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实务 | 《人世间》骆士宾的遗产应该怎么分?
《人世间》骆士宾的遗产应该怎么分?
作者:李倩非
近期热播完结的电视剧《人世间》火出了圈,故事的时间轴从六十年代一直横跨到现在,它讲述的不止是老周家的兴衰史,更讲述了东北发展的起伏跌宕,是一幅饱含风霜的历史长卷,缓缓展开时却又流淌着脉脉温情,就像它的名字那样,这就是有苦有泪也有爱的,人世间。
作为此剧的观众,我为剧中人物的命运而感慨,其中骆士宾是一个重要的穿针引线的角色,正是他多次改变了男主角周秉昆的命运,可以说没有他的推动作用,整个剧情的走向就会大不同。而剧中关于骆士宾意外身亡后的遗产处理让我看得云里雾里,好像什么都交代了,却又好像什么都没说明白。那我们就来“掰扯掰扯”,骆士宾的遗产到底应该怎么分?
根据剧中设定,骆士宾的亲属关系很简单:无父无母,有配偶曾姗、有非婚生儿子周楠。但周楠并不是他法律上的儿子(周楠法律上的父亲是周秉昆),在原著中周楠也不是他生物学上的儿子(周楠的亲生父亲实际上是水自流,但在剧中没有点破这个身份)。如果按照原著的设定,周楠不是他的亲儿子,那也就不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他的法定继承人只有曾姗一人。
再来看骆士宾的财产有哪些:婚前财产有骆氏集团的股权,还有不确定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别墅、豪车和现金。在剧中,骆士宾立有遗嘱,其中别墅、豪车和现金都留给了曾姗,这个没有争议,我们就先抛开不说。但关于公司股权,剧中是这样安排的:骆士宾在遗嘱中指明由彭心生代为持股,直到周楠接手,可是周楠先于骆士宾去世,所以股份就由彭心生掌管。曾姗一早就担心骆士宾会把股权留给周楠,所以留了一手,通过对周秉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逼迫周楠的母亲郑娟和自己签订了协议,郑娟放弃周楠应得的股权,但曾姗千防万防却没想到彭心生坐收渔翁之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骆士宾的股权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是郑娟?曾姗?还是彭心生呢?我们接着往下“唠”。
骆士宾的完整遗嘱到底是怎样的剧中没有交代,但是我们大致上可以确定它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目前来看都没有争议,关于将房产、车辆和现金留给配偶曾姗的安排,是属于法律上标准的“遗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遗产留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按照原著的设定,周楠实际上不是骆士宾的儿子(无论是法律上还是生物学上),那么骆士宾将股权留给周楠的安排,就属于法律上的“遗赠”,即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一份遗嘱上不同的内容在法律上分别属于“遗嘱”和“遗赠”是不矛盾的,分开进行即可。
“遗嘱”和“遗赠”的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呢?其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更重要的是,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划重点)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在本剧中,周楠先于骆士宾死亡,所以,他失去了受赠骆士宾股权的权利(再强调一次,如果周楠不是骆士宾亲生儿子,他就不是法定继承人,他是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就不能再接受遗赠了),更不存在转移给郑娟继承的情况,郑娟对骆士宾遗赠给周楠的股权没有继承权。好了,排除掉郑娟后,股权是应该像剧中演的那样,由彭心生掌管吗?
我们来看骆士宾遗嘱的表述:在周楠接手前,股权由彭心生代持。“代持”的意思就是代为持有,但所有权还是归周楠,骆士宾并没有将股权遗赠给彭心生的意思表示,在周楠已经先于骆士宾死亡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骆士宾的这部分遗嘱内容实际上已经不能再执行了,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所以,骆士宾的股权应该是全部由骆士宾的配偶曾姗来继承(如果骆士宾的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有特殊约定,曾姗就不一定可以继承股权,但可以获得股权的折价款)。
那如果周楠的确是骆士宾的亲生儿子,结果会有不同吗?很遗憾,结果依然不会改变。当周楠作为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骆士宾死亡时,会涉及到“代位继承”的问题。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也就是说,骆士宾通过遗嘱指定周楠继承的股权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周楠的晚辈直系血亲和曾姗共同继承,由于周楠并没有生育子女,所以实际上曾姗才是唯一的继承人,应该分得骆士宾的全部股权。
大伙儿看,法律上骆士宾的股权这里面压根儿就没郑娟的事,也没彭心生的事,无论周楠是不是骆士宾的亲生儿子,兜兜转转最终股权还是应该回到曾姗手里。但曾姗被水自流几句一忽悠,就直接放弃对股权的追究了,真是“一顿操作猛如虎,不懂法律吃大苦”。前面花那老大力气为难人家郑娟原来是白瞎,股权法律上本来就该是自己的,后面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继承股权,却被人几句话就给打发了,真是可恨可叹,但凡找个靠谱的律师问一问也不至于错招频出。虽然情感上和道义上我也不愿意骆士宾的股权给曾姗,但这的确是人家依法应得的。
关于骆士宾的股权归属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律师介绍
李倩非 律师
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从业11年
擅长:婚姻家事诉讼纠纷和非诉事务
家族企业用工管理
财富管理和保险筹划
供稿 | 李倩非
排版 | 曾冰滢
核稿 | 袁宇
审定 |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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