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案例 | 一次迫于生计的网贷竟涉嫌诈骗罪?京衡律师成功帮助网贷受骗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
京
衡
案
例
“轻松快速、无抵押、免担保”,这样的网络贷款真是雪中送炭吗?要小心,很可能是骗局,受骗的同时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李某某因资金紧张轻信网络贷款,沦为犯罪分子的利用工具,为诈骗犯提供银行卡供其转移资金,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定罪,可能会有三年以下的牢狱之灾。
京衡律师事务所毛艳婷律师接受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过调阅案卷、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进行专业分析及有效沟通。承办检察官最终认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但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情简介
来自湖南某偏僻山村的李某某,上有身体状况欠佳的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两名子女,还有一位尚在念大学的妹妹。父亲脚有残疾,母亲无业在家带孩子。家庭的重担全部落在了李某某一个人的肩上,没日没夜的苦干仍无法覆盖家庭支出,为了维持生计能贷款的银行也都贷了款。
2022年3月,由于临近还贷但手头资金不宽裕,李某某在网上找了一家名为“聚优小贷”的公司。对方说李某某的情况符合他们的贷款条件,无需征信报告,利率稍高。李某某根据他们的电话指示,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于当月27日前往江西,当天晚上便被通知可以放款,于是李某某跟着上了对方的车,根据他们的要求给了手机、两张银行卡,签字捺印、人脸识别。一番操作之后,凌晨一点多农村信用社的卡里余额显示有6万9千多。
3月28日,李某某发现银行卡里的钱无法取出,对方电话无法打通。3月30日,派出所打电话传唤李某某,李某某立即前往并如实供述,后取保在外。公安认为李某某为办理贷款需要,在明知对方(上家身份不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对方,用于非法资金结算,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工作
毛艳婷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申请阅卷,并多次会见嫌疑人,在全面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检察院提交李某某未涉嫌诈骗罪的律师意见书,承办检察官予以采纳。但认为李某某至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获得取得轻罪的消息后,毛艳婷律师立即联系李某某,为其说明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认定、量刑及有关法律规定。会见后,毛艳婷律师再次联系承办检察官,说明了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和认罪认罚的意愿。
承办检察官最终认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但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件评析
近年来,由于疫情影响,养家糊口的担子日益沉重,导致一些人选择相信网络上素未谋面但承诺可以贷款的机构,这就给了犯罪分子更多的可乘之机,良莠不齐的贷款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这些贷款机构有的收取高额利息、有的涉嫌暴力讨债、有的利用当事人信息从事诈骗活动等等,均涉嫌违法犯罪。
本案当事人虽无犯罪故意,但也成为了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不仅没有借到相应的钱款,还被公安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招来了无妄之灾。
本案警示有资金需求的人们,在情急时更要擦亮双眼,辨别真假,寻求正规的融资渠道。正规的贷款机构一般不会砍头息、不会放高利贷、不会索要手机密码、要求面目识别等等,在面对这些不合理的要求时更加需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相关法律常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部分内容参考自“西湖公共法律服务”公众号)
律师介绍
毛艳婷 律师 CELG LAWYER
业务擅长: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尤其是资本市场诉讼;境内证券融资、债券融资等金融证券领域法律服务;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