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怎么办?
今天是阳光明媚的一天,可是小明同学却不小心将发票弄丢了。情急之下,她先发了一条朋友圈求助。我们一起来看看,大家说的对不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8号),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所以恭喜上面👆的同学都答对了!
丢失发票怎么办?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二、书面报告要提交什么材料?您需要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三、还需要登报声明报废么?不需要再登报声明作废。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四、发票丢失是否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您需要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丢失情况后,接受处罚。
账务处理怎么办?
一般纳税人近期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发生丢失,应当如何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敲黑板】又有便民办税新政策!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也就是说,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无需再前往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一般纳税人近期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抵扣联发生丢失,只有发票联,应当如何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联发生丢失,只有抵扣联,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审核: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推 荐 阅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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