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研究 | 一波“五”折,撤销监护权
案件引入
每个婚姻家事案件,都如同一部跌宕起伏的小说。这份胜诉判决在握,有点不敢相信,真是柳暗花明,回顾起来,一切又是那么水到渠成。
该案件本是一起常见的离婚案,但又有其特殊之处,因此延伸出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为了不泄露个人隐私,只能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本文完全屏蔽当事人的信息)
甲乙育有两名子女,乙多年来沉迷于地下教会,还强迫年仅几岁的两名子女参与,每天花数小时进行礼拜功课,不休不眠,甚至禁食多日(所谓“洁净”、“突破”),给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破坏。乙坚信子女要走“神的道路”,强烈反对义务教育,擅自带其中一名子女丙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导致丙失学。
甲通过一些办法,知悉了乙和丙的下落,甲并没有惊动乙,甲希望寻求法律途径彻底解决。甲委托我起诉离婚,同时,甲要求撤销乙的监护权。
申请撤销乙监护权,甲是出于几方面的考虑:1、这样才能彻底制止乙对孩子的伤害;2、防止乙借探视孩子的机会,再次将孩子带走,届时人海茫茫,甲可能永远和孩子失去联系;3、如果法院撤销了乙对两名子女的监护权,甲就能理所当然地取得两名子女的抚养权(甲各方面的抚养条件非常好)。
但是撤销监护权,又谈何容易?监护是父母对子女的基本职责,对父母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只有在父母严重侵害子女利益的情况下,才可能剥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我上网在案例库里搜索,支持剥夺监护权的案件,均是父母一方对子女进行了犯罪行为,比如严重的故意伤害、性侵子女、出卖子女。
本案我有信心为甲争取两名子女的抚养权,但是能否撤销乙的监护权,我只能说“尽力而为”。
下面先聊聊该案件经历的曲折。再从专业上来剖析,我方是如何取得胜利,包括如何举证,引用什么最新法律规定,如何做开庭准备的。
“
一波五折,困难重重
第一、立案程序上。
以我的理解,离婚案件和撤销监护权案件是两起不同的案件,案由不同,程序不同(撤销监护权是特别程序)。我分开准备了起诉状、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然而,到某区法院立案时,立案庭认为两案应该合并审理,让我将材料放下,等待答复。后来立案庭电话通知说经过请示相关审判庭的负责人,两案应该合并。
尽管觉得奇怪,我也只能接受。没想到,案件分配到经办法官手中后,该法官提出,必须分开两个案件。
经办法官和立案庭沟通协调,最终确定分开两个案子。这是正确的,因为撤销监护权是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第二、本案是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在短短半年里,本案先后经历三位法官,前面两任法官因工作调动,不再经办本案。我们与第二位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开庭前三四天,我们才得知又替换法官,甲非常担心法官对案情不熟悉。
第三、在本案立案以后,我们递交了书面申请。
我们和法官多次沟通,极力争取法院颁布人身保护令,进行“行为保全”,勒令乙将丙送回甲处,送回学校读书,但均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未进行开庭审理,未查明事实。
第四、为了早日解救处于危险状态中的丙,并让其早日尽快返校读书,我和甲奔走于各个部门,包括街道、派出所、国安大队(举报乙参与邪教活动)、学校、教育局,希望这些部门能够联合出手。
过程不再详细叙述,最后我们还是只能等待司法的裁决。当然,我们的努力是有收获的,在后面的举证部分详细说明。
第五、乙故意玩失踪不应诉,导致诉讼拖延。
在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与乙取得了直接联系,乙知道甲起诉离婚。但乙后来故意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收法院快递的起诉资料。案件只能公告送达。甲日夜担心孩子的安危,心急如焚。
经历了上述重重困难,最终我们还是取得了最好的结果。这并非是幸运,而是当事人和我共同努力的结果。
我将本案的经验,总结为以下五点:
第一、我方的证据充分、有力
乙的异常行为持续多年,近年更出现类似被害妄想、幻觉幻听等精神分裂的现象,甲有所准备,偷偷录下自己和乙的多段对话,以及乙参与邪教活动的场面。甲还提供了自己和乙的多段微信文字记录。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乙沉迷于其所谓的神灵世界不可自拔,已经丧失了“现实检验能力”,乙的奇谈怪论,让每一个正常人都感到震惊不已。只能说,乙活在另外一个世界里。
我和甲取得了派出所的报警证明,证明了我们向派出所报人口失踪。我们还取得了学校和教育局发的函,证明丙没有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持续不断地与法官进行沟通
本案中,我和甲多次打电话给法官沟通。我们申请了法院到学校和派出所调查。我们还申请人身保护令和行为保全,尽管被驳回,但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掌握了案件的细节情况,理解了当事人和孩子的处境和困难。我方为开庭做好了铺垫。
第三,开庭前的详细准备,庭上补充说明
开庭前三天,我特地约甲进行了庭前辅导(这也是开庭前的“指定动作”),详细说明庭审的程序、注意事项,对法官可能提出的问题、对方可能抛出的证据和观点进行推演。
此外,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我和甲准备了一份书面材料,补充说明立案后乙的表现——其如何恶意逃避诉讼,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对家庭毫不负责任。
第四、关于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正反结合”
因开庭时乙缺席,我们变成了“自说自话”,开庭变得很平淡(此时才发现对手是多么重要,可以激发我们的斗志)。我注意“有破有立”, “破”的方面,是指乙如何不适合担任子女的监护人。而“立”的方面是甲各方面的抚养条件,如何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对此我让甲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学历证书、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甲父母写的协助抚养意见,甲乙的另一名子女的意见等,正反结合,对比鲜明。
第五、密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将案件的意义上升到社会的高度
我方在书面意见及庭审中,都强调了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乙的情形完全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五)项的禁止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该撤销乙的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第一百零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我方强调,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与两名年幼孩童的安危和命运息息相关,而且关系到义务教育的基本国策能否落实,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刚刚生效的今天,更是具有社会示范效应。
所幸的是,本案最终的承办法官内敛沉稳,对当事人充满人文关怀。在开庭后十二天即作出两份判决,将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判给甲,撤销了乙对两名子女的监护权。致敬这样业务水平高又有担当的法官!
而我们作为律师,要专注修炼好内功,面对困难,要与当事人并肩作战,期待将眼泪化作珍珠。无论路上经历多少波折,只要目标明确,方向正确,方法得当,我们就能一步一步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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