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与《一起来看流星雨》有关的合同诈骗案(最终无罪)

2017-06-01 佚名 刑事备忘录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刑事备忘录”关注本公号

欢迎投稿:myyznl@163.com(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

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委托请直接拨打马律师手机13967528753

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第八群(一至七群已满额),欲入群者请先添加本人微信号myyznl或者扫描本文底端二维码加我好友。PS:已加入前七群的朋友请勿重复要求入群,谢谢。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晋,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1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0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宏志,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士傑,又名林子杰,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大学文化,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1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0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9日以被告人彭晋、林士傑、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6月24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郴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彭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林士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对被告人林士傑、彭晋非法获取的赃款30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宣判后,被告人彭晋、林士傑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郴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郴刑二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晋、林士傑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9年1月份,被告人彭晋、林士傑通过陈某某的介绍在北京认识了时任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奶业公司)的董事长文某某(已被判刑)等人,提出由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灵动公司)承接高科奶业公司生产的太子奶系列产品广告业务,彭晋、林世傑谎称北京灵动公司已获得了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的授权,可以将太子奶系列产品广告植入到该电视剧中等,骗取了文某某等人的信任。

2009年3月25日,文某某代表高科奶业公司与北京灵动公司签订了价值为1150万元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林士傑负责执行合同,林士傑以确保太子奶系列产品广告能顺利植入到电视剧中为由,催促高科奶业公司支付广告植入费,高科奶业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从银行汇入北京灵动公司账户广告植入费300万元。由于浙江和盛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电视台广告部于2009年2月23日签订了具有排他性的香飘飘奶茶植入该电视剧的合同,高科奶业公司的太子奶产品广告不能植入到该电视剧中。2009年5月初,林士傑将高科奶业公司的太子奶产品广告不能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的消息告诉了彭晋,彭晋、林士傑将这一事实隐瞒,仍继续催高科奶业公司付款,导致高科奶业公司于2009年6月3日又付给北京灵动公司胖兔子粥粥JOJOBUNNY代言费300万元。2009年6月,彭晋付给陈某某介绍费10万元。当湖南卫视首播《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未出现太子奶产品的植入广告镜头时,文某某才得知太子奶产品广告并未植入到该电视剧中,林士傑为了将不能植入的责任推给高科奶业公司,便称是由于高科奶业公司没有及时提供植入的产品道具,而让香飘飘奶茶事先植入了,才导致太子奶产品无法植入,并未如实告知不能植入的真正原因,蒙骗了高科奶业公司文某某等人,且未退还收取的300万元广告植入费。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付款凭证及被告人供述等。据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林士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对被告人林士傑、彭晋非法获取的赃款30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彭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中广告植入失败,是客观原因所致。一审因合同未能全部履行,就认定上诉人诈骗是客观归罪。请求改判无罪。

上诉人林士傑上诉提出:主观无诈骗的犯意,客观无诈骗的事实,请求依法判决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8日,上诉人林士傑与黄某、刘某某共同创办成立了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灵动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影视策划、承办展览展示、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会议服务;销售文具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008年3月份,黄某、刘某某均退出该公司后,由林世傑独自经营。2008年底,上诉人彭晋收购了北京灵动公司70%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士傑仍占18%的股份,张某(系胖兔子粥粥设计制作人)占12%的股份。2009年8月1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北京灵动公司的法人代表由林士傑变更为彭晋。2010年10月29日,北京灵动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2009年度企业年检,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09年1月份,彭晋、林士傑通过陈某某的介绍在北京认识了时任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奶业公司)的董事长文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向文某某等人介绍了北京灵动公司拥有版权的卡通形象胖兔子粥粥的情况,并提出由北京灵动公司承接高科奶业公司生产的太子奶系列产品广告业务。在北京灵动与高科奶业商谈合作期间,为了实现签订合同获取利益的目的,彭晋、林世傑吹嘘北京灵动公司已获得了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对《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的授权,有权签署协议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授权证明文件,可以将太子奶系列产品广告植入到《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并享有2000秒的剧情植入广告。在此期间,彭晋与文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双方签定合同前,文某某还向彭晋私下透露了高科奶业签订合同的最高出价。2009年3月25日,文某某代表高科奶业公司与北京灵动公司签订了价值为1150万元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①北京灵动公司保证高科奶业公司的太子奶产品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享有2000秒的剧情植入广告;②北京灵动公司授权高科奶业公司对胖兔子粥粥形象的商业代言及使用权;③北京灵动公司保证《一起来看流星雨》的艺人无偿参与20场以高科奶业公司品牌宣传为主线的地面活动;④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高科奶业公司应一次性向北京灵动公司支付600万元,5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350万元等。

合同签订后,2009年4月21日高科奶业向北京灵动公司支付了广告费300万元。北京灵动公司由林士傑负责具体执行合同。林士傑找到时任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孙某某,希望通过孙某某熟习天娱公司、湖南电视台等单位的便利,帮其落实广告植入事宜。孙某某表示问题不大。《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是由湖南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三家联合摄制的,经三家协商明确规定由湖南电视台负责办理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的事宜,但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有对外招商的权利。由于浙江和盛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南电视台广告部于2009年2月23日事先签订了具有排他性的香飘飘奶茶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的合作合同,故高科奶业公司的太子奶产品广告不能植入到该电视剧中。2009年5月初,孙某某经了解得知《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不能植入太子奶产品广告后将消息告诉了林士傑,林士傑又将此消息告诉了彭晋,但两人并没有将此消息马上告诉文某某和高科奶业,仍继续催高科奶业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600万中剩余的300万元。2009年6月3日,高科奶业公司支付了胖兔子JOJOBUNNY代言费300万元给灵动公司。2009年6月下旬高科奶业才被告知太子奶产品广告无法植入到《一起来看看流星雨》电视剧中。为推卸责任林士傑称是由于高科奶业公司没有及时提供植入的产品道具,而让香飘飘奶茶事先植入了。尔后,彭晋、林士傑向高科奶业提出了补救方案,经与文某某等人商谈,决定由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系彭晋、陈某某两人在长沙共同开办的公司)邀请《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的女主角郑爽代言高科奶业公司的太子奶品牌产品,并制作广告片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插播20天,以替代北京灵动公司未能完成的植入广告事项,于是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与高科奶业公司、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形象代言及战略合作新闻发布会合作协议书》、《艺员广告合同》,为此高科奶业公司支付给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100万元,后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又将该100万元付给了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林士傑负责组织拍摄了15秒的郑爽代言太子奶产品的硬性广告,并于2009年8月21日委托孙某某在湖南电视台广告部办理了该广告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插播8天的订单并由林士傑支付播放费86240元。此外,灵动公司履行了授权高科奶业公司使用胖兔子粥粥形象,并委托北京普罗浩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到9月28日为高科奶业公司举办了12场太子奶系列产品的地面宣传推广活动。2010年8月份,高科奶业公司(甲方)、北京灵动公司(乙方)、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丙方)三方补签了一份时间为2009年11月29日的终止合同协议。协议确认北京灵动公司(乙方)完成了下列相关服务:①胖兔子粥粥的形象代言,并且同意甲方(高科奶业公司)使用到2011年;②完成了12场地面推广活动;③由于未能植入剧中广告,乙方拍广告片一个,并在湖南卫视插播广告一周等。此外,在该终止合同第四条约定:由于系甲方在2009年10月30日主动提出终止甲乙丙三方一切合同,且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以使乙方、丙方全面完成上述工作,按原来合同约定,本应该补偿乙方、丙方相关损失。但考虑到甲方现时面临的特殊情况,乙方、丙方自愿同意不再追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湖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郴州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1年5月23日,湖南省公安厅指定郴州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彭晋、林士傑、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进行管辖,同年5月26日郴州市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

2、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相关资料证明: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士傑(占35%的股份),股东刘某某、黄某(各占32.5%的股份)。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影视策划、承办展览展示、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会议服务;销售文具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营业期限:2006年11月8日至2026年11月7日。

3、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证明:2009年8月11日,经召开股东会、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申请企业变更等方式,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士傑变更为彭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权发生改变,彭晋占70%的股份,林士傑占18%的股份,张某占12%的股份。

4、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年检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均为亏损状态。

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京工商通处字(2010)第D4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2009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2010年9月16日以前补办年检手续,被吊销营业执照。

6、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法人代表彭晋(出资140万元,占70%股份),股东陈某某(出资60万元,占30%股份)。经营范围:广告策划;文化活动的策划;动漫、舞台艺术造型的设计;企业管理咨询;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旅游咨询。改变为: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文化活动的策划;动漫、舞台艺术造型的设计;企业管理咨询;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旅游咨询。

7、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工商局的企业注册登记等资料证明: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文某某,注册资本3200万元,经营范围是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服务。

8、株洲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2009年1月2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株洲高科奶业经营公司,租赁经营太子奶公司核心资产,按企业运作的方式,维持太子奶公司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高科奶业经营公司按照“租赁经营,委托生产”的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由文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春节前安排资金5000万元,其中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株洲高科集团投入注册资金12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800万元,向其他企业和机构融资3000万元。

9、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子食品公司(开曼)于2009年1月签订的协议证明:自2008年以来 28 53802 28 15535 0 0 4423 0 0:00:12 0:00:03 0:00:09 4422太子奶集团公司账务危机等原因,由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租赁性经营。

10、从彭晋的新浪邮箱下载林士傑于2009年3月11日下午3:18和18:19分别发给彭晋的与太子奶集团(株洲高科奶业公司)的两份合同书样本证明:彭晋和林士傑共同商定的两份合同样本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在价格上有区别,即950万元和1150万元。

11、林士傑发给陈某某用于起草合同的PPT文稿证明:林士傑将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1日制作好的太子奶集团VS胖兔子粥粥JOJOBUNNY、《流星雨》电视植入创意卡通合作方案发送给陈某某用于起草合同,该方案中的主要内容是以胖兔子粥粥的动漫合作和太子奶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等方面的内容。

12、合同书证明:2009年3月25日,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奶业公司)与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灵动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1)胖兔子粥粥合作事项。其主要内容有北京灵动公司授权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对胖兔子粥粥的商业代言及使用权;授权高科奶业公司5种胖兔子粥粥在《一起来看流星雨》中的个性产品的独家使用权,独家使用权的期限为一年,以用于高科奶业公司宣传……;北京灵动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完成卡通出版物《粥太子的剧组揭秘》的设计、制作和印刷;北京灵动公司在合作期内无偿为高科奶业公司制作5版FIASH宣传片等内容;(2)《一起来看流星雨》合作事项。其主要内容有北京灵动公司已就本协议下的所有《一起来看流星雨》植入事宜获得天娱传媒公司的充分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授权证明文件;《一起来看流星雨》是由天娱传媒公司制作并拥有其著作权,该剧35-40集,每集约50分钟,将于2009年2月18日起开始制作,同年8月31日前关机,2009年9月30日前在湖南卫视首播;高科奶业公司应提供在《一起来看流星雨》植入广告所需的产品、模型、原型、海报、标志以及其它有形和无形的材料,如高科奶业公司的原因导致的任何问题由高科奶业公司自行承担,但北京灵动公司必需给高科奶业公司合理的、充分的准备时间;北京灵动公司保证高科奶业公司在《一起来看流星雨》中享有2000秒的剧情植入广告;北京灵动公司保证《一起来看流星雨》的艺人无偿参与20场以高科奶业公司品牌宣传为主线的地面活动;北京灵动公司保证限制《一起来看流星雨》中剧情植入广告的品牌数量不超过8家等内容。(3)费用事项。其主要内容有高科奶业公司付给北京灵动公司商业代言费及使用费、植入广告费、艺人费用、活动执行费、策划费共计1150万元的固定权益金及从第三年开始1%的用胖兔子粥粥作为包装的产品销售提成之动态权益金;北京灵动公司在收到款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高科奶业公司提交当笔款项发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高科奶业公司应一次性向北京灵动公司支付600万元合作权益金,5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权益金,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350万元权益金,2011年3月10日起支付用胖兔子粥粥作为包装的产品全年1%的销售提成之动态权益金,支付时间为以后每年3月10号等内容。(4)违约责任。其主要内容有北京灵动公司未能提供授权证明文件,需向高科奶业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一起来看流星雨》未在湖南卫视首播,需向高科奶业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未完成《粥太子的剧组揭秘》的制作和印刷,需向高科奶业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在合作期限未能让高科奶业公司参与其主办的每年最少20场活动,需向高科奶业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等内容。

13、联合摄制电视剧《流星雨(即一起来看流星雨)》合同书证明:《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是由甲方湖南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和乙方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共同合作拍摄的。于2009年2月1日开机,同年7月底之前完成,共35集,每集45分钟。甲方湖南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负责该剧衍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植入广告的有关事项,双方均享有对外招商的权利,如有争议,甲方有最终决定权。双方于2009年8月21日签订书面合同。

14、电视剧《流星雨(即一起来看流星雨)》植入广告合作合同证明:甲方浙江和盛广告有限公司(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与乙方湖南电视台广告部、丙方《流星雨》剧组于2009年2月23日签订了香飘飘奶茶产品植入电视剧《流星雨》合同,全剧600秒以上,植入广告费为268万元。该剧于2009年2月18日起开始拍摄制作,同年6月31日前关机,共35集,每集约40分钟,由湖南卫视台于2009年9月30日前首播。播出时间为周一至周五22:00至24:00。浙江和盛广告有限公司享有全剧食品饮料品类排他的权益,湖南电视台广告部保证任何植入广告买方不会与甲方同类别。

15、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1)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是电视连续剧《一起来看流星雨》、《一起又看流星雨》的出品单位。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未将此两部电视剧的植入广告招商权利授权本公司,因此,本公司无权亦未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达成有关“太子奶”品牌及产品广告植入此两部电视剧的商务合作,本公司未签署与此相关的广告植入合同。(2)2009年8月,本公司未授权或许可本公司前员工孙某某与湖南卫视广告部就太子奶片尾插播广告事宜进行洽谈,其如有此等洽谈行为,均非本公司同意,亦非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属其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16、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1)本公司曾投资参与《一起来看流星雨》、《一起又看流星雨》两部电视剧的摄制,系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单位之一。(2)根据此两部电视剧各投资方及与播出单位的约定,本公司无权就此两部电视剧进行广告植入招商活动,亦无权签署广告植入合同。(3)本公司未授权包括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就此两部电视剧与“太子奶”品牌及产品洽谈广告植入商务合作,亦未签署与此等广告植入相关的合同。

17、《新流星花园(即《一起来看流星雨》)》与胖兔子粥粥衍生产品合作合同、衍生产品名单及补充协议、授权书证明:2009年2月27日,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与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新流星花园》与胖兔子粥粥衍生产品合作合同。合同规定: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将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胖兔子粥粥动漫形象植入到《新流星花园》剧中,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责胖兔子粥粥的周边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并就衍生产品名单(即胖兔子粥粥公仔、剧组需要的道具如饭盒、饰、本子、墙上的画报等)及价格进行了约定,同时还说明如因衍生产品和植入产品相冲突,则有冲突的衍生产品不得在剧中出现,并要求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责的所有道具于2009年2月1日前向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提交样稿,于2月5日前提交样品,周边产品设计样稿提交时间为3月10日前。

18、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资金计划、转账凭证证明:2009年4月21日,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付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广告费300万元;2009年6月2日付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胖兔子JOJOBUNNY代言费300万元。

19、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工体支行支付系统汇兑凭证证明:2009年4月21日,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尾号为8709的账户一次性转给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尾号为7177账户的广告费300万元;2009年6月3日,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尾号为4299的账户分6次转给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尾号为7177账户的胖兔子JOJOBUNNY代言费共300万元。

20、2009年8月湖南卫视的广告订单及发票证明:2009年8月21日,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孙某某在湖南电视台广告部办理了播放高科奶业公司的jo太子奶郑爽篇事宜,播放时间从8月23日至27日、29日至31日,共8天,金额为86240元。

21、2009年8月1日艺员广告合同证明:2009年8月1日,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艺员广告合同,由郑爽代言太子奶产品品牌,代言费为税后60万元。艺员的个人所得税为74500元,由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另行缴纳。

22、形象代言及战略合作新闻发布会合作协议书证明: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与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就《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的女主角郑爽代言太子奶品牌产品及双方进行战略合作等事项进行了确定。郑爽的代言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一年),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郑爽的形象代言费60万元、电视广告片拍摄制作10万元、平面广告拍摄5万元、郑爽参加甲方推广活动5万元、新闻发布会20万元)。

23、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关于灵动广告费用的专项调查报告、公司资金计划及电子转账凭证证明:高科奶业公司于2009年8月3日、11日分别付给湖南灵动公司广告费各50万元,共计100万元。

24、战略合作协议证明:2009年7月28日,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邀请艺人郑爽出任太子奶品牌及新品JQ爱的产品形象代言人等合作内容,合作期限为一年(2009年7月28日至2010年7月27日),总规模约为3000万元,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实际投入不少于1800万元,其中,在签署协议后二个工作日内付50万元,首笔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再付50万元;战略合作新闻发布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付款100万元。

25、收款回单证明: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分两次付给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各50万元广告费,共计100万元。

26、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共做地面活动12场。

27、合作终止协议书证明: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北京灵动时代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湖南灵动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三方于2010年8月份(协议书上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11月29日是虚假的)签订了合作终止协议书,确认北京灵动公司为高科奶业提供了下列相关服务:胖兔子粥粥的形象代言,并且同意高科奶业使用到2011年底;完成12场推广活动;由于未能及时植入剧中广告,拍广告片一个,且在湖南卫视插播广告一周。还约定终止三方一切合同。

28、2009年8月22日,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会议纪要证明:2009年8月22日文某某、林士傑、陈某某、孙某某等人一起在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开会,会议主要议题是:关于《一起来看流星雨》插播广告补偿方案;快乐女生全国巡回演唱会的问题;红星闪闪系列推广事宜;郑爽代言事宜;关于广告片问题;战略合作付款方案。

29、郴州正一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郴正司所鉴[2012]第002号》审计鉴证意见:北京灵动与涉案合同有关的资金均没有会计记录,共收到广告费600万元,付出599.9921万元。

30、证人严某某、张甲、谌某、刘某甲、周甲、周乙、彭某、刘乙的证言证明:高科奶业与北京灵动公司签订的广告植入合同,是公司董事长文某某未按正常程序签订,并强令支付了600万元。后来植入广告履行不了,北京公司提出的补救方案,也是文某某同意的。

31、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是2009年正月初八开拍,2009年5月中旬结束,2009年8月8日在湖南卫视台开播。《一起又看流星雨》,电视剧是2010年2月23日开拍,2010年6月结束,2010年8月9日在湖南卫视台开播。这两部电视剧是由湖南卫视台节目交易管理中心、天娱传娱和春秋影视公司(北京)三家一起拍摄制作的,并由他负责拍摄该电视剧,剧本是春秋影视公司提供的。客户想要在《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里植入广告必需要找湖南卫视广告部,就是有客户找我们,我们也会带客户到湖南卫视广告部去,这是有规定的。他知道在《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里植入的饮品饮料广告是香飘飘,这个广告有排他性。如果商家在拍摄现场找负责人的话,即使当时拍摄了商家的广告,也是没有办法上映的。

3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湖南卫视广告部的主要职责是湖南卫视台的全部广告业务。《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是2009年过年后拍摄的,同年的6月结束,8月开播的。这部电视剧是由湖南卫视台节目交易管理中心、天娱传娱和北京春秋风云影视有限公司三家一起制作的。从决定开拍《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开始,广播电视台领导开会研究决定将剧集植入广告授权我们广告部归口管理,所以《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广告植入工作一直是他负责。由于《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已经植入了香飘飘奶茶饮品饮料广告,所以就没有其他的饮品饮料广告再植入了,因为香飘飘奶茶的植入具有排他性。自《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开拍以来,北京灵动公司没有来找过湖南卫视广告部谈太子奶广告植入或广告插播的事。如果客户与我们湖南卫视广告部没有签订广告合同,即使拍摄了在我们这里就会把广告删掉。

3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06年担任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副总裁,2007年开始负责电影和电视剧项目投资工作。《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是湖南卫视的定制节目,制作方是北京春秋风云影视文化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春秋公司”),版权归湖南卫视所有,这是投资合同中已明确了的。在该剧中植入广告由湖南卫视广告部负责,无论谁与天娱公司还是与春秋公司进行洽谈植入广告都是必须归口湖南卫视广告部,也就是说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必须要与湖南卫视广告部签订合合才能植入,这是我们三家分工的时候明确了的。因此,我们天娱公司从未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作出过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的承诺,也没有权利授权给北京灵动公司对《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做植入广告,因为之前已经明确了由湖南卫视负责。他记得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灵动公司)与天娱公司签订了一个将胖兔子粥粥的形象植入到《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的协议。该协议当时是北京灵动公司找到我们天娱公司商务部门一个叫孙某某的职员洽谈的,就是将一个动漫胖兔子粥粥的形象植入到《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去,从而起到对这只动漫胖兔子的宣传作用,待这只兔子的形象宣传成功后,再由北京灵动公司对这只动漫兔子的周边产品(指动漫兔子形象的玩偶)进行销售,所得利润由北京灵动公司与我们天娱公司分成。北京灵动公司与我们天娱公司签订好协议后,就将这只动漫兔子的形象植入到了剧情中,是通过玩偶形象植入到电视剧中的,没有代表其他任何产品。但是后来因为北京灵动公司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开设动漫兔子的周边产品销售店,这个协议也就没能继续执行下去。我们公司为此还追究了北京灵动公司的责任,最后不了了之。在他的印象中北京灵动公司与天娱公司就只有这一个合作。孙某某在天娱公司投资拍摄的电视剧中植入广告这块与其他公司洽谈是得到天娱公司授权的,但洽谈项目要签订合同最终要得到公司及湖南卫视广告部的认可。

3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07年2月至2010年11月任北京天娱公司商务部总监。北京天娱公司商务部有她、孙某某、李某甲三个人,她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的资源整合,孙某某、李某甲两人是业务员,主要是各自负责跟广告公司或客户谈合作,工作模式是:一般先由业务员跟广告公司或客户谈合作,再由业务员向她汇报,她根据合作的内容向不同的公司副老总汇报,副老总同意后,并在我们公司内部审批表上签字表示同意,业务员就会跟广告公司或客户签合同。2009年过完年的时候,天娱公司开始投资拍《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大约5月份结束,8月8日晚在湖南卫视台的金鹰独播剧场开播,每晚两集。2009年6月份,经孙某某的联系商谈,有一家广告公司与我们公司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并且还衍生了两份小合同,内容都与太子奶有关。两份小合同是:一份是郑爽代言的太子奶广告;另一份是太子奶公司冠名赞助《一起来看流星雨》全国的签售会。郑爽代言太子奶广告的主要内容是郑爽跟胖兔子JOJO一段有关太子奶的对话,她记得郑爽的代言费是税后60万元。另胖兔子JOJO的版权人也跟我们北京天娱公司签了一个合同,内容是在《一起来看流星雨》剧中植入广告,就是胖兔子JOJO的版权人在剧中以布娃娃、墙上的海报以及被子上有胖兔子JOJO图形的形式表现出来。香飘飘奶茶经与湖南卫视台广告部洽谈,已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植入了香飘飘奶茶的广告,并且具有排他性,就是一部电视剧只能有一个饮品广告。我们天娱公司没有权力授权给其他广告公司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不存在插播广告,只有植入广告,并且这个剧集的插播广告不归我们管,是归湖南卫视台广告部管,我们公司有人跟湖南卫视谈插播广告合同的话,那是个人行为。孙某某是于2010年上半年离职离开公司的。

3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份初,株洲高科奶业公司的文某某和我们广告部樊某某主任谈好,并于2009年8月20日由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出具了承诺函,负责协调支付原太子奶集团所欠债务90万元。2009年8月21日上午,天娱公司(湖南广电旗下的公司)的业务人员孙某某带了2至3人(记不得这几个人是谁了)来到他办公室谈太子奶产品的插播广告,于是他就给孙某某看节目编排单、价格表,上面有每段节目插播广告的价格,孙看了以后,指定在“22时至24时”时段的金鹰剧场播放《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时插播15秒太子奶广告。他和孙某某商定价格后,由他和孙签了广告订单。当天下午,孙就按订单金额付了款,共8万多元,插播广告也按要求播出了。

3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底,他自行设计了胖兔子粥粥的卡通形象。2006年10月份的一天,他通过朋友方亮认识了北京灵动公司的林士傑,同年底他与林士傑签订了经纪合约,由北京灵动公司将他设计的胖兔子粥粥卡通形象对外推广,利润平分,但他没有该公司的股份。2008年上半年,因他设计的胖兔子粥粥卡通形象有点名气,彭晋打他电话说“我现在长江商学院做环保袋,对你设计的环保袋非常感兴趣,想与你面谈业务”,于是他与彭晋见面进行了面谈。后他又将彭晋介绍给林士傑认识。2008年12月份,林士傑告诉他彭晋准备要收购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事情。2009年2月份的一天,林士傑对他说彭晋给了20多万元购买了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一些股份,还会带来一些大的业务来发展公司,彭晋占公司70%的股份,任董事长,林占18%的股份,任总经理,他占12%的股份(不出资,技术入股),任设计总监,但彭晋没有与他说在公司占股的事情。北京灵动公司与株洲高科奶业公司签订合同之前的一天下午5、6时许,他与彭晋、林士傑在北京一家西餐厅吃饭时,三人谈了要完成株洲高科奶业公司这笔业务的具体事情,林士傑说可以将株洲高科奶业公司的产品植入剧情,拍一段广告片,他说了可以出一本跟株洲高科奶业公司以及剧集相关的动漫书籍,做一段动画宣传片,彭晋就补充了我们的提议。后林士傑告诉他北京灵动公司与株洲高科奶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他不知道是如何签订合同及如何制定合同条款的,也没看过合同。2009年3月份左右,他听林士傑说要如何与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合作,将产品植入到《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里面去。他按彭晋和林士傑的吩咐设计了几版含有胖兔子粥粥卡通形象的太子奶包装,但都没有采用;彭晋和林士傑还要他写《粥太子的剧组揭秘》的卡通出版物,但他没写这本书,而是写了一本《不能说的秘密》卡通书,这本书与北京灵动公司无关,是以他个人名义出版的,收益是4万多元稿费。他听林士傑说在2009年2月27日北京灵动公司还与上海天娱传媒公司签订了《胖兔子粥粥衍生物合作合同》,并支付了上海天娱传媒公司50万元钱,该合同是林士傑负责谈及签订的。2009年3月份,他与林士傑、肖某前往厦门跟踪《一起来看流星雨》拍摄剧组有一个月,费用有2万多元,是林士傑出的,之后林士傑要肖某催彭晋报销这笔费用,目的是将胖兔子粥粥的卡通形象植入到剧中。他在厦门跟随拍摄剧组的时候看来见香飘飘奶茶公司的人送整箱奶茶到拍摄组,林士傑与肖某聊天时说了香飘飘奶茶已经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了,费用是100-200万元左右,林士傑说香飘飘奶茶和株洲高科奶业的太子奶不属于同类产品。我们北京灵动公司提供胖兔子粥粥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如发卡、首饰、太阳镜、床单、补套、玩偶等都植入了剧集,但T恤服饰没有植入进去,因服饰已经被美特斯帮威公司植入了,并具有排他性,后改成了围裙。他设计的胖兔子粥粥卡通形象的市场价值当时能有几十万元就算不错了。2009年5月22日彭晋转给他的2万元钱应该是制作费之类的,但具体是什么他记不清了。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份才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是因为林士傑欠原股东刘某某、黄某的钱,原股东不愿意签字,所以拖到2009年9月份才办理好变更手续的。

37、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初至2009年12月初期间,他应彭晋的邀请担任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6月份左右,他听彭晋说拿了40多万元给林士傑买了北京灵动公司70%的股份。大概是2009年9月份,彭晋要他将公司的股份变更手续在工商部门办理好,他就上网找了家代理公司(企盛代理公司)去办理,因为之前北京灵动公司的股东是林士傑、刘某某、黄某,彭晋收购后一直没有变更,后来在2009年9月,工商部门正式变更为彭晋占70%,林士傑占18%,张某占12%。他还记得工商变更需要原股东刘某某、曹某要签名,还是林士傑安排肖某去找刘某某、曹某签好名的。他还没到北京灵动公司工作时,北京灵动公司就与株洲高科奶业公司签订了合同,且合同的执行都是彭晋、林士傑、张某去执行的,他就是帮彭晋在北京灵动公司坐馆。至今为止,他没拿过工资。他对北京灵动公司与株洲高科奶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多次对彭晋进行了提醒:第一,他到公司就任之后,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将钱转到北京灵动公司账户里后,钱被转走他并不知情,也不用经过他,他没管钱,但是他要求彭晋将转出资金的凭据、发票、合同要补足,要规范财务资料以备查,但彭晋一直没有做到;第二,北京灵动公司在《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中已经植入了胖兔子粥粥的卡通形象,在这阶段期间应该和株洲高科奶业公司相互确认一下,但是彭晋没有按照他说的去做,双方之间没有一个确认;第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北京灵动公司在《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都快拍完了还没有植入株洲高科奶业的产品广告信息,只是植入了胖兔子粥粥的卡通形象,这个时候应该要去和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去签订一些合同变动以及补充协议,但是彭晋也没有去跟进,没有按照他说的去完成这些协议;第四,《一起来看流星雨》都已经拍完了,既然没有将株洲高科奶业的产品广告植入到剧情里面去,只是拍了一个广告硬性插播到剧中,其中一个原因是株洲高科奶业公司一直没有确认新产品的包装以及向我们公司提供植入剧集的样品而导致我们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应该去和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商谈合同免责的条款,因为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在这方面也有一定责任,但是彭晋同样没有这样去做。

38、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应彭晋的要求于2009年4月至2009年7月在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做出纳工作。4月中下旬,北京灵动公司将办公地址搬到了他选定的北京朝阳门外大街朝外MEN大厦B座807号。2009年5月25日彭晋转了18万元到他个人的工行卡上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支付公司的一些正常开支费用,大部分用于了林士傑的差旅费和招待费,还有张某设计团队的费用。2009年6月,公司经理李乙要他将公司的法人和股份变更一下,将法人变更为彭晋(占70%的股份),股东变更为林士傑(占18%的股份)、张某(占12%的股份),他就到工商部门去办理变更手续,因原股东有一个人进入了工商部门的黑名单,就被禁止变更了,但公司实际上是由彭晋做主。

39、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份,林士傑找到他说有一项业务大家一起合作,并向他咨询10场活动的费用,他说每场价格为2万元(不包括艺人的出场费及旅行费),林士傑愿接受这个价格并说要支付100万元让他来做这项业务,但要他收到这100万元后从中返回70万元给林士傑指定的账户。之后,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给北京普罗浩斯咨询有限公司100万元,他就以北京普罗浩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了一班人做了12场活动,并转了70万元到林士傑指定的账户。

40、证人王甲的证言证明:她听彭晋讲过从林士傑手中购买了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份,并成为法人代表,但林士傑还是股东。2009年12月的时候,彭晋向她个人账户转了两笔钱(一笔是5000元;一笔是8000元),共计13000元,其中10000元是张某的工资,3000元是捐给寺庙的。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彭晋对她说林士傑卷走了200万元钱,于是她帮彭晋一起到公安局将林士傑告了。后她找林士傑要回了11万元,彭晋知道后就要她将这笔钱汇到彭晋个人账号上,因她没有马上把钱汇给彭晋,彭晋就说她想私吞这笔钱,于是,她又把这11万元钱退还给了林士傑。

4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他在上海天娱传媒长沙分公司工作,林士傑在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做制播分离节目,因工作关系而认识。2005年,林士傑到北京发展并与他的同学刘某某、黄某合伙成立北京灵动公司。2006年10月份,他调任至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后,因北京灵动公司与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两人就联系多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前他通过林士傑的介绍认识了彭晋,并得知林士傑与彭晋在北京灵动公司合作。2008年10月份,天娱公司、湖南卫视决定拍摄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由于广告植入部分完全由湖南卫视广告部负责,所以天娱公司决定利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开发衍生产品获取利润。2009年初,北京灵动公司知道天娱公司有这个计划后就联系他,通过他协协调。2009年3、4月份,天娱公司与北京灵动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天娱公司免费将胖兔子粥粥的动漫形象植入到《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北京灵动公司负责开发、生产、销售胖兔子粥粥的衍生产品。合同签订后,天娱公司就将胖兔子粥粥的动漫形象植入到了《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而北京灵动公司开发、生产、销售印有胖兔子粥粥动漫形象的LOGO首饰、眼镜、床上用品等衍生产品。但衍生产品不包括太子奶,因太子奶完全不属于北京灵动公司开发、生产、销售的产品,他记得林士傑对他说过印有胖兔子粥粥形象的太子奶产品也算胖兔子粥粥的衍生产品,可以当作胖兔子粥粥形象的道具直接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他当场就反驳了林士傑,说太子奶产品完全不算胖兔子粥粥的衍生产品。电视剧《一起来看流星雨》开机拍摄后,2009年4月初,林士傑打他电话说《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还能不能做产品植入广告,他说要问一下,随后,他就打了天娱公司分管影视部门的副总裁王某电话进行询问。王某说应该没有问题,但要抓紧时间谈。他把王某的话告诉给了林士傑。给林士傑打完电话后的两三天,他就给林士傑起草太子奶新产品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的合同,结果这个合同一直没定下来。到了2009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他打电话问王某太子奶新产品植入这个合同能不能签,王某说再落实一下,并要他等电话,第二天,王某说不能植入,他就打电话告诉了林士傑,林士傑说能不能再想想办法,他又打王某的电话,王某说“我再去沟通一下”。5月4日,他和林士傑到长沙与陈某某见了面,三人在贵宾楼华天宾酒店沟通了一下战略方案,陈某某告诉他株州高科奶业公司的老总文某某是陈某某的老同学,湖南灵动公司是高科奶业公司的广告代理公司。第二天,他和林士傑、陈某某以及湖南灵动公司的两三个员工一同到株州高科奶业公司开会谈这个战略合作方案。这次是他和林士傑第一次去株州高科奶业公司,除了谈战略合作协议方案外,还起到了帮北京灵动公司撑门面的作用,他代表天娱公司向高科奶业公司高管讲话肯定比林士傑有用,能够使高科奶业公司的人相信北京灵动公司和天娱公司有合作这么一回事,会大大提升高科奶业公司对北京灵动公司的信任。他从长沙回到北京后就打王某电话问太子奶植入的事,王某说“植入不了,因为湖南卫视广告部副主任姜某某说香飘飘奶茶已经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且在该电视剧开机拍摄前两个月香飘飘奶茶就已和湖南卫视广告部签订了合同,并且这个合同具有排他性”,他就打电话给告诉林士傑说太子奶不能植入了,林士傑说那就比较麻烦了,他说没办法。之后,他与林士傑有一个星期没有联系,而是与陈某某联系较多,主要是商讨战略合作的事情,相互修改这个战略合作协议,期间他还约了天娱公司老总龙丹妮与文某某在北京见面商谈天娱公司与高科奶业战略合作事宜。7月份,陈某某叫他到高科奶业公司去进一步落实战略合作协议的事宜,他和陈某某在长沙喜来登大酒店与文某某见面,初步沟通了战略合作方案,文某某认为方案不错需拿到株洲高科奶业公司会上去讨论。第二天,他和陈某某及湖南灵动公司的几个员工一起来到高科奶业公司开会,讨论合作方案,结果跟上次一样乱哄哄的,给他的感觉是高科太子奶公司的员工并不关心这事。后来我们北京天娱公司与湖南灵动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这份协议是他起草的,北京天娱公司是谢某签的字,湖南灵动公司是陈某某签的字,其实这个协议是意向书、合作备忘录,对双方都有没有约束力,但这个《战略合作协议》还是衍生了两个子合同,一是郑爽为太子奶的代言;二是《一起来看流星雨》推广的地面活动。8月份,他到长沙催促湖南灵动公司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签署JO爱太子奶2009年快乐女生全国巡回演唱会的合同,但陈某某说高科奶业公司不肯签并要他一起到高科奶业公司去谈,他和陈某某到高科奶业公司与张某甲、刘乙谈,结果没有谈成功。后他为此事又多次打电话与陈某某沟通,并说明已有几个客户在跟北京天娱公司沟通了。之后北京天娱公司在北京做的5周年感恩会上,特步公司的副总在会上与我们北京天娱公司确定了2009年快乐女生全国巡回演唱会的事情。由于高科奶业公司的太子奶产品不能植入到《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所以灵动公司的人选择插播广告。2009年8月份,他受北京灵动公司林士傑和湖南灵动公司陈某某的委托到湖南卫视广告部去洽谈为太子奶产品插播《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的广告,当时他是以个人身份找到广告部的樊主任要求将太子奶产品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插播硬广告,樊主任讲太子奶集团还欠湖南卫视广告部的钱,除非将钱还上,才可以插播硬广告。于是,他就将此情况打电话告诉了林士傑、陈某某,并将樊主任的电话告诉了他们两人。当晚陈某某打他电话说“我们跟高科奶业公司沟通尽快解决还款问题,并要他在长沙等两天”。他等了两天,陈某某打电话告诉他说文某某已经到湖南卫视广告部与樊主任见了面,签订了广告欠款偿还协议,要他找广告部的业务员杨新村去办理插播硬广告的事情,并将杨新村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他,于是他打了杨新村的电话后,就来到了湖南卫视广告部樊主任的办公室,过了一会,杨新村就拿了一张广告单子给樊主任签字,单子里有太子奶插播硬广告的时间、时长、金额,他看完单子后就走了。然后打电话要陈某某付款给湖南卫视广告部,金额是8至10万元,陈某某说这是北京灵动公司的事情,要找林士傑付款,他就找林士傑付款,林士傑要他帮忙垫付款,后来是谁付的款他记不清了。后来太子奶产品的广告也确实是插播到《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去了。

4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月20日他到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春节后公司召开了一个营销会议,确定2009年度的销售计划、投入广告改善产品形象、广告费用的预算等内容,然后又召开了2009年度的财务预算高管会议,确定了3600万元的广告预算,800万元的新产品研发费等内容。由于他对广告方面不很熟悉,就打电话要同学陈某某帮忙找一家专业的广告公司,陈某某答应了。2009年正月初十左右,他和严某某到北京出差并住在北京世纪金源酒店。陈某某得知他在北京即带北京灵动广告公司的彭晋、林士傑来见他,向他介绍北京灵动广告公司旗下的一只“胖兔子粥粥”动漫形象,还拿出了北京灵动公司跟伊利集团的一个产品合作草案,他认为伊利集团作为乳制品的龙头老大都能看上北京灵动公司,说明北京灵动公司还是有实力的,觉得找“胖兔子粥粥”做太子奶的代言很好。2009年3月的一天,他与彭晋、林士傑在北京的港澳中心大酒店喝茶洽谈“胖兔子粥粥”形象使用相关事宜时,两人对他说北京灵动公司已经将“胖兔子粥粥”这个动漫形象植入到《一起来看流星雨》这部青春偶像剧当中了,《一起来看流星雨》是天娱公司、湖南卫视、春秋文化公司三方负责拍摄的,天娱公司可以决定在《一起来看流星雨》剧中植入广告,林士傑还说《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是为湖南卫视台特别制作的,是在湖南卫视台反复播放,《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播出后“胖兔子粥粥”这个形象肯定会很火爆、知名度会很高,如果将太子奶植入到该剧中比到湖南卫视打硬性广告要便宜很多,而且广告植入这个全新概念要比硬性广告容易让观念接受,成本要比传统广告低得多,广告植入费用大概是硬性广告费用的五分之一等等。他就提出想将太子奶产品广告植入到《一起来看流星雨》剧中去,以达到宣传效果,林士傑表态说去争取。他看好了北京灵动公司,且这段时间陈某某也一直跟他说北京灵动公司很有实力。因陈某某是他多年的同学,他相信陈某某、彭晋、林士傑三人不会骗他。此后,他与彭晋谈了合作上的事宜,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他向彭晋提出作为产品的形象代言,既可以有当前收入,也可以有未来收入,并初步讨论合作在二个方面:形象代言费300万元,形象推广费500万元以上,主要是电视剧植入广告,估计合同总价会在800万元以上。彭晋当时说要按合同总金额的20%给他作为报酬,他明确拒绝,但表示如果今后有销售收入提成的动态权益金(当时他提出这个动态权益金可以按销售额的2%计算写到合同内)他可以分享一半。彭晋同意。他和公司的人员都没有去考察过北京灵动公司,主要是通过彭晋、林士傑、陈某某对北京灵动公司的介绍来了解该公司的情况。在签订合同前,彭晋和林士傑把孙某某介绍给他认识,说孙某某是天娱公司广告部的负责人,在跟孙某某交谈中,感觉孙某某对天娱公司、湖南卫视的广告情况介绍的很专业,而且林士傑与孙某某的关系非常好,所以给他的感觉是北京灵动公司可以履行合同,但对孙某某的身份没有进行核实。另林士傑也一直在跟他说“我曾在天娱公司工作过,与天娱公司的关系非常好”,还拿了一份类似于天娱公司的授权合同给他看,但具体内容没仔细看过,所以他相信北京灵动公司是能够做到将广告植入的。双方在开始洽谈合同时,北京灵动公司原报价是800万元(胖兔子粥粥形象代言费300万元、太子奶产品植入费是500万元),但高科奶业公司要求在全国20个主要城市搞巡演,希望这20场地面推广活动打包进入到合作的内容,林士傑就提出要求增加600万元,他不同意,只同意增加400万元,这样胖兔子和太子奶的合作将达到1200万元左右。但北京灵动公司要求总价格在1200万元以上,新产品销售提成动态权益金2%以上,合同首付款在800万元以上。而高科奶业公司希望总价控制在1000万以内,合同首付款在600万元以内,新产品销售提成动态权益金2%以内。在这个问题上,他和总经理严某某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严某某认为胖兔子粥粥形象不出名,代言价格太高,一定要压下来,他的态度是一定要达成协议,价格高一点也可以接受,因为他特别看好《一起来看流星雨》这个电视剧可能带来的影响。北京灵动公司先起草制作好合同后,双方经过近一周时间的多次谈判,按照他的指示,高科奶业公司与北京灵动公司就合同细节最终达成了一致。合同内容包括:“形象代言、广告植入和地面推广活动,总价为1150万元,新产品销售提成动态权益金1%,首付款600万”。在签订该合同的时候,林士傑曾与他提及过这1150万元包括了胖兔子粥粥形象的代言费(使用价值)300万元、太子奶产品植入电视剧中的费用是(价值)500万元,20场地面活动每场按20万元计算共400万元。高科奶业公司与北京灵动公司(林士傑)签订广告合同的正常程序是按营业部门负责人、营销副总、法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的顺序进行鉴订的,但实际上是没有按照这个程序操作,反正签订合同的内部审批表他没有看见,最后,合同是他和林士傑直接签订的,林士傑在合同上签好了自已的名字并盖好公章才拿来给他签字的,他看了一下就签好了自已的名字,至于高科奶业的公章他记得是公司董秘周甲盖的。他之所以擅自做主没有按照程序操作签合同,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彭晋是他的情人,他想帮助彭晋在事业上有所发展,同时也利于两个人的关系发展;二是林士傑催的比较急,他也想早点要林士傑将广告植入到电视剧中,反正这个合同是他拍板定下来的,他是董事长可以决定这种事情。合同鉴订后,北京灵动公司没有向他和高科奶业公司提供过天娱公司的授权证明文件,他和公司既没有向北京灵动公司要求过,也没有考察过北京灵动公司关于太子奶广告植入电视剧一事是否获得天娱公司的授权。合同鉴订后,按合同规定我们公司应在三天内支付600万元首付款,以帮助北京灵动公司迅速启动《一起来看流星雨》的植入广告行动。彭晋和林士傑都催过付款(一般都是林士傑催,彭晋很少说这些事情),林士傑说要支付500万元给《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组,且催得很急,而他当时也是把合同执行的重点放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方面,为了保证广告能顺利植入到电视剧中,他在付款计划上签完字后,又叮嘱财务一定要按时付款到位,当时我们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刘某甲对此有不同看法,不同意一次付那么多的款,他就以《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植入广告在即为由,向刘某甲施加压力,并违背公司财务审批制度,在下级管理人员审批没到位的情况下,越级审批了付款,所以刘某甲只好按他的意思付款。故高科奶业公司在2009年4至5月间先后向北京灵动公司拨付了两笔资金,每笔300万元,共600万元。他是在支付了第二笔300万元款之后(2009年6月底),才知道太子奶产品无法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这个电视剧的。然后,我们公司找了林士傑谈怎么补救的问题,林士傑讲还可以找该片的男、女主角补拍两个片段进行剪接切入,但后来也说不行了,最后才进行了郑爽代言的硬性广告插播。合同的执行情况是:我们公司已经将胖兔子粥粥的形象用于太子奶相关产品的包装及宣传了;地面活动宣传举办了10场院左右;太子奶产品植入到《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完全失败;卡通出版物《粥太子的剧组揭秘》及5版FIASH宣传片都没有完成。高科奶业公司与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终止合同协议是他起意提出来的,当时的合同的执行情况不理想,特别是广告植入方面根本没有,如果再继续执行合同,会对高科奶业公司造成损失和法律纠纷。但对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的时间与实际签订时间不一致的原因他已经记不清了。他选择与北京灵动公司进行广告合作有三个原因:第一是因为他的同学陈某某的大力推荐,陈某某也一直说北京灵动很有实力等好话给他听,并且彭晋和林士傑到长沙和株洲时,其三人经常在一起,他对陈某某是非常信任的,所以陈某某的推荐对他直到了一定影响作用;第二是因为他和彭晋的关系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发展为情人关系了;第三是在和彭晋、林士傑接触后,他得知北京灵动公司正在和伊利集团谈合作事宜,并且林士傑还拿出过一个与伊利的合作草案出来,他认为北京灵动公司是肯定有一定实力的。导致现在出现的结果,他认为选择与北京灵动公司签订这份广告合同,他是失职了,第一,对广告资源的真实性没有进行了解;第二,对北京灵动公司是否得到天娱公司广告资源的授权的真实性没有进行了解;第三,对北京灵动公司的履行能力没有进行了解,所以没有对这份合同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评估。

4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彭晋,彭晋一直称他为老师。彭晋毕业后在湖南远大集团工作,远大集团搬到北京后,彭晋一直在北京发展。他与文某某是同学关系,文某某担任株洲高科奶业公司董事长后,要他在广告业务方面多给予参谋,他就有了想做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广告业务的想法,并多次与文某某探讨广告业务的投放事宜。有一天,文某某打他电话说有一个领导介绍了两家管理咨询公司,要到北京去考察,并要他陪同去。2009年1月份的一天,文某某带队去北京考察管理咨询公司,他也去了。到了北京他就打电话联系了彭晋,当天下午彭晋就到他入住的北京世纪金源大酒店来看望他,并向他介绍了灵动时代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灵动公司)股东张某自主开发的胖兔子粥粥卡通形象,还说目前北京灵动公司的林士傑正在与伊利集团商谈用胖兔子粥粥的形象为伊利牛奶代言和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的合作事项,伊利集团愿出价500万元,林士傑想尽快签订合同,但她对林士傑不放心,想亲自与伊利集团接触一下,同时,彭晋还提到了北京天娱公司授权的问题,他就问北京灵动公司与北京天娱公司签订了合同没有(针对品牌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彭晋说肯定会有(意思是现在还没有与北京天娱公司签订合同)。当时,他看了胖兔子粥粥的形象,觉得非常可爱,很适合株洲高科奶业公司的产品,就说先不要急于与伊利集团谈,现湖南本土有一家企业需要搞广告业务,董事长和总经理都在北京,可以见见面,接着,他马上打文某某的电话说有一个胖兔子粥粥形象很适合你们公司的产品,文某某就说晚上再说(当时文某某和严某某正在外面办事)。到了吃晚饭时间,彭晋把林士傑叫来一起到外面吃晚饭时,又聊到北京天娱公司,他告诉林士傑一定要和北京天娱公司签订合同,林士傑说“我与北京天娱公司拍摄组很熟,这个合同绝对会搞定。吃了晚饭后,他带彭晋来到文某某住的房间,彭晋跟文某某说胖兔子粥粥的形象好,在北京、上海等地都有影响力,文某某看了胖兔子粥粥动漫形象的资料后,比较感兴趣,也有合作的意向,就问彭晋该卡通形象是否你们公司自主开发,是否拥有版权,是否与其他公司谈过合作,彭晋说是我们公司自主开发,拥有版权,正在与伊利集团公司谈合作的事,伊利集团公司愿出价500万元,彭晋还随口说了一句“你们是湖南本土企业,300万元我都会考虑”,他和文某某听了都有笑了,觉得彭晋没有谈判经验。文某某提出明天上午有个咨询公司会议,要彭晋也来讲一讲。晚上11时许,他和彭晋从文某某的房间出来,他回到房间准备睡觉。过了一会儿,彭晋又来敲他的房门说还想找文某某谈事情,并问文某某住在哪个房间,他就将文某某的房间告诉了彭晋,一直到凌晨3点,彭晋又来敲他房门说她走了。第二天早上在酒店吃自助早餐时,他问文某某那个卡通形象怎么样,文某某说“不错啊”,他说“你觉得不错我可以努力促成,你核定一下可以接受的价格,再争取把价格往上一点,我叫彭晋将多出来的利润返还给你,大家平分,文某某点头表示同意,他又问大概多少价格能接受,文某某说600万元至700万元可以接受。他了解价格是想促成合同的签订,目的有两点:一是谈成合同后他可以从中拿到中介费;二是合同谈成后他可以利用文某某的关系拿到高科奶业公司更大的广告代理权。当天上午,彭晋、林士傑来到酒店与高科奶来业公司的文某某、严某某、张某甲等人见了面,林士傑介绍了胖兔子粥粥的形象和方案,听完介绍后,严某某提出胖兔子粥粥的形象好,太子奶早就想推出一款卡通形象,文某某听了严某某的话后,建议林士傑到株洲高科奶业公司与中层管理人员谈谈。在吃中饭之前,彭晋问他应该报多少价,他说既然跟伊利集团报价500万元,那就500万元,彭晋说已经跟文某某提过是300万元,他笑了笑,然后就跟彭晋提出按行规谈成之后要给他介绍费,同时高科奶业公司那边也需要打点,彭晋说“这个我知道,你放心”,但没有说具体金额。从北京回来约一个星期,高科奶业公司要召开一个全国营销大会,林士傑打电话要他代表北京灵动公司到高科奶业公司营销大会做一个PPT演示,介绍胖兔子粥粥卡通形象的祥细情况和在《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中植入广告的方案,过了几分钟,彭晋也打他电话说“文某某打我的电话要林士傑到高科奶业公司去做PPT演示,因林士傑没时间去,你就代替林士傑到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去做PPT演示”,他同意了,并要他们把相关资料发到他邮箱里,于是林士傑通过电子邮件把资料发给了他;且在同一天,文某某也打电话要他去高科奶业公司听一听,他说林士傑有事来不了,由他代替林士傑去做PPT演示,文某某说好。第二天,他代表北京灵动公司到株洲高科奶业公司营销会上按照林士傑发来的方案材料内容(即介绍胖兔子粥粥卡通形象的特点、影响力、知名度及开发者张某的成长过程等祥细情况和如何在《一起来看流星雨》剧中植入产品广告,以及正常情况下植入的资金要在2500万元至3000万元,而通过北京灵动公司植入产品广告的话,同样的效果资金不会超过1000万元等等内容)做了PPT演示。第二次去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做PPT演示是他和林士傑一起去的,在路上他还告诉林士傑不要在演示会上过多的提与天娱公司的私人关系。通过多次各种介绍,高科奶业公司接受并决定使用“胖兔子粥粥”。到了2009年3月份上旬,彭晋打他电话说“北京灵动公司与高科奶业公司要开始谈合同的细节了,但是林士傑的文笔不行,想要你来代笔起草一份合同书的框架草案,到时候林士傑会给你一个基本资料”。彭晋打完电话大概一两个小时之后,林士傑就打他电话说“北京灵动公司马上要和高科奶业公司张某甲开始谈合同了,需要做一个合同蓝本,你替北京灵动公司起草一个合同蓝本”。他当时说“我对北京灵动公司和高科奶业公司直接谈的东西不是很熟悉”,林士傑马上就说“那没关系啊,我可以给你一个PPT,里面有关于合作内容、回报方式,只是借你的文笔把合同框架草案搞出来”,他就答应了。然后,林士傑通过电子邮件就把PPT发给了他,他对PPT浏览了几遍,发现这个PPT里面能够做的事情和合同的范围都有,只是不是合同的模式,当时他看到林士傑的方案中提出要在30集电视剧里面植入2000秒的广告,他认为不现实,是做不到的,他发现这些不合理的问题后就没有起草到合同的框架草案里面去,然后他将起草好的合同书框架草案发给了林士傑,林士傑又将植入2000秒广告的条款加进了这个草案中,然后又将这个草案发送给他看和修改,他就又对合同的文字、语句进行微调,这样反复了几次,由他对林士傑提供的方案进行了提炼、归纳做了一个合同的框架草案,其中合同书上的第二条胖兔子粥粥合作事项中的第1、2、3项;第三条《一起来看流星雨》合作事项中的第1至4项、第6项是他提炼、归纳的,第二、三条中的其他条款内容是彭晋、林士傑补充上去的;第一条定义是他与林士傑讨论后写上去的;第四至十一条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条款是他加上去的,彭晋、林士傑作了一些修改;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是林士傑与高科奶业公司洽谈之后签订的,最后是由彭晋、林士傑对合同框架草案定稿的。到了3月底的一天,彭晋打他电话说林士傑已坐飞机到长沙要去株洲高科奶业公司谈合同,并要他联系上后开车送林士傑去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当林士傑从北京来到长沙一见到他就说要去株洲高科奶业公司签订合同,并把合同书给他看了。第二天,他开车送林士傑到了株洲高科奶业公司后,他就与文某某、严某某在严某某的办公室里闲聊,林士傑在张某甲办公室与张某甲洽谈合同,在洽谈过程中,林士傑多次打电话跟彭晋沟通汇报,彭晋还打他的电话要他做张某甲的工作尽快签合同,并要他叮嘱林士傑不要轻易让步,他就要彭晋直接跟林士傑讲。第二天北京灵动公司与高科奶业公司才签订好合同的,合同金额为1150万元,内容有三大块:①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中植入太子奶的广告;②胖兔子粥粥肖像的使用权为5年;③地面宣传活动(20场)。北京灵动公司与高科奶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所写“北京灵动公司就《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植入事宜获得了北京天娱公司的充分授权”,其实,北京灵动公司根本就没有获得北京天娱公司的充分授权,也没有与北京天娱公司就太子奶产品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剧中签订合同,更没有北京天娱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文件,合同中这样写的目的是为了让高科奶业公司的人相信北京灵动公司有履行这个合同的能力,以增强对北京灵动公司的信任度。高科奶业公司的人曾要求北京灵动公司提供北京天娱公司授权证明文件,但林士傑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没有提供。林士傑和彭晋都跟他说过“林士傑有朋友在《一起来看流星雨》拍摄组,可以想办法在《一起来看流星雨》剧中植入太子奶产品”这样的话,意思是想通过私人关系去植入,而不是通过公司行为。他作为业内人士,认为合同单价偏高,因为胖兔子粥粥并非知名动漫形象,从当时的市场行情来看一年最多20万元;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电视剧里植入2000秒的广告根本是做不到的,30集的电视连续剧平均每集植入1.1分钟的广告根本不现实,没有可执行性。另北京灵动公司不具有履行1150万元合同的能力:因为第一北京灵动公司的技术人员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能力,连基本的专职队伍都没有;第二北京灵动公司就太子奶产品植入《一起来看流星雨》合作事宜没有与北京天娱公司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完全寄希望于通过个人关系来运作。林士傑对他说“我跟剧组的人关系很好,已经讲好了到时我会到拍摄现场把太子奶的产品直接植入到剧中,但后来一直没有植入到剧中去,没有法律保障;第三北京灵动公司在技术方面的承诺上夸大其词,事实上无法兑现,是空头支票。他参与北京灵动公司与高科奶业公司的各项工作的目的是:第一只有促成他们双方的合作,他才好跟彭晋要介绍费;第二他想成立一个广告公司代理高科奶业公司的广告业务;第三他与文某某是同学也想帮助文某某,所以他只是起到一个介绍作用。北京灵动公司与高科奶业公司签订合同后,林士傑来过几次长沙和株洲,要高科奶业准备一些道具什么的,北京灵动公司还派专人进驻《一起来看流星雨》拍摄组,是否为植入太子奶系列产品而进驻,他就不清楚了。因北京灵动公司仅仅是对胖兔子粥粥的肖像进行管理、使用、推广,而对于其他广告业务是不能涉及的,所以他向文某某提出其个人成立一个广告公司承接高科奶业公司的其他广告业务,文某某就建议他与彭晋一起成立广告公司。不久,彭晋打电话与他联系商谈合作成立广告公司的事情。2009年4月份,两人就成立了湖南灵动公司,由彭晋出资金200万元,占60%的股份,他不出资金,占40%的干股份。湖南灵动公司成立后,彭晋安排他为高科奶业公司的新产品包装进行设计。后湖南灵动公司为高科奶业公司实施了一系列的广告业务活动,并签订了《形象代言及战略合作新闻发布会合作协议书》,对郑爽代言太子奶品牌产品及战略新闻发布会合作事项进行了确定(其中郑爽代言费60万元、战略合作新闻发布会40万元),然后,湖南灵动公司又与北京天娱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郑爽为高科奶业公司代言太子奶产品是湖南灵动公司与北京天娱公司合作搞的,与北京灵动公司没有关系。北京灵动公司与高科奶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北京灵动公司没有为高科奶业公司做什么实质上的工作,就是提供了胖兔子粥粥的形象给高科奶业公司使用,他和湖南灵动公司也没有去做北京灵动公司和高科奶业公司合同上的内容。2009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彭晋来到他办公室,他就问彭晋说“我的中介费怎么考虑?而且还要打点文某某,否则以后不好办事”,彭晋说“打点文某某的事情我来负责,你就不要管了,给你10万元或者20万元,他说在开玩笑呢(意思是他不满意),彭晋就说“等我问问市场行情再说”。直到2009年6月份,他与彭晋因财务上的事情发生了争执,他又提到中介费的事情,并要彭晋按合同金额的10%付给中介费,最少也要付50万元。第二天中午,彭晋在湖南灵动办公室给了他10万元现金,说是给他的辛苦费。从2009年5月以后,他打文某某的电话,文某某有时都不接,但彭晋打文某某的电话,文某某是没有不接的,就连文某某的去向彭晋都了如指掌,他还发现彭晋和文某某通话的口气非常暧昧,有一次,他在办公室还发现彭晋的书里夹着彭晋和文某某单独去成都的飞机票。后期他向彭晋暗示要通过他给文某某好处费的时候,彭晋还说“你的这部分我会考虑,文某某的我来负责”,所以他确定文某某和彭晋是情人关系。2009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林士傑把孙某某带到了湖南灵动公司跟他介绍这是北京天娱公司的孙总,负责天娱公司的广告招商,天娱公司就是拍《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的公司,所以他一直认为在《一起来看流星雨》剧情植入广告找孙某某就行了。2009年5月底,彭晋和林士傑告诉他太子奶产品植入不了《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了,林士傑说不能植入的原因是因为高科奶业公司没有及时提供植入广告所需的产品给北京灵动公司,才导致无法植入的。后来他才知道真正不能植入的原因是香飘飘奶茶事先已植入了《一起来看流星雨》剧集,所以林士傑一直没有谈好植入事宜。过了一段时间(6月份),彭晋和林士傑来到长沙与他会面,在吃饭时林士傑说既然植入不了,就搞个硬广告插播算了,效果是一样的,他说高科奶业公司不会同意,彭晋马上说“我会去说服高科奶业公司(意思是说文某某),你不要操心”。过了几天,彭晋要他打文某某电话,请高科奶业公司的人来湖南灵动公司谈合同补救的事,他就打了文某某电话。第二天,文某某带了张某甲等人来到了湖南灵动公司,由他和林士傑(彭晋没参加)与文某某、张某甲等人商谈,林士傑提出了采取硬广告插播的补救措施方案,在会上讨论了一阵后,文某某就说从某种意义上讲,硬广告插播其实比剧情植入还要好,大家就没说什么了,这个补救方案就这么定了下来。北京灵动公司与高科奶业公司商谈好补救措施方案后,因原太子奶欠湖南卫视的广告费,最后是他和文某某出面协调,由高科奶业公司承诺支付原太子奶欠湖南卫视的广告费后,湖南卫视才同意在《一起来看流星雨》片尾插播高科奶业公司的硬广告。2009年10月份,湖南灵动公司派驻高科奶业公司的尹业伟打他电话说,高科奶业公司开了会,终止了湖南灵动公司的广告顾问代理合同。2010年10月份,高科奶业公司的刘文建打他电话说“文某某要我跟你联系一下,北京灵动公司与高科奶业公司的广告植入合同实际上早就终止了,当时没有一个文字上的东西,现在我们在对这个合同的执行进行审计,到底是什么时候终止的,没有依据,文某某也不好交差,现在要补一个文字的终止材料,要我帮帮文某某”,所以高科奶业公司市场部的刘乙(部长)把事先起草好的终止合同协议书拿到长沙找到他,并要他找到彭晋、林士傑在终止合同协议书签好名字再交给刘乙。后彭晋和林士傑从北京赶到长沙,由林士傑代表北京灵动公司签了字,彭晋盖了公章,他代表湖南灵动公司签字盖章,他们签名时,高科奶业公司还没有签名,然后,他又将终止合同协议书给了刘乙,刘乙盖好高科奶业公司的公章后,分别给了他和林士傑各一份终止协议书。终止合同协议实际上是在2010年10月签订的,但协议上签写的时间为2009年11月份是假的,内容却是真的。北京灵动公司只是履行了部分合同:1、将“胖兔子粥粥”的肖像权已经提供给了高科奶业公司使用;2、举办了11场地面活动;3、其它的不论是能够履行的还是不能够履行的,北京灵动公司都没有去做。

44、上诉人彭晋、林士傑的陈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晋、林士傑在与高科奶业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从现有证据来看,其主观上没有合谋诈骗的犯意,太子奶产品广告未能植入《一起来看流行雨》电视剧中的原因是具有排他性的香飘飘奶茶事先植入所致,而彭晋、林士傑在签订合同前并不知情。事后,合同双方对太子奶产品广告未能植入《一起来看流行雨》电视剧中商谈有补救方案,双方还签署了终止所有合同的协议。高科奶业并未要求北京灵动公司退回已付的款项。彭晋、林士傑在与高科奶业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是为了签订、履行合同,客观上也履行了部分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内容已经经过双方协商变更并最终终止,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彭晋、林士傑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彭晋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上诉人林士傑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刑二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彭晋、林士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山宁

代理审判员尹玄海

代理审判员王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余相东




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因讯问录像仅有背影无声音、现场指认存诱导等被控奸杀宣告无罪


因刑讯逼供、公安未制作现场血手印提取笔录等被控奸杀宣告无罪


零口供迷奸案因现场牛奶杯未检出迷药成分等宣告无罪


一份说理充分的被控下迷药强奸最终宣告无罪判决书


因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相反被控放火罪被告最终宣告无罪


因超时讯问、未录音录像、在看守所外讯问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


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


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刑事辩护


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欢迎咨询

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