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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说法】选择应诉机构 节约诉讼成本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面临的是法律关系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乙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从原告甲公司的角度很难证明乙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如果选择侵权关系的角度进行诉讼,则管辖地较难确定,此外,侵权引致的损失也难以证明。
鉴于此,笔者决定按照合同之诉的思路进行代理。首先,笔者组织了相关证据链,足以证明QQ空间系属于被告乙;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之诉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被告住所地在H省,如果赴被告住所地立案,将增加委托人的诉讼成本。从合同履行地的角度考量,乙是在离职后违反了在职期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在职期间,《保密协议》的履行地可以说是公司住所地,但是乙离职之后,《保密协议》的履行地是在哪里呢?是不是乙到哪里,履行地就在哪里?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这一推断不能成立。那么,该案是否只能在被告住所地H省的法院立案呢?本着为委托人降低诉讼成本的考虑,笔者尝试从劳动法律的角度来解决本案的管辖问题。笔者先赴甲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违反任职期间的约定并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拿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本案请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故本委依法不予受理。”且《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因前述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笔者遂持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及诉讼材料赴甲公司住所地的某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以劳动合同争议为案由受理了本案,虽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额为五十万,但因案由为劳动合同争议,因此依照相关诉讼收费办法,仅收取诉讼费十元。
至此,该案的管辖问题得以顺利解决,既便利了诉讼,又降低了诉讼成本。
作者:杨亮律师,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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