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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17年9月21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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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正式出台共享单车指导意见,条条值得关注!

2017-09-16 北京本地宝

从市交通委获悉,日前,《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



鼓励共享自行车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对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

  • 企业无序投放

  • 承租人无序停放

  • 押金缺少监管

  • 集中停放区车位不足

  • 承租人侵占藏匿

  • 破坏车辆

开出富有针对性的药方,将有力推动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方便、节能环保的优点,发挥其在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解决短距离出行需求,治理交通拥堵方面的积极作用。

《指导意见》具体说了些啥?来,看重点~


1进行总量调控 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


据最新统计,全市已有15家共享自行车企业,投放运营车辆达235万辆。

为规范车辆投放秩序,《指导意见》提出企业要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投放规模要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各区根据容纳量和车辆停放秩序情况,实时调控企业投放数量和节奏。

北京市交通委已于9月7日下发通知,暂停在本市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车,并组织开展停放秩序整治工作。


2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各区和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秩序。


3投放车辆应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升企业服务质量,《指导意见》对企业运营服务条件进行了明确。


  • 一是在企业资质方面,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

  • 二是在周转场地方面,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 三是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 四是经营服务方面,要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禁止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为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指导意见》提出企业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5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


为加强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


6企业承担秩序管理主体责任


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指导意见》从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运用先进技术管理手段、落实信用管理制度、承租人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了措施办法。


  • 企业要承担秩序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 与各区主管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 加快管理技术创新,开发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

  • 落实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及时回收废弃和故障车辆;

  • 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等各类突发情况。


  承租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


7明确政府、企业和承租人等各方责任


为明确各方责任,《指导意见》提出市级要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推进慢行系统建设,建立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指导各区加强监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政府:

  • 区级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承担共享自行车企业监管责任;

  • 要编制辖区共享自行车发展和停放规划,制定车辆停放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采集、更新、维护停放区位置信息,开展日常监管、信誉考核、应急处置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 组织区属单位和市属直管单位对辖区企业和停放秩序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对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的车辆进行清理;

  •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企业:

  • 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 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退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

  •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 落实信用体系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行为;

  • 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

  • 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服务监督等。


承租人:

  • 承租人要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8营造共享共管共治的良好发展环境


《指导意见》提出要发挥部门联动的作用,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共享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要发挥全民参与的作用,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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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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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呆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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