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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澄城首例“假口罩”案宣判了!

澄城检察 2022-06-19




     近日,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首例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销售口罩进行诈骗的被告人周某某被澄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直接经济损失20.01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群众防疫需求口罩之机,通过虚构其具备相应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银行转账的形式,多次骗取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山东、四川、浙江等地多名被害人2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该起案件的快速批捕、快速起诉、快速宣判,是严格按照《澄城县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工作规定》的要求,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提前介入、快捕快诉、案件会商、风险评估等机制,确保了案件的依法高效办理。


该案从受理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到判决,仅用了十天时间,真正实现了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及时、快速流转、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的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ND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制作

2020-0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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