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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会见时将含有敏感内容的纸条传递给嫌疑人获罪免处

2016-05-31 佚名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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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律师。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魏鲁宁,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卓某。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甲、卓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泗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魏鲁宁,原审被告人卓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甲系山东儒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朱某甲接受被告人卓某的委托,担任曲阜市息陬镇财政所原所长步某甲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辩护人,被告人卓某系步某甲的妻子。被告人朱某甲接受委托后,于2014年7月3日在曲阜市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了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步某甲。第一次会见后,被告人朱某甲向被告人卓某表示可以写一些内容与案情无关的纸条捎带给步某甲看。2014年9月17日上午,朱某甲在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复印了步某甲案件的卷宗材料准备到邹城市看守所会见步某甲时,卓某将事先写好的涉及案件内容的纸条交予朱某甲。朱某甲阅览后利用会见之际将该纸条传递给步某甲,经步某甲要求朱某甲又将步某甲在该纸条背面书写的找相关证人按走访、借款作证涉及案情内容的纸条带出羁押场所,经朱某甲审阅后转交给了卓某。被告人朱某甲也将其记录的涉及案件内容的会见笔录复印给了卓某,卓某在朱某甲会见步某甲时,将朱某甲留在车内的步某甲案卷材料中的证人证言部分进行了复印。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与卓某就证人徐某乙、王某证言对步某甲案件的利弊进行分析,朱某甲告知卓某如要证明步某甲与王某有借款关系,借款要有凭证或有证人,这事就好办了;证人徐某乙的证言漏洞、疑点很大,需要核实真伪,如徐某乙能够按走访作证,其将重新取证。后被告人卓某按照步某甲书写纸条和朱某甲对证人证言的分析建议,找到证人徐某乙,并将朱某甲带出的步某甲所写的含有检举揭发相威胁内容的纸条出示给徐某乙看,质问徐某乙在检察机关怎么作的证,要求徐某乙按单位走访冲账作证,后徐某乙以回忆起来了存在这种情况为由同意按走访作证,卓某遂将徐某乙同意按走访作证之事告知朱某甲并要求朱某甲尽快调取、固定徐某乙的证言,朱某甲遂向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调取徐某乙证言的申请,徐某乙在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向其复核证言时将卓某找其作证之事告知了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2014年9月24日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从卓某住处搜缴了朱某甲为卓某、步某甲捎带传递的纸条、复印的会见笔录及卷宗材料等物品一宗,次日曲阜市公安局对卓某妨害作证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卓某采取了强制措施。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利用会见之际将卓某因涉嫌妨害作证被刑事拘留及证人徐某乙同意按单位走访作证之事告知了步某甲。被告人卓某在步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找到证人王某,质问王某在检察机关怎么作的证,质疑王某作伪证,多次给王某打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妨害证人作证。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言陈述了步某甲案发后,步某甲的妻子卓某要求跟其见面,第一次见面时卓某抱怨说是他将步某甲弄进去的,过了一段时间,卓某再次要求见面,见面时卓某还是抱怨他,说他没说实话,后来卓某又多次打电话,其不再接卓某的电话,卓某就给其发短信,在卓某跟其见面时卓某没有骂过他,但说话很难听,卓某给其发的手机短信其感觉到有些威胁的意思等情况。其也陈述其承揽了曲阜市息陬镇一些村庄的监控安装工程,2010年年底曲阜市息陬镇政府给其结账前步某戊给其打招呼说步某戊手里有一些镇里不好处理的费用,让其帮忙处理一下,其心想这是第一次给息陬镇干活,以后工作业务上还需要经常联系,需要镇里领导帮忙,其便同意了步某甲的要求。在息陬镇政府给其结账后没几天,步某甲给其打电话又说了镇里有些账不好处理的事,于是其将结算工程款中一张为47290.6元的存单给了步某甲,后来这张存单步某甲如何处理、存单上的款项怎么存到的陈某丁名下其不知情以及在2010年承揽息陬镇的监控安装工程期间,其与步某甲之间没有相互借款等经济牵扯;2、证人徐某乙证言(1)证人徐某乙于2014年7月30日所作证言,陈述了其在2005年7月至2011年11月担任息陬乡乡长,在2009年息陬乡政府与翟某田签订了大峪水库加固除险施工合同、现代农业生产项目,与王某签订了息陬乡监控安装工程,相关施工合同和发票上的工程量都是真实的,相关工程款已经结清,其没有安排过他人截留工程款用来解决乡里开支或冲抵走访费用以及乡里过年过节的走访费用一般都是用餐费、招待费等发票报销出来,一般不存在个人垫资的情况,如确有个人垫资走访,这都需要乡里研究决定,走访完后不久经办人再拿着单子去乡财政所报销;(2)证人徐某乙于2015年9月26日所作证言,该证言系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复核时所作证言,其陈述了2009年大峪水库加固工程和第二批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是交由乡里水利站翟某田的施工队施工的,息陬乡视频联网监控工程是王某承包施工的,工程结算发票上的工程量都是实际工程量,其没有安排过步某甲或乡里的其他人截留项目资金用于解决乡里不好下账的费用,步某甲也没有向其提出过要截留部分工程款用于乡里的其他支出等情况;(3)证人徐某乙于2014年11月27日、12月8日、12月24日所作证言,陈述了翟某田施工的第二批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工程是实际发生的,结算发票上的价格是实际工程量价格,王某施工的监控工程都已经结账,其没有安排过任何人在上述工程上截留资金,步某甲也没有给其说过要截留该工程款用于冲账,只是在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上步某甲说过因该工程系市财政局安排的项目,要对相关领导表示感谢,但步某甲具体怎么感谢的,其不知情。但2009年大峪水库加固工程是虚列工程,因为当年乡里的走访费用不好下账,其让步某甲去处理的这个事,步某甲提议找水利站虚列工程,用于冲抵当年走访的费用,大峪水库加固工程合同是步某甲和翟某田商量制作的,以及陈述了其所作证言前后不一致,是因为经过其仔细回忆,回忆起了2009年大峪水库加固工程是虚列工程,该虚列工程是为了处理2009年春节走访费用,并在其自己家的储藏室里找到了走访名单后才予以确认等情况;(4)证人徐某乙于2014年9月24日、9月25日、9月29日及2015年5月12日所作证言,陈述了步某甲出事后步某甲的妻子卓某找过他,一次是在其到检察机关作证后大约10天左右的时间,应卓某要求在曲阜东关三联家电附近,见面时卓某说知道检察机关向其了解过情况,要求其在步某甲的案子上多操操心,这次没多说几句话就离开了;第二次见面是2014年9月18日,这次见面卓某还是说其是步某甲的老领导,让其多操操心;第三次见面是9月22日的上午,应卓某的要求在曲阜信用社附近见的面,见面时卓某还是要求其在步某甲案件上多操心、多帮忙,并给其看了一张约四分之一A4纸大小的纸条,在其看纸条的过程中卓某还质问他,问他怎么向检察机关说的,其听后有点生气,并说这些事和卓某说不着,随后卓某又提到步某甲的律师想跟他见个面,其答应说如有必要可以跟律师见面等情况。其也陈述了在息陬乡2009年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完工后步某甲提议要对市财政局的相关领导表示感谢,但步某甲从哪个渠道弄的钱、具体怎么感谢的,其不清楚以及2009年大峪水库加固工程是为了处理当年乡里的一些不好下账的走访费用而虚列的工程等情况;3、证人孔某甲证言陈述了其系山东儒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2014年9月份的一天,应朱某甲的要求其陪同朱某甲去邹城市看守所会见一个姓步的当事人,一起去的还有姓步的家属(后得知叫卓某)及两个不认识的男的,在去邹城市看守所的路上,卓某翻看朱某甲带上车的塑料袋里面的材料,到了邹城市看守所会见时某承音将那个塑料袋留在了车上,在会见步姓当事人时某承音将夹带的纸条递给了姓步的当事人,应当事人的要求,朱某甲又将步姓当事人写的纸条带了出来,在朱某甲看过后交给了卓某等情况。其也陈述了在去邹城市看守所和回曲阜的途中,朱某甲跟卓某商量着案情,具体怎么商量的其没有注意,只记得讨论着下一步要找什么证人作证之类的话;4、证人步某乙、步某丙证言陈述了步某甲被立案侦查后,卓某通过他人介绍为步某甲聘请了姓朱的律师,到了2014年9月底的一天,步某乙、步某丙、卓某和一个叫张某乙的邻居约着朱律师在步某丙开的饭店里一起吃的饭,吃饭时某律师把步某甲的案情给他们说了说,但具体怎么谈的记不清了。其中证人步某乙陈述了当时他们想让朱律师帮忙出个主意;证人张某乙也陈述了在9月份的一天,步某丙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步某丙开的饭店里帮忙陪陪客人,在吃饭的过程中,其听着姓朱的律师给步某乙、步某丙及步某甲的妻子在商量着步某甲案子的事,吃完饭后,他们又在那里商量,其便先行离开等情况;5、证人步某甲证言陈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一共有三笔钱款,一笔是王某安装监控的4.7万多元,一笔是翟某田施工的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3万元,一笔是息陬乡大峪水库加固工程的工程款6万余元,其中王某的4.7万多元是因自己当时急需用钱,就找了个理由说镇里用钱,王某就把该4.7万余元的存单给了自己,其将该存单给了卓某,后转存至其岳母陈某丁的名下;翟某田的3万元,是因为镇里走访费用无法下账,镇长徐某乙安排其从翟某田施工的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工程款中多开了3万多元,其将多开的3万元工程款用于冲抵走访费用的事情也给翟某田说了,翟某田结算完工程款后将该3万元交给他,后其将该款存入了其持有的邢某银行卡内的情况;息陬乡大峪水库加固工程是虚列的工程,当时也是因为镇里走访的6万多费用不好下账,其经徐某乙安排,其与翟某田签订了一份没有实际施工的大峪水库施工合同,套取了虚列的大峪水库工程款6万余元,因其个人先垫付了相关走访费用,所以以上3万元、6万余元款项被套出后都被其个人占有的情况。其也陈述了在2014年9月份,其涉嫌犯罪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朱某甲到看守所会见他时,从口袋里拿出其妻子卓某写给他的纸条,其看了纸条后经朱某甲同意又从纸条的背面写了找徐某乙按走访作证、找王某按借款作证内容的纸条交给了朱某甲的情况。其也陈述了其写“检察院一直问徐某乙有什么问题,我什么也没有说”这句话有点威胁的意思以及其在被关押到嘉祥看守所后朱某甲又会见了他两次,第一次会见时某承音告诉他因为纸条的事,卓某被刑事拘留和徐某乙想起走访冲账的事,第二次会见时没说几句话就被中止的情况;6、证人张某甲证言陈述了其签字的第二批现代农业项目的发票上记载的最后工程量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虚增工程量的情况,其没有安排过步某甲截留工程款等情况,其并解释了其所签字的发票上涂改的原因、经过情况;7、证人翟某田证言陈述了其带着镇水利站的一些临时工承包了镇里现代农业生产项目的部分施工,2009年7月现代农业项目施工后结算工程款,息陬镇财政所所长步某甲说得扣3万块钱给镇里用,其便将领取的8.4万元工程款中的3万元存成存单在步某甲的办公室里给了步某甲,至于该3万元怎么入了邢某的账户其不知情以及2009年息陬乡大峪水库加固工程其实际没有干,2009年的时候步某甲让其在施工合同和领款发票上签字,并对他说要把这个钱放在乡里用等情况;证人吴某亦陈述了2009年息陬乡财政所在结算现代农业生产项目工程款时,翟某田给其打电话说,乡里要扣3万块钱费用的情况;8、证人陈某丙证言陈述了其按照财政所所长步某甲的安排,将大峪水库加固工程的工程款扣除税款后共计62361.92元办成自己名下的存单交给步某甲以及镇里走访费用的报销程序情况;9、证人孔某乙证言陈述了其从2007年7月开始到中国农业银行曲阜市息陬乡储蓄所工作,其与陈某丙、步某甲都认识,户名为陈某丙金额为62361.92元的存单由步某甲于2009年9月18日取出并转存至步某甲名下的情况;(二)书证1、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证明步某甲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曲阜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步某甲涉嫌犯罪事实一是向施工商翟某田索要曲阜市息陬镇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结算工程款中的3万元,二是向施工商王某索要曲阜市息陬镇视频联网监控工程款中的47290.6元,三是步某甲采取虚构工程,套取贪污工程款62361.92元的情况;2、曲阜市息陬镇财政所记账凭证、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表、资金往来收据及发票、银行存取款凭证等书证一宗,证明了步某甲涉嫌贪污、受贿案中的相关工程款项被步某甲取出占有的情况;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告人朱某甲系山东儒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4、委托书、山东儒衡律师事务所公函、解除委托辩护函等书证,证明了被告人朱某甲于2014年6月28日接受卓某的委托担任步某甲涉嫌受贿、贪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2014年11月5日因朱某甲涉嫌违规、妨害诉讼经山东儒衡律师事务所决定解除与卓某的委托关系;5、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从卓某住处扣押的纸条两份,证明卓某通过朱某甲传递给步某甲的纸条内容即“事情最后结果如何,我也不知道,我求了这个找那个,都没有一个肯定的结果,我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你给我找个方法去),你告诉我去找谁,我继续找,如果你能写个信,我想你给他们各写一封,告诉他们,你需要他们,我找过他们好多次,写过信,发过短信…还是你的话能引起他们重视”以及步某甲通过朱某甲传递给卓某的纸条内容为“…找徐某乙做好6万多和3万的证言,确实是为了镇里走访冲账用的,另外告诉他,检察院一直问我他有什么问题,我什么也没说,让他操操心。找丁某、高某,帮忙协调一下,为了公事我承担责任不值得……王某那里你再找他,我没有亏待过他,想尽千方百计,按借款做证”,该两份纸条的内容均涉及步某甲案件情况并经过了卓某、步某甲辨认认可;6、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从卓某住处扣押的会见笔录复印件证明在卓某处搜查到朱某甲会见步某甲时将涉及找证人徐某乙、王某作证内容的会见笔录复印给了卓某,印证了被告人朱某甲、卓某供述的该细节;7、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从卓某住处扣押的其他纸条三份,证明了卓某自己书写的其他纸条在卓某住处被搜查到的情况,印证了卓某供述的有两张纸条是2014年9月24日晚上其在家中写的,是准备让朱某甲在第二天会见时传给步某甲的,还有张纸条是其和朱某甲讨论案情的时候,朱某甲根据以前办的案子并结合步某甲的案子说的一些话,其觉得很有用处,就记在纸条上了,并准备传给徐某乙看,后被办案机关搜查到的情况;8、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4日在卓某家中搜查到涉案相关纸条、会见笔录、步某甲案证人证言材料及卓某使用的手机等情况;9、提取于王某手机上的短信照片证明从王某手机中提取到卓某发送给王某含有质问语气的手机短信;10、提取于朱某甲处的会见笔录三份证明了朱某甲担任步某甲案件的辩护人后,于2014年7月3日、9月17日和9月29日会见步某甲的情况;11、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补充侦查决定书、延期审理建议书、办案说明,证明了步某甲嫌疑受贿、贪污一案在2014年9月17日朱某甲将会见步某甲的纸条带给卓某后,卓某找到证人徐某乙要求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后及时采取措施,查扣了相关纸条,在复核证言时证人徐某乙改变证言,致使案件证据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步某甲案贪污6万余元和受贿3万元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补充证据材料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12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在步某甲案进入审判阶段因法院对徐某乙证言材料的采信有较大分歧,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4日、8月31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在补充侦查和延期审理期间动用干警几十人次提审、询问证人和查阅账目材料,影响了其他案件的正常办理,导致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浪费;12、曲阜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到案说明、指定管辖复函、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了在2014年9月25日,曲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曲阜市检察院移交线索称,发现卓某有妨害作证的行为,曲阜市公安局于2015年9月25日对卓某妨害作证案立案侦查。在侦查卓某妨害作证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犯罪,2014年12月3日,经济宁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泗水县公安局对朱某甲妨害作证立案管辖,后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审查起诉,泗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遵照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对被告人朱某甲、卓某妨害作证案审判管辖。(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朱某甲供述了2014年6月28日其接受了步某甲妻子卓某的委托后,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于7月3日在曲阜市看守所对步某甲进行了会见,会见后其将会见情况告知了卓某,后卓某又多次要求会见,但一直没能会见。到了2014年9月12日步某甲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其告知卓某可以会见了,并告诉卓某可以将需要告诉步某甲的事项和要问步某甲的事项写到纸条上,到时候可以捎带给步某甲。2014年9月17日其从曲阜检察院复印出步某甲的卷宗材料后与孔某甲律师及步某甲的家属卓某等人一起去邹城市看守所会见步某甲,途中卓某可能看了步某甲的案卷,其看了步某甲案的起诉意见书后与卓某讨论了案件情况,告诉卓某其丈夫步某甲主要涉嫌三起犯罪事实以及涉案证人的情况,到了邹城市看守所因为下雨其将卷宗材料留在了车上,其拿着起诉意见书去会见了步某甲。在会见时其将卓某写好的纸条递给了步某甲,后经步某甲的要求其又将步某甲在纸条背面写的关于案件内容的纸条带出来了看守所并转交给了卓某,在从邹城市看守所回曲阜的途中其将步某甲告诉他的情况告知了卓某,卓某对证人王某非常不满。到了9月20日上午卓某到办公室又找其商量问案子怎么办,其给卓某说需要找徐某乙、张某甲等人,问问他们同意作证吗,能给做关于镇里的资金存在有走访下账费用的情况吗,主要找徐某乙作证,如徐某乙同意作证其就去调查他,如徐某乙不同意也无关紧要,其可以让他出庭作证,其辩护思路就是只要徐某乙承认单位有走访费用下账的情况,把步某甲涉嫌贪污、受贿的钱就能搅混,让步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这样就能起到作用。当天中午其与卓某、步某甲的大哥、二哥在饭店里吃饭,吃饭时其向他们说了辩护意见,大体意思是让卓某找找领导,看看领导能不能作证,能够证明步某甲涉案款项是走访费用。吃完饭后没几天卓某给其打电话说徐某乙同意作证,内容是按走访费用下账,其便告知卓某如果调查徐某乙应该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卓某多次打电话催问提交申请了吗,后来卓某被刑事拘留的情况。其也供述了其不认识徐某乙,如果其直接去找徐某乙,徐某乙如果说的和在检察院说的一致,再找徐某乙就没意义了以及其看过纸条上的内容即“找徐某乙做好6万多和3万多的证言,确实为了镇里走访冲账用…王某那里你再找他,我没亏待过他,想尽千方百计按借款作证”感觉有串供的嫌疑等情况;其也供述承认了给当事人捎带纸条、让当事人家属复印卷宗材料等都是违规行为,其一直让卓某销毁该纸条,卓某也表示同意销毁以及在从××路上其告诉卓某,步某甲说王某的钱是他本人向王某借的,3万和6万多的钱是走访下账用的,卓某在路上一直骂王某等情况;其也供述了在9月20日中午其和步某甲的家属在步某丙的饭店里见面时,主要商量步某甲案件下步怎么做,怎么做对步某甲有利,其说找案件相关证人的工作还是由步某甲的亲属出面,最后其再给证人做个材料以及在卓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于9月29日和10月份的一天又去嘉祥看守所会见过步某甲,告诉步某甲,卓某因妨害作证被刑事拘留以及徐某乙想起来有走访冲账等情况;2、被告人卓某供述,供述了其丈夫步某甲因涉嫌贪污被曲阜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其聘请了朱某甲律师作为步某甲的辩护律师,第一次朱某甲会见步某甲后,朱某甲给其说有什么话带给步某甲可以写在纸上,朱某甲感觉合适的话可以带给步某甲,并在朱某甲第二次会见时将写好的纸条交给了朱某甲,朱某甲会见完步某甲后,朱某甲给了其一张步某甲写给自己的纸条,其拿到纸条后朱某甲让其找找证人徐某乙以及在2014年9月17日去邹城看守所时,其看到朱某甲手里提着一个塑料袋子,朱某甲说是步某甲的卷宗,然后其在车上就翻看了步某甲的卷宗,到了邹城看守所朱某甲他们下车去会见,其便将卷宗中证人证言部分进行了复印。在朱某甲与其以及步某甲的大哥、二哥吃饭时,朱某甲让她去找找步某甲的主要领导,问问那个钱花什么地方了,如果能证实是走访的,步某甲就没事,如果不能证明,那么这个事就推到步某甲身上了。后在一天上午八点左右,其给徐某乙约好在曲阜××街南头的信用社附近见面,见面后其问徐某乙案卷上说一个6万多和一个3万块钱的事徐某乙知道吗,并问徐某乙在检察院怎么说的,还给徐某乙说步某甲的律师想见见他。其也供述了在步某甲被抓后其找过王某,与王某见过两次面、通过几次电话,主要是问王某因何事步某甲被抓的以及在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纸条内容都是其平时听朱某甲告诉她的,朱某甲还把他以前代理过的案子给她分析,其把这些话写在了纸上等情况;其也供述了其和徐某乙见面时,其将步某甲写的纸条给徐某乙看了,也给徐某乙录了音,后其将与徐某乙见面的事告诉了朱某甲,朱某甲说去给徐某乙做好书面证词,朱某甲还让其找步某甲的领导,说作证的人越多,力度越多;被告人卓某也供述了其一共写过四张纸条,一张是2014年9月17日通过朱某甲传递给步某甲的纸条,一张是9月24日晚上在家写的,是准备9月25日会见时让朱某甲传给步某甲的,还有两张纸条是其和朱某甲讨论案情的时候,朱某甲根据以前办的案子,结合步某甲的案子说的一些话,其觉得很有用处,就记在纸条上了,后来被检察院的人搜查到的情况以及其对相关纸条进行了辩认,并解释了纸条上内容的意思,2号纸条上“检察院有可能再找您了解,您一定说死,千万别乱改口”是其找过徐某乙录完音后写的,其想着把这个纸条给徐某乙看,让徐某乙别再改口,因为朱某甲说过要找徐某乙记材料,如把徐某乙的材料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一定会重新调查,检察院再次调查的时候,徐某乙又改口否认,就对步某甲不利了,所以朱某甲交待让徐某乙一定要说死,不能乱改口了,纸条上“账上查不出什么来了”的内容是朱某甲给她说的,朱某甲说账已经全部查完了,不会再有其他事了,纸条上“只要老步不开口,您不开口就什么也查不出来”的内容是其根据朱某甲平时交流分析案情的意思其自己想着写的,纸条上“实在不好说的事,您就说时间长、事多,记不清了”也是朱某甲平时给其交流分析案情的时候说的,意思是乡镇领导比较忙,有些事不一定能想起来;3号、4号纸条上“老徐已认此事,并且作证…还是想好王的事如何说能不能想法证明和王有经济上的往来”是其写给步某甲的。在朱某甲第二次会见完步某甲他们一起回曲阜的路上,朱某甲让其找找徐某乙,问问3万、6万块钱是怎么回事,问问乡里领导知道步某甲的事吗?还说那4万多的钱,让其找找王某,如果是借款必须有经济往来,如果有凭证、有证人,证明他俩之间有借款关系,这个事就好办等情况;另有证人侯光民、朱明友、陈某丙证言以及曲阜市息陬镇财政所记账凭证、曲阜市公安局出具的涉案材料来源说明、从卓某手机中提取的谈话录音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意图为其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减轻刑罚,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传递含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内容的纸条,并由被告人卓某找到相关证人,意图让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被告人朱某甲、卓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因刑法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作为一般主体的被告人卓某不能构成该罪,故应根据被告人朱某甲、卓某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作用,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卓某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朱某甲在犯罪中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卓某因法律意识淡薄,顾念亲情,最终触犯刑律,依法应判处刑罚,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免予刑事处罚;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上诉提出:1、其没有授意卓某去找证人王某、徐某乙作伪证或妨害证人作证,其行为不具备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客观要件;2、其传递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行为,尚构不成犯罪;3、本案的立案、侦查、管辖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以上诉人朱某甲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提出辩护意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质证并确认,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卓某均未提交新证据。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出示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步某甲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判决采信了证人徐某乙证言发生变化之前的证言,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传递含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内容的纸条,并在与原审被告人卓某分析关键证人证言对步某甲案件的利弊关系后,由原审被告人卓某找到相关证人,意图让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朱某甲利用辩护人的身份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传递纸条,出谋划策,原审被告人卓某负责具体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因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作为一般主体的卓某不能构成该罪,故应根据朱某甲、卓某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作用,分别予以定罪量刑,上诉人朱某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卓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关于上诉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朱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朱某甲作为一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专职律师,其明知为步某甲、卓某夫妇传递的含有威胁证人内容的纸条可能会串供或造成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下仍然予以传递,且步某甲亦对其书写纸条内容含有威胁证人的意思予以认可,后朱某甲与卓某分析证人如何作证对步某甲有利,并让卓某找徐某乙、王某等人,如证人改变证言,其将以律师身份重新调取证人证言。后卓某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对证人王某进行威胁,意图让证人王某提供虚假证言,通过向证人徐某乙出示步某甲亲笔书写的含有检举揭发内容的纸条进行威胁,导致徐某乙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作出的对步某甲不利的证言,上诉人朱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卓某的行为均已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符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朱某甲提出的本案立案侦查、管辖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经查,2014年9月25日,曲阜市公安局根据曲阜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线索函对卓某涉嫌妨害作证案立案侦查,并对朱某甲以证人身份调查询问。在侦办卓某涉嫌妨害作证案过程中,发现朱某甲涉嫌犯罪后,济宁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日指定泗水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上述立案侦查、管辖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的规定,且又经过了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鞠茂亮审判员郭方浩代理审判员程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楠楠书记员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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