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邻居手持大锤砸门!沭阳九岁孩子受惊吓从六楼跳下!
因楼上搭建的铁皮屋让自家屋顶被雨水渗透,刘某某爬上六楼楼顶抡锤去砸铁皮屋,致使屋内9岁孩子受到惊吓,从六楼跳下致伤,刘某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1日,缪某某一家租住了蒋某某所有的位于沭阳县某小区602室房屋,房屋外有一间蒋某某搭建的铁皮屋,一到雨天,雨水会通过铁皮屋渗透到五楼的刘某某家中。刘某某为此多次与房主蒋某某沟通,蒋某某也同意拆除铁皮屋,后来因为农忙没有进行。
2016年6月22日,因雨水渗透,刘某某打算自己拆除楼上房屋外搭建的铁皮屋,于是手持大锤去敲缪某某家门。家中只有缪某某9岁的儿子缪某在家,缪某从“猫眼”中看到敲门的刘某某手持大锤,内心害怕,便没有开门也没有回应。后刘某某爬上楼顶,使用铁锤猛砸铁皮屋,突如其来的剧烈震动和巨大的声响使缪某所住的房屋产生了巨大的震动,缪某被剧烈敲击声惊吓,害怕刘某某将其带走,极度恐惧中从六楼跳下,跌落至一楼水泥地面受伤。
缪某受伤后辗转沭阳、南京等多地治疗,医疗费共计十四万余元。缪某某认为是刘某某使用铁锤猛砸铁皮屋的行为吓着儿子,才使其坠楼受伤,刘某某应该给予赔偿。但刘某某认为,缪某可能是意外坠楼,其受伤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不愿意赔偿。双方协商不成,缪某某以其儿子缪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刘某某诉至沭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
沭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后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刘某某抡锤砸铁皮屋,致使屋内的未成年人缪某受到极度惊吓,从六楼跳下致伤,其行为与缪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赔偿缪某相关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缪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某支付。
二审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可以认定刘某某抡锤砸铁皮屋的行为与缪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据此依法判令刘某某赔偿缪某相关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宿迁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认为刘某某理应赔偿的点
注:以上图片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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