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我区向特困儿童每人每月发放救助金400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儿童,
每人每月发放救助金400元。
(一)家庭情况。具有我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特困儿童(以下简称:特困儿童)。具体包括:
1. 父母一方三级、四级残疾,另一方事实失踪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2. 父母一方三级、四级残疾,另一方死亡或服刑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3. 父母一方三级、四级残疾,另一方再婚无抚养能力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4. 父母一方三级、四级残疾,另一方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二)家庭收入。特困儿童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以下。
同时符合以上(一)、(二)两项基本条件的,方能纳入特困儿童救助。
(三)下列情形不能享受特困儿童待遇。已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等待遇的对象,不得再重复享受特困儿童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儿童,
每人每月发放救助金400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对象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
发放形式。按月直接拨付至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的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账户。
终止发放。救助金发放期间,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更,如依法被收养、父母刑满释放、父母恢复抚养能力等,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终止发放生活救助金。其中,救助对象父母刑满释放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对象年满18周岁的,从其年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对象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从其毕业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愿所有孩子,
都有美好的童年。
总 编:彭 平 丨 值班副总编:潘学超
责任编辑:陈江容 丨编 辑:花 花
记 者:王腾霄 丨 校对:欧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