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研究 | 浅析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KINGPOUND
浅析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金鹏研究
公司治理实践中,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关于决议效力的争议也是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就瑕疵公司决议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完善了对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本文拟就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务中的问题浅析一二。
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诉讼主体
1.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适格原告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权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适格原告包括以下几类:
(1) 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非法行为,当然可以起诉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违法。
(2) 董事:作为公司权力的行使者,尽管我国公司法理论上并没有明确对董事权力地位的界定,但是,董事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非法性有权单独起诉,可以视为对公司合法性的监督。
(3) 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可以直接制止董事和高管人员的非法行为,以起诉的方式纠正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的非法性,也属于对公司合法性的监督。
(4) 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他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起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2. 公司决议不成立诉讼中除原告以外的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
(1) 被告:公司决议不成立诉讼的被告为公司。
(2) 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三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
1. 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虚构决议
在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下,伪造签名、伪造决议,不具备公司决议的基本成立要件,侵害了其他股东或者董事的利益,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该类决议因欠缺成立的要件而不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虽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所形成的决议仍然是成立的。
2.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虽然召开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没有形成决议,而行为人伪造他人签名形成决议的书面文件,该类所谓的公司决议因欠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不成立。此种情况下,虚构的决议不是公司股东或者董事意思表示的结果,仅仅反映了个别虚构者的内心意愿,实际上是以个人意思代替公司意思,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应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3.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法定出席比例是指召开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或者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应满足法定标准。因我国立法中并未对股东最低出席数作出规定,实践中主要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对于股东会未达最低出席数的情形,应当视为未召开股东会,既然没有股东会存在的事实,便无股东会决议成立的余地。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召开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但同时给予公司自治空间,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加重对董事出席人数的要求。因此,不满出席人数将导致会议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董事会,这属于严重程序瑕疵,应视为决议不成立。
4.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公司通过决议必须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决议在表决时没有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则表明决议的意思表示没有形成,没有形成公司意志,相当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决议不成立。
5.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本条为兜底条款。公司决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需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首先,公司决议须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其次,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须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作出。最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需形成意思表示方能成立。其他足以认定未能形成意思表示或者不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件的情形,亦应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四
防范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操作建议
1.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做好会议通知、议程议案、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程序工作。
2. 会议召集人合主持人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时间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会议的表决结果要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五
结语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的诉讼类型,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构成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三足鼎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围绕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主要体现为以公司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争议,需要律师同行用实务操作的案例引起广大企业家的重视,确保公司决议在公司治理日常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程序严谨、内容合法。
律师介绍
张豫侃 律师
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鹏企业与公司法业务四部部长
金鹏第五党支部书记
执业领域:企业并购及投融资、常年法律顾问、商事诉讼及仲裁
▪ 往期推荐 ▪
2021-04-29
2021-04-28
2021-04-27
2021-04-27
2021-04-26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金鹏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广州第一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具规模的综合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广东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等50多项荣誉称号。
深耕粤港澳
服务大湾区,沿着“一带一路”拓展
国内办公室
境外办公室
忠信勤勉 厚德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