀人

蒙冤

7

年被宣告无罪释放。这起错案

是如何发生的?杨云忠之所以承认自己是

杀人犯

是因为受不了刑讯折磨。

年迈的父母因

为他的牵连而被羁押,

这也对他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办案人员告诉他,

如果承认了自己

杀人,父母就没事了!多次翻供,但都没有任何意义。

沉冤昭雪后,

对刑讯逼供的调查却陷入了僵局。

当年与杨云忠同号儿关押的其他被告人已经

被枪毙了,办案人员又否认存在刑讯逼供,故查无实据。参与刑讯杨云忠的几名公安人员,

还在在肇东市公安局堂而皇之的工作,并且得到荣升。

2003

4

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赔偿办正式接到杨云亭为弟弟杨云忠递交的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书,

杨云忠为弟弟申请赔

130

万。

一起错抓错判的

杀人案

,让黑龙江省肇东市一名

25

岁的男青年无辜背负

杀人

恶名,先

被判处死刑,后被改判无期徒刑,如果不是该案的真正元凶落网,

也许永远不能翻案。

2003

7

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来到肇东调卷取证,受害人申请赔偿

130

万。近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确定赔偿金的数额。

据《生活报》报道,

2002

3

11

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杨云忠无罪。而这时,这

名无辜的青年已经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度过了

7

年的噩梦时光。

出狱后,

母亲含冤去世,

父亲

瘫痪,为自己奔波翻案的大哥弄得家财散尽。

祸从口出

1994

11

15

日晚,

肇东市皮毛厂

21

岁的男青年赵乃文被人用斧头砍死在肇东市八道街

一厕所里,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侦破此案,认定同厂工人

25

岁的杨云忠有重大嫌疑。

事发前,杨云忠与被害人赵乃文均为肇东市皮毛厂工人,

关系一直不错。此时,杨云忠正在

追求同厂女工胡春荣。但胡拒绝了杨云忠。一次,

杨云忠和几个哥们在一起喝酒,

席间有人

开玩笑说:

听说胡春荣和赵乃文关系不错,

你不一直追求胡春荣吗,

这不是让人给撬了吗,

你咋办呢?

杨云忠当时借着酒劲,随口说了一句:

谁和胡春荣处,我就整死谁。

然而让杨云忠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后来,赵乃文被人砍死在公厕。而他因为这句

酒话

成了最大的

犯罪嫌疑人

。当年

12

2

日,杨云忠以

涉嫌杀人罪

被带到肇东市公安局审

讯。

据杨云忠介绍,

事发当日的

20

时到

21

时,

他和同学张景江正在台球室打台球,

而赵乃文是

在当日

21

时被杀的,他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打完台球之后就回家了,其母亲可以作证。

警方调查取证时,

找到了杨云忠穿过的一双带有血迹的鞋子,

经鉴定,

血迹和被害人赵乃文

的血迹相同。

关于血迹的来源,

证人张景江在一份材料中证实,

案发的一个月前,

杨云忠和他遇见了同届

女同学张某和一男子在一起,

杨云忠不知怎么和那男子发生了争执,

随后那男子找来一帮人,

双方打在了一起。

血迹就是那个时候留下的。

但警方找到张景江时却不知什么原因并没有采

纳张的证言,反而认为张作伪证,将其收审,并让他出具另外的证言。后来,警方又以杨云

忠的父亲杨发和母亲闫凤琴

涉嫌包庇

,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也将其收容审查。

死刑判决

1996

9

27

日,当时的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杨云忠与赵乃文曾在

同一单位工作。杨云忠曾追求过本厂女工胡春荣,被拒绝后,得知胡春荣对赵乃文有好感,

便对赵产生不满,扬言谁和胡春荣处对象就杀了谁。

1994

11

15

日晚,杨云忠酒后产

生报复赵乃文的念头,携带斧子前去赵乃文家,当行至赵家附近时,恰好遇见赵上厕所,便

尾随至厕所内,

掏出斧子将赵砍死后逃走。案发后,其父亲杨发、

母亲闫凤琴为使杨云忠逃

避法律制裁,唆使张景江向司法机关出具伪证。

基本案情

1994年11月15日晚,肇东市皮毛厂21岁的男青年赵乃文被人用斧头砍死在八道街一厕所里,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侦破此案,认定同厂工人25岁的杨云忠有重大嫌疑。

  事发前,杨云忠与被害人赵乃文均为肇东市皮毛厂工人,关系一直不错。此时,杨云忠正在追求同厂女工胡春荣。但胡拒绝了杨云忠。一次,杨云忠和几个哥们在一起喝酒,席间有人开玩笑说:“听说胡春荣和赵乃文关系不错,你不一直追求胡春荣吗,这不是让人给撬了吗,你咋办呢?”杨云忠当时借着酒劲,随口说了一句:“谁和胡春荣处,我就整死谁。”

  然而让杨云忠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后来,赵乃文被人砍死在公厕。而他因为这句“酒话”成了最大的“犯罪嫌疑人”。当年12月2日,杨云忠以“涉嫌杀人罪”被带到肇东市公安局审讯。

  据杨云忠介绍,事发当日的20时到21时,他和同学张景江正在台球室打台球,而赵乃文是在当日21时被杀的,他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打完台球之后就回家了,其母亲可以作证。警方调查取证时,找到了杨云忠穿过的一双带有血迹的鞋子,经鉴定,血迹和被害人赵乃文的血迹相同。

  关于血迹的来源,证人张景江在一份材料中证实,案发的一个月前,杨云忠和他遇见了同届女同学张某和一男子在一起,杨云忠和那男子发生了争执,双方打在了一起。血迹就是那个时候留下的。但警方找到张景江时却不知什么原因并没有采纳张的证言,反而认为张作伪证,将其收审,并让他出具另外的证言。后来,警方又以杨云忠的父亲杨发和母亲闫凤琴“涉嫌包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也将其收容审查。

  1996年9月27日,当时的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杨云忠与赵乃文曾在同一单位工作。杨云忠曾追求过本厂女工胡春荣,被拒绝后,得知胡春荣对赵乃文有好感,便对赵产生不满,扬言谁和胡春荣处对象就杀了谁。1994年11月15日晚,杨云忠酒后产生报复赵乃文的念头,携带斧子前去赵乃文家,当行至赵家附近时,恰好遇见赵上厕所,便尾随至厕所内,掏出斧子将赵砍死后逃走。案发后,其父亲杨发、母亲闫凤琴为使杨云忠逃避法律制裁,唆使张景江向司法机关出具伪证。

  因此一审对杨云忠等人作出判决:杨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张景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杨发和闫凤琴犯包庇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杨云忠不服。而这时,家中年迈的父母也因为涉嫌包庇,父亲被羁押56天,母亲被羁押13天,其大姐也被连累羁押了36天。父母因一时着急上火,从看守所出来后不久,双双病倒在床上,家中就只有大哥杨云亭一人支撑。

  那时,杨云亭在肇东做粮油批发等生意,在当地也是富户。认定弟弟是无罪的杨云亭,开始为了给弟弟洗清冤屈而奔波。

  1997年7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杨云忠死刑的一审判决部分证据不充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9月7日,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杨云忠因求婚未成而行凶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定性准确,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杨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张景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杨云忠的父亲杨发、母亲闫凤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虽然杨云忠由死刑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但自认被冤枉的杨云忠不能接受被判刑。而当时杨云亭为弟弟奔波,已经将家中所有的积蓄都花光了,为此爱人也离他而去。有人劝杨云亭,“算了吧,折腾这么长时间,到这地步已经不错了,别再告了,对谁都没有好处。”

  但杨云亭永远也忘不了见到弟弟时,弟弟悲哀无助的表情,“哥,你相信我,我根本没有杀人,他们冤枉我,非逼我承认是杀人犯。”

  1998年9月,杨云忠以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9年9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云忠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严惩,杨云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沉冤得雪

  就在杨云亭为弟弟申冤走投无路时,2001年1月,震惊黑龙江省的以原肇东市检察院检察官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杀人犯罪组织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破获。

  在该案专案组2001年5月14日的“关于蒋英库杀人犯罪团伙又供认两起案件的说明”中称:“蒋英库团伙又交代了一起在肇东的杀人案和一起伤害案件,是其犯罪集团成员所为。但经查,这两起案件均已被肇东警方‘破获’,当时被认定的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杨云忠和隋洪建等人已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3年。现经初步认定,这两起案件是蒋英库团伙成员王英利(已被同伙杀人灭口)和路洋所为,因此,肇东公安局已宣布破获的这两起案件极可能是错案。”

  据犯罪嫌疑人路洋交代,他和王英利是好朋友,蒋英库曾多次唆使同伙王英利到社会上杀人练胆。1994年11月15日,王英利到集贤县找到自己并来到肇东,当晚他们喝完酒后,怀揣斧子和尖刀行至肇东市八道街一个公厕内,发现一名男子蹲在里面,此人正是赵乃文。王英利抡起斧头将其砍倒,之后两人潜逃到蒋英库处躲避。

  2001年6月14日,哈市公安局专案组押解犯罪嫌疑人路洋在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丛广文等同志的配合下,来到作案现场,经现场指认,确定该案件就是王英利和路洋所为。

  至此,震惊肇东的1994年11月15日这起杀人案真相大白。

  

本案时间表

1994年11月15日晚,肇东市皮毛厂21岁的男青年赵乃文被人用斧头砍死在肇东市八道街一厕所里,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侦破此案,认定同厂工人25岁的杨云忠有重大嫌疑。


1994年12月2日,杨云忠以“涉嫌杀人罪”被带到肇东市公安局审讯。


后来,警方又以杨云忠的父亲杨发和母亲闫凤琴“涉嫌包庇”,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也将其收容审查。


一审对杨云忠等人作出判决:杨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张景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杨发和闫凤琴犯包庇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杨云忠不服。


1997年7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杨云忠死刑的一审判决部分证据不充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9月7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杨云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张景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杨云忠的父亲杨发、母亲闫凤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98年9月,杨云忠以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9年9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云忠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严惩,杨云忠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001年1月,以原肇东市检察院检察官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杀人犯罪组织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破获。蒋英库团伙交代了这起在肇东的杀人案。


2001年8月,杨云忠以自己没有杀人,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为理由第三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1年9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当时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2年2月11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经再审查明,原判认定杨云忠杀人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判杨云忠、张景江、杨发、闫凤琴无罪。


2003年4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正式接到杨云亭为弟弟杨云忠递交的“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赔偿1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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