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研究 |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分析
小明七岁时,亲生父母离婚后,他的母亲王梅和张强再婚,小明与继父张强一起生活多年,张强对小明视同己出,出资供小明读完大学。张强和小明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已经是法律上的“父子”,若张强去世,小明有权继承张强的遗产,反之亦然。
如果王梅和张强感情不和,离了婚,小明跟随王梅生活,张强没有继续抚养小明。当张强年老,而小明成年后,小明也没有赡养过张强,则张强和小明之间的父子关系实际已经解除,丧失了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如果王梅和张强感情不和,离了婚,小明跟随张强生活,或者小明虽然跟随王梅生活,但张强和小明依然保持着紧密联系,继续支付抚养费用,不时探望小明。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小明和张强继续保持着继父子关系,双方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法条及分析
1、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键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进行了抚养教育,通常包括物质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顾、看管,学业上的指导,其他方面的帮助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法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父母子女之间在民法上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1)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子女赡养父母(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至第一千零七十条)
深度解读、风险及对策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我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 继父母没有抚养继子女,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双方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二种情况: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且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权利义务对等,适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第三种情况: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 第四种情况: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继父母没有抚养继子女)。在这两种情况下,只享受了权利(获得了好处),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并不必然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应结合双方拟制血亲关系存续状态、时间和相互扶养义务履行情况予以确定。
继父母抚养继子女,不是法律义务,更多的是道德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应符合民间道德、善良风俗和老百姓的认知。通常而言,继父与生母离婚,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父母很少再抚养继子女,更少有想将财产留给继子女的。
风险及对策
01
继父母、继子女订立遗嘱
如果不希望继子女取得自己的遗产,继父母可以订立遗嘱,按照意愿处分自己的遗产。同样,继子女成年之后,如果不希望继父母取得自己的遗产,继子女可以订立遗嘱,按照意愿处分自己的遗产。
02
在特定情况下,继父母继子女之间解除父母
子女关系
如果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双方可协议解除,或一方诉讼解除关系。但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并且已成年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03
继父母赠与财产给继子女的,可以签订赠与
协议,写明所附条件。
比如继父母将房屋赠与给继子女,赠与协议写明继子女必须照顾继父母,为继父母养老送终,或者继父母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继子女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时,继父母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屋(要求继子女将房屋过户回到继父母名下)。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观点】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是: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
(2)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杜万华主编、吴晓芳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94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3021页
观点编号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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