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被罚1518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3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柳城街道的南安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电动自行车7辆,经对比随车的电动车产品合格证上产品车型图案,现场实际车型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产品车型图案不一致,涉嫌存在违法加装加长鞍座的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并经抽样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7辆和罚款1518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应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的外观图片一致,技术指标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
1.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2.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25km/h;
3.整车质量(含蓄电池)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4.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
5.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
6.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
7.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 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
8.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9.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10.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应当持续发出提示音。
案件启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当前,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广受青少年及老年朋友青睐的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意识淡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案当事人进行约谈教育,告知其实施“拼改装”等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调落实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注意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建议到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家处购买,并注意索要有效票据妥善保存。
二、购买电动自行车时注意查看电动自行车铭牌标识、合格证、CCC证书、生产厂家厂名厂址等信息,并与实车进行比对,重点查看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是否与CCC证书、合格证信息一致,配套附件是否齐全。
三、不购买无CCC认证标志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购买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不购买拆除限速器、脚蹬等关键性组件或加大电池功率、改装充电器、锂电池等配件的电动自行车。
四、个人对已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不私自改装,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将无法享受产品“三包”服务,并会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隐患。
五、如发现改装拼装、加装电池等违法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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