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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研究 | 如何规避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的道德风险

李颖珺律师 金鹏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每个人逃脱不了生老病死。当一个人因疾病、意外或年迈而失能失智时,如何仍能体面地生存?在我们走向必然的宿命时,如何把那些绵绵牵挂,那些重重心愿化作实实在在的保障,让爱和财产持续地庇佑着亲人。这是文明社会所面临的制度设计选择,也是横亘在我们每个人面前的现实课题。

让我们来看两个“人间真实”的故事——

三十七岁的郑女士三年前丧偶,她带着女儿相依为命。郑女士在一家外企担任高管,工作压力巨大,经常出差满世界飞,最近她又不幸查出患有乳腺癌。面对年仅五岁的女儿,郑女士陷入了绝望——她没有兄弟姐妹,父母也年逾七旬,体弱多病,家族的亲戚远在异地。万一她哪天走了,孩子可怎么办?

 

郑女士苦苦思索,她想到了一起长大的闺蜜方女士。两人情同姐妹,方女士为人热情善良,郑女士决定临危托孤。方女士知道发小的处境,也义不容辞地表示愿意担起责任。郑女士打算立一份遗嘱,她去世以后,由方女士担任女儿的监护人,女儿跟随方女士生活。她留下的房产,由方女士出租,每月所收取的租金用于女儿的各项开支。如果女儿遇到大笔的开支,如医疗费、留学费用,方女士有权决定将房子卖掉,以支付相关费用。郑女士找到律师起草这份遗嘱,并且到公证处咨询办理遗嘱公证事宜。

吴老伯,七十五岁,二十年前,他尚未成家的独子遭遇车祸去世。老两口白头人送黑头人,互相搀扶着,跌跌撞撞走向风烛残年。五年前,吴老伯的老伴因病撒手人寰,剩下吴老伯形单影只,凄凄惨惨。幸好社区的一位年轻义工小刘经常上门照顾,还带老人去医院看病。吴老伯感受到人间温暖,小刘是一个单身的小伙子,老家在外省。在吴老伯的主动邀请下,小刘搬去和吴老伯共住,这样小刘省下大笔租金,也方便照顾老人。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吴老伯越来越依赖小刘。两人感情越来越深厚,情同爷孙。有次听了社区的普法讲座,吴老伯动了心思,他想让小刘当他的监护人,万一自己有什么危险情况,小刘可以签字决定手术。万一哪天自己动不了瘫痪在床,小刘还要请人来照顾……吴老伯想和小刘签一份协议,小刘全权负责吴老伯的生养死葬,老人走了以后,把财产都留给小刘,作为报答。吴老伯让小刘找律师起草协议,并联系公证员上门办理公证。

刘女士的案例涉及到了遗嘱监护和遗产管理,吴老伯的案例则涉及到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

 

我们首先来看看,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这四者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

 

然后我们来探讨怎样把这四者有机结合,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什么风险,如何去规避。


意定监护是指一个成年人甲(十八周岁以上)在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和另外一个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签订协议,约定如果甲发生失智失能的情形(老年痴呆、陷入昏迷、患上精神疾病等),由乙作为甲的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是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第33条的新规定,被《民法典》第33条完全吸收。

 

遗嘱监护是指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订立遗嘱,在自己去世后,指定某人来担任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的子女,但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遗嘱监护是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第29条的新规定,被《民法典》第29条完全吸收。

 

监护人的权力很大,责任也很重。监护人要保护、照顾被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处理日常及重大事务,打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时,监护人要替被监护人去追责、索赔,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在涉及到被监护人的诉讼中,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如果监护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遗赠扶养是《继承法》中第31条的规定,被《民法典》第1158条完全吸收。甲和乙签订协议,乙照顾甲的生活起居,甲去世之后,乙为甲办理后事,即乙负责甲的生养死葬,甲的遗产(或部分遗产)赠与给乙。乙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比如村委会、居委会。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的新规定(第1145条至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召集继承人开会,和继承人进行沟通协商;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上述四种制度,可以有机、灵活地组合在一起,同时适用。但是,如果一个人(机构、组织)的权力过大,比如监护人又是受遗赠人,甚至还是遗产管理人,他(它)就有可能会滥用权力,损害委托人或(和)被监护人的利益。


比如,在第一个案例中,在郑女士去世后,按照她的遗嘱,方女士担任郑女士女儿的监护人,同时又是郑女士的遗产管理人。不能排除方女士日后可能擅自出售郑女士留下的房产,将资金挪作他用,郑女士的遗孤幼女就会顿失保障。
在第二个案例中,小刘是吴老伯的监护人,又和吴老伯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如果小刘起了歹念,妄图早日将吴老伯的财产拿到手,吴老伯的生命就处于危险之中。
我们不愿将人心想得过于阴暗,但是也不得不承认人性深渊潜伏的弱点。所以,在设计方案的时候,必须要有所监督制衡,有利益挂钩的正向激励,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

1、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护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彼此相互监督。

2、指定监督人,监督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

3、人身事项和财产事项分别指定不同的人或机构管理。

4、遗嘱中指定,或者协议中约定,生存年限越长,继承或者受遗赠的金额越高(或者比例越高)

 

前面三种做法,可能出现沟通成本高、效率低、推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及时采取行动。当然,凡事有利有弊,没有十全十美的。无论如何,安全是第一位的考虑。具体如何设计,涉及到意定监护、遗嘱监护和遗产管理这些新生事物,有待进一步实践和深入深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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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颖珺律师是一位具有心理学背景的资深律师,她将带领律师朋友探寻最实用的心理学知识和技术。相信律师朋友在阅读后定能有所收获,将更加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对手的心理,在工作中无往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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