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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甘风险”原则适用第一案看残疾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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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宋某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被称为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第一案。“自甘风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自愿参加,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原则。“自甘风险”原则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内容,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下面就结合案例探讨一下“自甘风险”原则的法律适用及其对残疾人群体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一些启示。


丨潘建忠 

作者单位丨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20日,当时70岁的宋某与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激烈较量当中,周某杀球进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举拍,防守未果,当场被羽毛球击中了右眼。


事发后,宋某三次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接近失明,并支出医疗费7170.73元。对此,宋某认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但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于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这是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首次在庭审实践中应用,成了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生效裁判认为,竞技体育运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主要目的即为争胜,此类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如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甚至击伤。宋某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只有周某对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宋某无权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


这里有两点需要解释一下:


1、“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条件


(1)活动的性质

从事的活动具备一定的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至终客观存在的,活动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但并非一定会发生。


(2)主观意志

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行为人自愿参加。自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明确同意或协议、承诺书等书面形式的同意,也可以是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默示同意。


(3)行为具有合法性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文体活动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为何不能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的一种责任分配原则,是基于一种抽象的价值即公平价值进行责任分配。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是由《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而来,最大的变化是损失的分担由原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实际情况”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面对具体案件时一直是个难题,法官往往会考虑对受害人一方、经济地位较为弱势的一方、维权态度坚决的一方做出倾斜,要求另一方在损失分担中承担较多的份额,甚至采取一种“和稀泥”的态度,很多案例引发了很大的社会争议。《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收回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裁判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是在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如《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的没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受害人的补偿义务、《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情况下暂时失去意识造成他人损害时对受害人的补偿义务、《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的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被第三人侵权时的补偿义务以及《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的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对高空抛物坠物受害人的补偿义务。


具体到本案,现行法律并未就本案所涉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相反,“自甘风险”原则已经明确了本案的责任分配。“自甘风险”原则的设立已经对参与者在文体活动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了充分考量,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因此,本案并不具备公平责任的适用空间。



“自甘风险”原则

与残疾人权益保护


从国家司法层面,法律同样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利。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了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过程中,更应当具有自我保护的风险意识。因此,参加活动前,残疾人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残疾人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原则,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残疾人时,也应该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况。譬如,一位智力残疾人或者一位盲人自愿参加某种复杂又危险的文体活动,其他人明知他是智力残疾人或盲人而且他不明白其中的风险,却既不拒绝他参加也不提醒他风险(甚至故意引诱他参加)并在活动中伤害了他,那么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这种情形下,残疾人可以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丨中国残疾人杂志社(ID:zgcjrzzs)

本文选自丨《中国残疾人》2023年第2期

栏目编辑丨艾诚

编辑丨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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