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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实务 | 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费用须由当事人承担吗

张棣 金鹏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费用

须由当事人承担吗


作者:张棣


我们都知道,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或规划报建手续,擅自开展的建设活动属于非法建设,执法部门可责令当事人拆除建(构)筑物,当事人不拆除的,执法部门可强制拆除或申请法院强制拆除。那么,强制拆除的费用须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吗?

从情理上看,似乎应该是这样,因当事人违法衍生出的费用不应由国家财政“埋单”。但从法律规范层面看,这个问题并没这么简单,费用承担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违法事由的不同,我们把违法建设活动分成土地违法类违建、规划违法类违建两类,前者指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土地开展的建设活动,适用《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后者指的是虽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开展的建设活动,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关于以上两类违法建设,强拆费用是否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的规定并不相同。





一、土地违法类违建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有法可依


关于土地违法类的违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该类违建的强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不拆除违建的,处罚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执行。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不动产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政策精神(详见《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问题的答复》),不动产强制拆除类案件通常是由法院准予执行并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该情况下,拆除的费用应如何追缴?

笔者认为,因相关政府部门并无强制执行货币款项的职权,比较适宜的做法应该是由组织实施拆除的单位提供拆除费用的有关证据、单据,经法院审核后,由法院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规划违法类违建拆除的费用是否由当事人承担,《城乡规划法》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在该条文中,并未规定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规划执法部门不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违法者承担违建拆除的费用。

但笔者留意到,有些省份、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规划违法类违建拆除的费用须由当事人承担。

例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与土地执法不同,政府指定的执法部门对于限期拆除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执法部门可在条件成就后径行强制执行,无须申请法院执行,因此强制拆除的费用也是由执法部门向当事人进行追缴。对于费用如何追缴,各地执法部门并未形成统一的做法。笔者认为,为保障费用追缴的合法性,追缴至少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执法部门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费用告知书》,告知承担费用的法律依据、费用总额、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权及权利行使期限等,另可附上费用清单、费用单据。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根据审核情况,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决定书》,告知费用金额、缴款期限、缴款账户信息、当事人拥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三)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且未对《缴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就拆除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我们可得出的结论是:(1)土地违法类违建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划违法类违建,可由政府强制拆除,但在《城乡规划法》的层面并没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规定,有些地方性法规会进行相应规定,有规定的地区可依法进行追缴,没有规定的地区则不能追缴。(2)即使费用须由当事人承担,费用追缴也应满足程序正当要求,因两种违法形式下强制拆除的执行路径有所区别,费用的追缴方式、程序也有所不同。





律师介绍

张棣 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行政法律事务部部长

  • 执业领域:行政法、公司法、合同法领域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等。
  • 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立法与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供稿 | 张棣

排版 | 曾冰滢

核稿 | 李颖珺

审定 |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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