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感情骗子”无能为力吗?
曾记得有我国一个著名的《民法》学专家,在讲关于欺骗的民事责任课题时,有一个惊人的论断:爱情的实质就是骗与被骗的关系。其言外之意就是:男女在感情问题上,任何形式的欺骗都是合法的,你被骗只能说明你的情商低,法律不保护感情上的侵权行为。
难道我国现行法律真的对感情骗子无能为力吗?答案是否定的,在感情上欺骗异性,往往涉及侵犯其人格权,同样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请看两则判例:
▌1、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3年,34岁的女子李玉(化名)通过百合网征婚,结识了比自己大26岁的男子李栋江。不久两人同居,同居期间李玉堕胎一次。当得知李栋江是一个已婚男子时,李玉怒不可遏。面对李栋江欺骗感情在先,无理狡辩在后的卑鄙行为,李玉最终诉至法庭讨回公道,要求李栋江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她误工损失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栋江赔偿李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向李玉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李栋江承担。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合本案情况来看,李玉在征婚网站结识李栋江意于构建婚姻组成家庭,而李栋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积极展开攻势骗取女方的信任致使女方怀孕及流产。李玉对其性权利所作的选择,是因李栋江有意蒙蔽及恶意欺骗所致,且由此造成女方身心的严重伤害。故此,李栋江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确认李栋江侵犯的是李玉的性权利,此权利属于人格权范围下。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提出性权利这样一个概念,但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故应对人格权作广义的理解,采用概括方式确认性权利属于人格权,所以最终认定为侵犯性权利。
▌2、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3年12月18日
基本案情:被告廖皓炜与案外人梁文娟于2006年5月12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勒流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后生育小孩,而原告廖冠玲为未婚。2009年,原告廖冠玲结识被告廖皓炜。被告廖皓炜故意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伪造假身份证和利用假名字“廖俊炜”与原告廖冠玲交往,欺骗原告廖冠玲的感情,期后还与原告廖冠玲拍摄婚纱照,并办理了假结婚证欺骗原告,致使原告误以为已经与被告结婚,与被告廖皓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并于2012年3月25日在顺德区妇幼保健院生育儿子廖某某。原告廖冠玲发现真相后,在心理上和精神上造成严重的困扰和伤害,以至于需要就医。原告认为被告廖皓炜的欺骗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利,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廖皓炜赔偿原告廖冠玲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并向原告廖冠玲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部分女性朋友遭遇感情“诈骗”的原因:
其实这是一个老话新说的话题,为什么多是女性朋友受骗呢,觉得原因有如下几个:
第一,大龄女青年的问题。现在有这种情况的人非常多,大家急于找到对象,有时可能发现男方有问题,但大多选择不愿去相信,或不想去深究。正是因为这种比较着急的心态,导致择偶的标准没有之前高和严格。
第二,择偶观的问题。很多骗子把自己包装成高富帅,正是利用了许多女性朋友想找个经济实力好的男友的心态。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但千万不要把这个当成择偶的唯一标准。还要懂得去辨别对方到底是真情还是假意。俗话说,“喜欢一个人,始于颜值,陷于才华,忠于人品 ”,婚姻其实是一场长跑,而不是冲刺。男方经济条件好,感情基础会稳定些,但是在这场长跑中,能否跑到终点还是和对象的人品,道德,性格、价值观以及双方的发展节奏等都有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彼此的关系里,让自己时刻保持优秀,自我的发展才更重要,不要有依赖任何人的想法,独立自强才能具有更强的获得幸福的能力。
第三,骗子的技术问题。比如许多骗子利用女性在爱情中容易失去理性,通过对女方进行情感上的慰藉,通过虚构自己的悲惨遭遇,示弱,装可怜,从而获得女方的同情和安抚,进而骗取女方的钱财。
如果您曾经或者现在遭受了类似本案原告的侵害,希望您能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欺骗感情的人该付出应有的代价。
来源:含山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