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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

澄城检察 2022-06-19




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的主体

    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

公益诉讼的类型

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人民检察院认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行为。



公益诉讼的特征

01、

 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02、

  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03、

   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04、

    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05、

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

立法进程

1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至此公益诉讼在我国成为一个法定用语。

2

   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3

 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对环境污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4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5

 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6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7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的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至此,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试点改革正式获得了合法性通行证。

8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改革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则设计。

9

2016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试点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则设计。

10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试点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建议。

同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公益诉讼制度被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基本确立和形成。

11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判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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