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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突捏人体敏感处致其意识短暂模糊而取财当何罪?

2016-08-04 陈淑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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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


[案情]  被告人刘某是一名17岁的少女,2008年6月30日一天上午12时许,刘某来到一电话超市内,假装打电话,要店主姚某(男)帮她记一个电话号码,当姚某转身拿笔时,刘某用手摸、捏姚某的生殖器,姚某感到一阵疼痛,双眼模糊,刘某趁机取走姚某衣袋中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800元)后逃离。同年7月1日21时许,刘某来到一邮政报刊亭,向店主何某(男)购买杂志,当何某收钱时,刘某用手摸、捏何某的生殖器,何某感到神情恍惚,刘某趁机取走何某衣袋中钱包(内有人民币600元)。

    [争议]  对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管议]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在于取得财物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在于两个“当场”:当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麻醉等其他方式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抗和当场劫取财物,其侵犯的客体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从刘某的行为来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犯罪目的,而其采取的手段是利用男性的生理弱点(生殖器突然被摸、捏、碰撞,会出现短暂疼痛或意识模糊),趁男性被害人的注意力转移之际,趁机窃取钱财,其手段具有秘密性,过程也非常短暂,且其对男性生殖器的摸、捏不会造成人身的伤害。

  刘某摸、捏男性被害人的生殖器,的确使被害人在很短的时间内意识模糊不知反抗,但其过程非常短暂,亦无伤害被害人人身的主观意愿,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定性为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


江西法院网2008年10月28日刊登《突捏人体敏感处趁短暂意识模糊取财当何罪?》一文,笔者不同意易陈淑同志的意见。

    [案情]

    被告人刘某是一名17岁的少女,2008年6月30日一天上午12时许,刘某来到一电话超市内,假装打电话,要店主姚某(男)帮她记一个电话号码,当姚某转身拿笔时,刘某用手摸、捏姚某的生殖器,姚某感到一阵疼痛,双眼模糊,刘某趁机取走姚某衣袋中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800元)后逃离。同年7月1日21时许,刘某来到一邮政报刊亭,向店主何某(男)购买杂志,当何某收钱时,刘某用手摸、捏何某的生殖器,何某感到神情恍惚,刘某趁机取走何某衣袋中钱包(内有人民币600元)。 

    [争议]  

    对刘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管析]

    陈淑同志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不同意该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理由:

    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属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强制性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条件,强制性行为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三种情形。笔者认为,强制性的行为认定的标准并不是行为能否能够对人身造成损害,而是看行为能否让被害人处于不能保护财物的状态,本案中,刘某用手摸、捏被害人的生殖器,造成他人疼痛、意识模糊,虽然该行为不会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但已经让被害人处于对自己的财产不能保护的状态,应认定该行为是抢劫罪中的强制性行为,即刘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中以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这一客观要件。

    三、刘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要求。首先,前面已经阐述刘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制性行为,从案情看,刘某是当场采取了该行为,符合当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以致他人不敢或不能反抗这一要求;其次,刘某是当场从被害人身上取得了财物,即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四、被告人刘某能够取走被害人的财物,不是因为采取秘密手段,而是因为前行为(用手摸、捏被害人的生殖器)导致被害人暂时疼痛、意识模糊,处于不能保护财物的状态,从而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故刘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手摸、捏被害人的生殖器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强行将被害人财物抢走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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