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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母亲有养老金 养老费用谁承担?

2017-08-28 张志富 北京海淀法院

郑女士的母亲年事已高,在敬老院的费用逐年递增,郑女士自己无力独立负担,而母亲却舍不得将养老金拿出来,郑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母亲将养老金先拿出来作为养老开支,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共同负担。老人有养老金应否能免除子女赡养义务?通过郑女士家的案例让我们来了解如何赡养老人。


亲生女儿告母亲



年近六十的郑女士因赡养问题将年过九旬的老母亲诉至法院,称,其现年95岁的母亲和现年93岁的父亲于1989年离婚,父亲离婚当年回成都再婚。2010年7月,父亲丧偶后回到郑女士身边,因郑女士已经担负着母亲的赡养义务,父亲回来后不得已将两位亲生父母、且为超高龄的老人放到一起赡养。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与母亲办理复婚手续,在法律上父亲和母亲不是夫妻关系,为此,母亲非常不满,经常谩骂父亲,导致父亲身体健康日益下降,目前已经不能自理,但头脑清楚,表达自如。


郑女士在父亲回来的一年半中即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将父母接到自己家赡养,并请了保姆照看,母亲天天与保姆吵架,导致十天左右就得更换一次保姆,郑女士无奈之下将父母共同送到四季青敬老院进行赡养。从2011年12月至今,两位老人在四季青敬老院居住了整整五年,五年中,郑女士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

另外,郑女士有三名同母异父的哥姐,还有三名同父异母的哥姐,均在北京市城区居住,他们对父母非常冷淡,很少看望和打电话,其中有3个几年都没有来看望父母,只有郑女士同父同母的妹妹与郑女士共同照料父母。因妹妹患有较为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所有照料和赡养父母的责任都落在郑女士一个人身上。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专人护理,目前郑女士每天都要到敬老院护理父母。

郑女士称,自2010年7月至今,其一直独自一人供养着母亲,并且支付母亲全部生活费和敬老院的费用,只有医疗费是自己和妹妹各出50%。由于母亲年事已高,在敬老院的费用逐年递增,目前父亲已需要聘请专人护理,自己退休后养老金较低,目前无经济能力独自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敬老院的费用,因此希望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母亲将国家养老金拿出来作为自己的养老开支,不足部分再由郑女士与妹妹共同支付。

另外,郑女士的家庭关系复杂。母亲希望其他子女能贴近她,经常头口或书面承诺百年之后赠与其存款。自父亲回来后至今6年半时间里,母亲的养老金一分钱也不舍得花,积攒下来以空头许诺的形式来欺骗其他子女。

目前,郑女士对母亲天天照料、日日护理,做到了女儿对母亲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为了避免怒亲在去世后家庭矛盾爆发,郑女士征求了母亲的意见,母亲明确表示:也希望法院通知她的三名大子女到法庭,处理她的存款财产,以及明确全体子女尽赡养和照看义务。因此,起诉要求判令母亲先用养老金支付养老费用,不足部分再由郑女士和妹妹共同支付。



一波三折——财产赡养圆满解决



立案后,郑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封写给母亲的信,大意如下:

您今年已96岁高龄,自我父亲从成都回到我身边至今已6年半中,您没有让我和父亲过上一天好日子,在经济上您常年不出一分钱盘剥我,因为我已经退休,自己的养老金不够替您缴纳敬老院的费用,您和父亲的敬老院费用一再上涨,您再不将自己的养老金拿出来,我实在无力担负。在精神上您常年折磨我和父亲,刚入敬老院时我父亲能够推着您在敬老院园子里走上一两圈,而现在父亲已经站立困难,需要有专人护理了!

而我每天都去敬老院为您服务,从不间断的照顾您,给您洗屁股、洗脚、给您带来好吃的,也得不到您的同情。我实在没有办法,只能突破伦理的底线将您告上法庭,为了请您重新规划生前余年,请您在法庭上重新指定监护人对您进行日常生活照料。

在信中,郑女士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其他子女在五棵松的房子里照顾母亲,因为母亲已是超高龄老人身边必须有人照顾,但母亲用不住保姆,郑女士自己要照顾父亲,所以请母亲征求其他子女的意见是否对母亲进行日后的生活照料和监护义务,如果有其他子女愿意对母亲进行照料和监护,郑女士可以腾出五棵松的房屋,但母亲必须在有子女陪同的情况下居住。

方案二:还是由郑女士照料母亲,但母亲得把国家给予的基本养老金(银行存折)放到敬老院财务室,由敬老院财务室每月从银行存折上划转基本养老金约3500元,不足部分由郑女士和妹妹共同垫付。同时,郑女士保证每周带母亲出敬老院吃顿馆子,买母亲喜欢的食物。

郑女士在信中对母亲的存款还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母亲把五名亲生子女都约到法庭上,当着大家的面出具存款单据,并说明除去日后郑女士和妹妹垫付的敬院费用后如何分配、由哪位子女监管。

郑女士在信中称:这件事必须办!坚决不能造成在您百年之后,您的其他子女都向我索要您的存款,其数目也不完全清楚,这件事也是我要到法院解决的重要原因,我不能让自己27年(从89年您得脑血栓开始至今)照料您忍受了难言之苦和折磨,还让您日后给我埋下恶果。



一波三折——财产赡养圆满解决



郑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公证书、母亲写的字据、存折、敬老院工作人员、家政人员和邻居的证言,除详细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外,还证明母亲的养老金数年来一分未动,且母亲另有存款数十万元。此外,郑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给母亲洗脚、掏耳朵和带母亲吃饭的照片,以证明自己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


在庭上,郑女士母亲仅在答辩时称郑女士所诉事实和理由不清楚、不成立,对证据未当庭进行质证。在庭上,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主审法官并未气馁,一周后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刘艳法官先是认真、深入了解了郑女士和其母亲的情况,发现郑女士和母亲以及郑女士的妹妹三人之间相处的还算融洽,郑女士对父母双方颇尽孝道,敬老院和街坊邻居也有目共睹。而老太太的退休金并不算低,但长年一分不动,加上其它存款老太太手里已经积攒了有数十万元。

刘艳法官耐心询问老太太为何如此,老太太犹豫许久吐出了心声,原来她考虑到自己与郑女士的父亲系再婚,且双方之前均有其他子女,自己与郑女士父亲再婚后又有了郑女士和郑女士妹妹两个女儿,而自己又与郑女士父亲离婚了,郑女士父亲回京后又不肯与自己复婚,考虑到复杂的家庭环境,老了无人管的担心和恐惧深深的扎根于自己的心底,所以才拼命攒钱,打算哪个子女对自己孝顺就把财产给那个子女。

针对此种情况,刘艳法官劝老太太不要过多地希望不在身边的子女尽多大的义务,而要珍惜眼前人,多顾忌身边的、对自己正尽义务的子女的感受。同时,也劝郑女士和其妹妹体谅老人的想法,告知家庭和睦是幸福的源泉。双方都为所动,裂痕逐渐弥合,并决定回去仔细考虑下。

第二天,老太太交来了和解方案,为妥善解决矛盾,自己决定由小女儿即郑女士的妹妹赡养,所有养老金和存款也都交给小女儿保管和支配,但郑女士必须对老太太尽义务,对其他子女是否尽义务不做强求。郑女士随后也撤回了起诉。


法官释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家庭、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本案中,郑女士母亲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在郑女士母亲能够独自负担的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再对子女做强制性的要求。但需要明确的是,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即便是老人在经济上能够负担一部分或基本能自足,子女仍应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

(配图来源于网络,作者:张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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